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诈骗罪辩护律师说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任务:事实之辩和法律之辩。实质上就是刑事诉讼的两大核心任务,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就二者关系而言,事实认定是基础,法律适用是结果。从逻辑上讲,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与大前提相符则构罪,反之不构罪。在辩护时,事实之辩还是法律之辩,还是二者均应当辩护,视个案而定。
一、说规范
如此清晰的概念和逻辑关系,应该很容易区分是否构成诈骗罪。为何在司法实践中,还会有很多存在争议性的案件呢?
原因之一,就是诈骗罪属于简单罪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用“诈骗”解释诈骗罪,就陷入死循环。为此,只有借助于特殊的诈骗犯罪,比如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构成要件来解释诈骗罪。
诈骗罪的犯罪逻辑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指使下,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对于被害人而言,基于行为人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财产。
二、说事实
说事实实质上就是说证据,事实之辩也就是证据之辩。通常而言,都是围绕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展开。实践中,容易将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手段相混淆。特别说明的是,非法占有目的不等于诈骗手段,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典型的区别就是骗取贷款罪,骗的行为加上非法占有目的才是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行为也存在骗的成分,往往虚构自己能够盈利或者虚增投资项目回报率吸引集资参与人。这就有骗的成分,如果再加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
所以,司法实践中,注意区分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手段。
同样,在诈骗罪中,也要着重审查非法占有目的。隐藏于内心的想法往往通过外在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比如,合同诈骗罪规定的情形,办案机关往往会以单一的情形认定犯罪行为。比如虚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提供虚假担保的行为,即使行为人存在偿还能力,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的也常见。
我们在辩护时,还是需要综合审查案件事实,不能仅从行为人具有一种情形就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比如,我之前代理的一个案件,被害人通过行为人(中间人)购买了一处房产。后来,证明该房产不存在,就因为行为人(中间人)代为收取了部分购房款而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根本没有考虑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与被害人非常熟悉,行为人介绍被害人购买了某处房产,并代为收取了部分购房款。之后,被害人陆续地将购房款全部要回,而且加上其向行为人的借款,远超过行为人代为收取的购房款。
这种案件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需要审查的事实除了计算后期的资金往来之外,最重要的是审查被害人是否陷入了错误认识。对于被害人而言,其将部分购房款交给行为人,其主观上认为,如果房屋无法购买,其也能从行为人处将相应资金要回来,事实证明也是这样。对于被害人来讲,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是抱有一种侥幸心理。如果能够购得房屋,其可以低价购房。而如果不能取得房屋,也不会遭受损失,即从一开始其根本就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查明这个案件事实就非常重要,我们主要从第一双方之间非常相熟的关系,第二被害人对于行为人返还能力,第三从其对房屋能否交付的认识层面审查证据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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