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万松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2刑初120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万松,男,35岁(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大专文化,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朝阳片区经理,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圈头乡石庄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19)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万松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仇怡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万松及其辩护人王铭、被害单位之诉讼代理人栗文帝、张穆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石万松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等地登录某某网上商城以货到付款方式订购多个虚假购货订单,当货物由公司运输至其主管物流站点时,被告人石万松利用其担任片区站点主管之便,更改提货方式为自提并提走货物低价变现获利,后继续采取相同方式订购下一单货物低价变现,用于弥补上一单货款亏损,继而侵占公司多部照相机、照相机镜头等财物,经鉴定,未追回货物价值人民币5042478元(进货价为人民币4982492元),被告人石万松侵占的货物钱款被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使用;经被告人石万松下单后到达物流站点被追回的涉案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3465元;被告人石万松事后将其收取的员工学习驾照的费用人民币10.3万余元归还公司;2019年4月30日1时许,被告人石万松明知公司工作人员报警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物流有限公司等待民警,后被抓获。同时认为被告人石万松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
被告人石万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王铭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石万松无犯罪记录,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石万松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石万松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任职期间,在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等地登录某某网上商城以货到付款方式订购多个虚假购货订单,当货物由公司运输至其主管物流站点时,被告人石万松利用其担任片区站点主管之便,更改提货方式为自提并提走货物低价变现获利,后继续采取相同方式订购下一单货物低价变现,用于弥补上一单货款亏损,继而侵占公司多部照相机、照相机镜头等财物,经鉴定未追回货物价值人民币5042478元(进货价为人民币4982492元),被告人石万松侵占的货物钱款被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使用;经被告人石万松下单后到达物流站点被追回的涉案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3465元;2019年4月29日晚,被告人石万松接通知回到公司并承认其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后公司工作人员报警,被告人石万松明知报警而在公司等待民警,后于次日1时许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证人乞某、尹某、薛某、田某、孙某、李某、王某、周某、袁某的证言,被告人石万松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电子数据,价格鉴定报告书、价格评估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发票、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大郊亭事件明细汇总、采购入库明细、销售明细、自提货品明细、签购单、公司章程、劳动合同书、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在职证明、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石万松通过家属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万松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万松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万松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候司法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万松无犯罪记录、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及部分犯罪未得逞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王铭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石万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万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石万松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石万松退缴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立如
审 判 员 赵程宇
人民陪审员 马翠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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