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北京刑事案风险律师(北京刑事案知名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文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29 11:02:37

北京刑事案风险律师(北京刑事案知名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说请律师,尤其是请刑事律师,为啥收费这么高?我今天告诉你,为啥收费这么高?因为律师的风险很大。有些当事人说,那么你们律师为什么不去取证呢?你为什么什么都要让当事人去取证呢?那我今天还要告诉你,律师取证,他必须得依法进行,否则律师本身就会面临刑事风险。


律师法第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辩护调查取证,他们都为这两条、为辩护调查取证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辩护律师取证依然存在很大的风险。只是作为辩护律师,因为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不能够因为存在风险而放弃取证,这当然就违背了律师的职业良知和职业道德。


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往往是这样的,特别是优秀的以及负责任的律师,他会这样取证:



第一,认真阅读梳理证据,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陈述相关实施情况,对比其他人言辞证据以及物证、电子证据者,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从而发现是否违反逻辑、经验或者常理之处?分析可能调取的证据材料,比如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等等。


第二,根据可能调取证据的种类,评估和掌控调取证据的风险。必要的情况下,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避免风险:

1,电话录音。通话内容中包括介绍自己的身份、通话的目的是否同意取证、是否同意录像,最好让对方选择方便取证的地点。取证的地点最好选择安静、相对公开,但又比较私密的地方,比如说酒店大堂。

2,同意取证,准备好录音录像设备、取证提纲、调查取证的手续,最好能够有两到三个人取证。

3,取证的时候,可以从证人进入取证现场就开始录像。那么辩护律师向证人出示调查取证的手续、律师证的原件,可以边录像边记录,也可以只录像。

4,取证过程中,体现证人配合取证的自愿性。

5,关于证人陈述与其笔录不一致的内容要重点地关注,尽量让证人陈述清楚原因到底在哪里。

6,取证笔录有证人签字确认,录像光盘可由证人在密封条上签字确认。


你别看这六点,其实可以有效地避免咱们律师取证的风险。



第三,辩护律师尽量不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必要的时候,必须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且经过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第四,对于新发现的电子证据等,尽量通过公证处公证来固定证据。


第五,辩护律师提交了证据,可以在证据属上提交人、提交地点、提交时间、提交录音录像光盘,最好带有证人签字的密封条。提交证据确认后,让法官给予回执,或者其他证明收到证据的凭证。


律师在调查取证的时候,他确实存在了很多的风险。比如说,第一个风险就是法律规定中隐含的取证风险。


关于律师取证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源于刑事诉讼法第44条和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公安司法机关将律师串供,归为刑法第306条的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笼统地使用律师伪证罪,对于辩护律师追究刑事责任。那由此可见,辩护律师调查核实证据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帮助串供的问题。


什么是帮助串供?按照立法部门人员的解释,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是指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同案人或者证人建立攻守同盟,串通口径应对办案机关侦查。当事人在知其同案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后,客观上确有可能导致翻供。并且使口供内容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改变。


这就在无形中,给办案人员以律师帮助当事人串供的感觉。如果办案人员跟着感觉走,那么律师调查核实证据的法律风险,就会由潜在的风险变成现实的风险。这些情形,在职务犯罪案件、涉黑案件以及其他敏感案件中,往往表现得比较突出。


再一点就是,调取证据后,证人可能会存在反复的风险。因为辩护律师向众人取证之后,证人或者处于某种压力,或者对原来的律师陈述虚假,可能又否定律师取证时候的供述。那么办案人员会问那些证人原因,证人可能会把原因推给律师或者家属,称这是律师的这个诱导、唆使或者是碍于家属的面子。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办案实际上就有很大的风险的。



那现在你就明白了吗?为什么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在办刑事案件的时候,他收费比较高?因为他风险很大。有多大的风险,那他对应的就是多高的收费,现在你懂了吧?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案件代理系列】视频整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