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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团队侵害儿童(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海口男子殴打并强奸前女友被刑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碧涛阁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6 10:40:31

北京刑事律师团队侵害儿童(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海口男子殴打并强奸前女友被刑拘)

2023年3月27日,海口公安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该通报显示:2022年12月13日,谢某(男,31岁)酒后到前女友叶某(女,26岁)住处,对其进行殴打并强奸,同时录制视频。海口公安以涉嫌强奸罪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某,依法将其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谢某殴打叶某系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二人曾有恋爱关系,是否会影响强奸罪的认定?如何评价谢某强奸过程中的录像行为?笔者试分析一二。#刑事律师##北京律师##海口男子殴打并强奸前女友被刑拘#

法析1:谢某殴打叶某系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根据叶某伤情程度的不同,就谢某殴打叶某的行为可分别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与此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谢某对被害人叶某只有一般殴打行为,经伤情鉴定,叶某伤情在轻微伤及以下,谢某的殴打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目前我们看到海口公安局的警情通报中,只是对谢某以强奸罪一罪进行了刑事拘留。如果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叶某伤情鉴定结果显示为轻伤,谢某将被同时追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法析2:二人曾有恋爱关系,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是否曾有恋爱关系不影响强奸的认定。甚至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婚姻关系实际已处于不确定状态,比如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但法院在具体考量时,如果双方曾经为恋爱或夫妻关系,在判定被害妇女是否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时会更谨慎,依据双方行为表现及其所处阶段等情况,结合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双方性格等因素综合分析。

本罪主旨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主权,惩治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析3:如何评价谢某犯罪过程中的录像行为?

谢某的拍摄行为显然已经侵犯了叶某的人身权利,至于是否影响刑事评价或构成犯罪要结合谢某的主观意图进行判断。如果谢某是以录像威胁叶某不对其强奸行为报案,或以此进行要挟叶某继续被侵害,那么可以此判断谢某强奸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如果谢某以此录像要挟,向叶某勒索财物,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另外,警情通报中提及公安局系接到网友举报发现本案,如果谢某将此视频发布上网,那么可能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当然,谢某最终自食其果,自己的录像为其犯罪行为留下了有力的客观证据,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受害者有罪论的存在助长了性侵等犯罪行为,我们对此要坚决摒弃。一方面,强奸罪的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应及时保存证据,第一时间报警,不因为害怕被报复而忍气吞声,更不要轻易做出妥协。面对心理压力要积极自我调节,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疏导帮助。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以旁观者角度恶意揣测受害者,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人都遭受过伤害,我们应对选择勇敢发声的人多一份帮助和关爱。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欢迎点赞、评论、转发、收藏!(注:图片均来自网络,出处见水印,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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