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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北京 取保候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给我一根烟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6 09:04:09

北京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北京 取保候审)

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即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采取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虽然已经规定了法定的情形,但是在实践中,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确定,比如在强奸罪、故意伤害、妨害公务以及抢劫等犯罪案件中,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就会十分谨慎。

在侦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中,适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比较多。此时,需要就犯罪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条件进行论证,常用的论证在于对此罪与彼罪的论证。比如在犯罪嫌疑人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后,经过会见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根本不构成此罪,但是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时,需要充分说明犯罪嫌疑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如果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其他犯罪或者需要继续侦查的,则犯罪嫌疑人不会因此而阻碍侦查,且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些情形需要论证和解释,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和取保手申请书。

还有一些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的,怎么处理呢?当然,法律不会限制辩护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但是得以取保的成功几率就非常低。但是,此时也需要跟办案机关有沟通,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家属要求提起取保候审申请的,则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家属依法提起,供办案机关参考。

还有一点需要提示,犯罪嫌疑人家属不要盲目相信“花钱”就能取保候审的承诺,对此抱有侥幸的心理是不可取的。笔者在之前和家属咨询时总是善意提醒家属,但是确实存在瞎花钱和听信瞎许诺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家属焦虑但不能失分寸,可以多途径获取消息,但是一定要相信,越是许诺没有问题越是让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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