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辩护对象】:欧阳某
【辩护律师】:东莞刑事律师胡文学
【案件概况】:东莞市交警支队何某、方某及辅警唐某在执勤时发现被告人欧阳某的大货车涉嫌超载、故意遮挡车牌,随即让被告人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不予配合,在最右边车道往后倒车,方某追赶车辆并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后欧阳某的车被后方来车阻挡而停止倒车,变道到最左侧车道继续往前开,之后被前方车辆挡住而停车。民警示意其下车,欧阳某不配合,方某对其使用催泪喷雾并使用警棍破窗,欧阳某下车追打方某,造成方某手背受伤,后又追打何某及唐某,唐某被其扔过来的警棍砸中造成头部流血。公诉机关指控欧阳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袭警罪。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胡律师在接受家属的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欧阳某,了解案件的基本案情。结合案件材料和欧阳某所述,经分析认为本案欧阳某倒车的时间、速度、距离等无证据证实,其倒车目的是逃避执法,并非危害公共安全而且事实上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且倒车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危险方法”,因此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不犯检察院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袭警罪,对于袭警罪,被告人也存在多项从轻情节。胡律师就被告人符合从轻情节、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方面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后法院采纳了胡律师部分的辩护意见。在本案中欧阳某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法定刑,经过胡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最后判处欧阳某仅犯袭警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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