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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刑事(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华米小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28 14:33:32

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刑事(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

房屋买卖纠纷中的阴阳合同,往往是指在一次交易中同时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两份合同中的其中一份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另一份则具有虚假性的合同。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交易双方为规避国家有关政策或者偷逃税,常常选择签订阴阳合同,以至于现在的房产交易市场中阴阳合同盛行,那么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北京德亮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阴阳合同是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逃税,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的范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阴阳合同中仅仅是房屋交易价格虚假,则通常只认定房屋交易价格这部分虚假,合同其他部分依然有效,若当事人一方以逃避税收条款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一般是结合案情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终确定合同全部无效,或者合同部分无效但合同其他部分有效。

2009年12月,李某将其自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钱某,双方签署了《北京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260万元。 2010年1月,李某与钱某就交易房屋又签署了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由钱某购买李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并协议总价款60万元。 2016年,北京房地产市场较好,朝阳区房屋市值更是迅速飙升为两倍。 之后,李某以其与钱某就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买卖事项通过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逃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权益,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为由,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认定其与钱某签署的协议,也就是《二手房买卖协议》无效。李某和钱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通过签署阴阳合同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来规避国家税收监管的行为显属不当,但双方签署的协议并不存在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情形,故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价款部分条款无效,其它条款仍然有效。综上所述,王美与吕丽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有效,仅协议价款部分条款无效。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近期的房产纠纷案件进行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为您在房屋买卖纠纷之阴阳合同方面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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