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原东峰(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原东峰是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逃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1 09:36:13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原东峰(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原东峰是谁)

非法拘禁罪之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之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之索取非法债务


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之审查逮捕标准


最高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非法拘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他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的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对提请批捕的非法拘禁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犯罪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工具实物或照片、伤情鉴定等证明发生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的证据。
  2、证明非法拘禁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解救被害人的相关证据等。
  3、证明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系非法的证据。
  (二)有证据证明非法拘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在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禁地解救出被害人的证据;
  2、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同案犯供述。
  5、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被害人因非法拘禁在身体、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证据。

非法拘禁罪之恶势力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
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
18. 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之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原东峰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