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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法宝刑事辩护(捕诉合一是什么意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楚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29 12:48:17

北京大法宝刑事辩护(捕诉合一是什么意思)



1 “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

【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模式的历史沿革】


  • 何谓“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

所谓捕诉合一,简单来讲就是 “谁批捕,谁起诉”,也就是说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办案工作机制。


捕诉合一的目的在于使起诉统率侦查,侦查服务起诉,打破检查就按侦查监督案件和公诉案件分开办理的格局。不能把捕诉合一的主要目的和价值认为是效率,即便捕诉合一实际上真正提高了办案效率,但效率也只是实行捕诉合一的目的性的意义。


而捕诉分离恰好相反,指的是批准逮捕与公诉两项权力由两个独立的部门分别行使,目的在于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监督失衡。

  • 捕诉分离:重在落实监督 层层把关



  • 捕诉合一:引导侦查 提高效率

2 争鸣:捕诉关系当如何配置

  • 观点:为什么捕诉合一不可行?

  • 为什么捕诉合一可行?


中国逮捕率居高不下、够罪即捕,与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并没有必然关系,既不因捕诉合一而来,也不因捕诉合一而去。


陈瑞华教授:异哉!所谓“捕诉合一”者


观点:逮捕与公诉具有各自的诉讼功能与各自的程序构造,因而具有独立的意义,捕诉分离格局的形成既有现实合理性又有历史必然性。


  • 捕诉合一会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诉讼监督受到严重削弱。
  • 逮捕与公诉混为一谈,违背基本诉讼规律,否定逮捕的独立价值。
  • 捕诉合一使证据审查判断的两道工序合二为一,导致侦察质量下降。
  • 捕诉合一大大压缩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空间,审判前的辩护流于形式。

3 捕诉合一视野下的刑事辩护


  • 诉前、捕前辩护的必要性

提早介入案件,更大概率使得被追诉人获得自由;在当下司法环境下,“实报实销”等做法尤为常见,这也迫使律师辩护重心前移。

  • “捕诉合一”对审前辩护的影响
    审查批捕的证据标准更为严格,理论上逮捕的证据门槛将变高;羁押必要性审查有所架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更为困难;捕诉合一”或将压缩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空间。
  • 审查批捕的证据标准更为严格,理论上逮捕的证据门槛将变高;羁押必要性审查有所架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更为困难;捕诉合一”或将压缩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空间。

思考:

如果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批捕可能不当、起诉风险较大时,承办检察官是主动认错、存疑不诉,还是承认瑕疵、微罪不诉,甚至拒不认错、强行起诉?


结论:

“捕诉合一”使得律师提前介入变得尤为重要,越早介入,效果越好;辩护重心适当前移,捕前辩护更为重要;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重点或在“协商”;检察机关权力更为集中,与办案检察官及时沟通尤为重要。


  • “捕诉合一”背景下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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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 法宝学堂

本文作者 | 刘俊芳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法宝学堂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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