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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代理权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邱小皮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7 23:05:16

北京市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书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二是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代理。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是代理律师的,在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后者可以兼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律师,一般无须另行办理法律手续。而刑事被告人或对被告人的行为负有赔偿责任的机关、团体,可以委托刑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但要征得该律师的同意,并应另行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一)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5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2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1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6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即“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具有如下特点:(1)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可以由被害人本人委托,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委托,其他人无权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是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代理人。(3)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具体代理权限,取决于每个案件具体代理范围的授权,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就使自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程序上的保障。自诉案件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自诉人或者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包括自诉人的近亲属不能为自诉人委托代理人,这一点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是不同的。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有自己的特点,即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控诉职能。但当被告人对其提起反诉后,本诉中的自诉人成了反诉中的被告人,在反诉中享有辩护权。与此同时,本诉自诉人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接受委托作为反诉中的辩护人,既行使控诉职能又行使辩护职能。同样,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诉,由于其在反诉中是自诉人,因而原来委托的辩护人也可以成为自诉人(原被告人)的代理人,此时,其既行使辩护职能又行使控诉职能。需要注意的是,反诉案件的代理人,一般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是反诉的诉讼代理人。因此,必须办理双重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代理,但二者又不完全相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可能身兼数职,例如,在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既担任刑事诉讼本诉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担任反诉中反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同时还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此,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的,应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由被代理人填写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的权限。虽然我国法律未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因而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行使与其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同样的权利,即有权收集、调查证据,全面了解案情,在法庭上可以参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和辩论,并提出代理意见。在诉讼中,如当事人授予了和解权、撤诉权、反诉权等诉讼权利,还可以行使上述诉讼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理程序,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五)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也涉及代理问题。《刑事诉讼法》第30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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