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3刑初9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XX,男,1978年1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泽平,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XX犯强奸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贾竞、检察官助理黄勤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XX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牛XX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暂住地内,利用夫妻关系以及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迫妻子杨某(女,39岁,河南省人)与陌生男子孙某(另案处理)发生性关系;此后又多次殴打欲强迫杨某再与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未果。经鉴定,杨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牛XX在其暂住地内被查获。
庭审中,被告人牛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牛XX之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牛XX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其没有强迫杨某与孙某发生性关系;2.被告人牛XX的行为应构成聚众淫乱罪或者其他更准确罪名;3.被告人牛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请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另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牛XX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制作说明、发还清单、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CT诊断报告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身份资料、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决定书、工作记录、工作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XX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妇女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XX犯有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XX的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理,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牛XX当庭认罪,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应认定为聚众淫乱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牛俊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白玉龙
人民陪审员 周大山
人民陪审员 虞 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米京京
来 源:刑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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