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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刑事侵害公民***息(北京律师刑事侵害公民***息查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罗小弟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28 21:32:53

北京律师刑事侵害公民***息(北京律师刑事侵害公民***息查询)

编造谣言P黄图合成淫秽视频等现象屡见不鲜 专家提出

依法让造黄谣者付出更大代价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苏州大学学生恶意P图侮辱女性”事件的风波尚未平息,“广州一女子地铁照片被AI一键脱衣”一事又引爆网络。很多网友怒斥:造黄谣者无耻无底线。

受害者何止上述两位女性。《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在网络上,造黄谣的现象屡见不鲜。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解决之道在于多方共治。平台应该采取技术手段或者人工加技术手段,尽可能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处置。建立溯源机制,对谣言源头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同时,执法司法部门应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加大网络谣言的惩处力度。

造黄谣行为不少见

影响恶劣伤害巨大

今年25岁的网友“娇惯”最近就经历了一次被造黄谣。

“娇惯”告诉记者,她在江苏常州一家教培机构担任辅导老师,闲暇之余做了一份兼职——在线上陪玩游戏。她和很多陪练都在同一个社交平台上接单,可能是在抢单过程中或群里交流时与人发生了不愉快,导致被造黄谣。

“娇惯”说,一开始,一个叫“小述云”的网友在社交平台上造谣她是一名“喘女”(经常发一些娇喘的语音或者不露脸的性感诱惑照片),以每小时130元接“黄单”,并发网络图片称当事人就是“娇惯”。

莫名其妙被造谣,还是黄谣,“娇惯”非常生气,质问“小述云”,并在社交平台上出示了其造谣的证据,群主也立即将“小述云”踢出了群。然而,“小述云”又转到游戏贴吧继续造“娇惯”的黄谣。

“娇惯”只好到贴吧发帖并展示了一系列截图进行回击。

因为双方只是网友,对方不掌握她的具体信息,造黄谣没有对“娇惯”的生活产生太大的影响,她目前暂时不准备报警。

记者近日通过贴吧私信“小述云”,希望了解具体情况,截至发稿时,留言信息显示“已读”,但未得到回复。

与“娇惯”一样,来自广西桂林的李女士最近也遭遇了被造黄谣。与之不同的是,李女士正准备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在闲暇之余喜欢玩一款角色扮演类游戏,主要玩法是玩家分为两个“帮会”对战,她在游戏中的角色是“奶妈”(一个辅助性角色,给队友加血)。“帮会”对战很容易影响玩家情绪,对方从言语攻击逐渐升级到造黄谣。

“对方在游戏平台、贴吧、数百人的QQ群里,用各种侮辱性语言辱骂我,说我是‘福利姬’(指利用自己的身体拍摄色情内容进行售卖获利的人),发大尺度照片称主角就是我。”李女士气愤道,还有人加她社交账号恶语相向,事态已经升级成网络暴力。

李女士说,造黄谣已经给她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精神压力很大。“他们无视道德和法律,肆无忌惮针对女性造黄谣,给女性造成了巨大伤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一定会拿起法律武器反击。”她已经截图收集了对方造谣的相关证据,准备报警。

对于被造黄谣带来的伤害,来自上海松江的张女士深有体会,她的一位同学曾深陷其中——自己的头像被P成黄图发到色情网站,被身边人发现,导致其承受了难以想象的精神压力。

受害者应主动维权

依法严惩造黄谣者

依法严惩造黄谣者,是社会的共同期盼。

对造黄谣行为如何定性?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说,造黄谣行为一般应满足3个条件: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虚构的信息与散布行为针对特定的人进行。

“造黄谣者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名誉权,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使社会公众对被造黄谣者的人格形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作出负面的社会评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峰说,如果造黄谣者利用P图等方式实施侵权行为,还涉嫌侵犯受害人的肖像权。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说,造黄谣包括恶意编造谣言、P黄图、合成淫秽视频等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人格尊严且违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岳强进一步分析说,从民事责任角度看,造黄谣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被害人有权请求其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从行政责任角度看,造黄谣行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可对造谣者处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从刑事责任角度看,造黄谣可能涉及侮辱罪、诽谤罪、传播淫秽物品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罪名。

那么,遇到被造黄谣,受害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朱晓峰说,如果是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造谣,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相关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要求平台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造黄谣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平台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接到通知后,网络平台等应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平台等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平台等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平台等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岳强建议,公民遭遇被造黄谣,首先,应当及时固定和保留证据,对谣言内容、造谣者ID、谣言信息的播放量、转发量、点赞量、自身社会评价降低、工作生活受影响等情况进行取证,有条件的还可对以上证据进行证据公证。其次,可以联系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也可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最后,如果侵权人不采取相关措施,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妇联等公益组织寻求帮助。

疑似谣言打上记号

采取措施防止蔓延

正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在“苏州大学学生恶意P图侮辱女性”事件中,造谣者P图发色情网站,还泄露了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对受害者造成巨大影响和伤害,而受害者为了找到造谣者花费了半年时间,可谓代价极大。

如何及时、有效规制造黄谣行为?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对于造黄谣,我国现有法律已经作出规定并形成一整套规制制度,在这种情况下,造黄谣现象仍屡屡出现,说明现行法律的威慑力存在不足,导致一些人为了私利而罔顾法律规定。

岳强持相同观点:应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相关部门须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惩处力度,根据谣言编造和传播的性质、动机、次数、影响恶劣程度进行分级处罚,整体提高造谣成本,让造谣者付出更大的代价。

有网友提出,针对造黄谣者的惩处,不应只局限于行为本身,还应当形成威慑力,让其他人不敢造谣、不能造谣。

那么,应该怎样预防和制止造黄谣行为呢?

郑宁认为,解决之道还在于多方共治。就平台来说,应该采取技术手段或者人工加技术手段,尽可能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处置。另外,平台可以给受害人赋予一键举报的功能,一旦发现造谣,可以一键举报到权威平台进行辟谣,或者打上存疑的记号,最大程度降低对受害人的伤害。特别是标注存疑记号之后,其他平台不得再转发,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岳强表示,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对平台的治理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诸如事先的审核和事后的禁止传播等监管手段。在谣言的识别方面,对于明显是谣言的内容,平台应当主动采取措施阻止谣言的蔓延,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对于难以辨别的信息,只要平台尽到“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采取诸如“通知—删除”等必要措施,就应当免除责任。

在岳强看来,作为谣言的传播平台,平台对网络谣言的监控具有更高效率,在技术和管理上也具有优势,能够以较低的成本阻止谣言的传播,因此平台有责任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具体来说,平台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要对已经存在并被认定的网络谣言进行及时清理,防止其反复传播;要提高谣言甄别能力,对于敏感领域、敏感事件相关信息加强识别,对影响大、传播广的网络信息及时查证来源,争取在源头遏制谣言;严肃追究谣言发布者传播者责任,建立溯源机制,对谣言源头加大惩罚力度,对于屡次造谣、传谣用户,发挥“黑名单”机制限制其使用平台,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等。

“另外,也要加强对于受害人的心理疏导和帮助,防止被造谣的女生因承受不住心理压力而自杀悲剧的发生。”郑宁建议说。

(法治日报)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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