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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2018刑事案件(北京大兴恶势力团伙)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白晶晶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6 06:51:36

北京市大兴区2018刑事案件(北京大兴恶势力团伙)


9月23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养老诈骗案件,对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2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魏某等15人诈骗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以其设立的两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大兴区,聘用被告人魏某、庞某某、董某某、杨某某等14人,通过向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等方式,以可代为高价出售藏品等为诱饵,收取鉴定费、保证金、藏品收购费等费用,骗取王某某、郑某某等九十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魏某任公司经理,被告人庞某某任主管,被告人葛某某任公司前台,被告人董某某为公司法人,同时担任公司业务员,与被告人杨某某共同参与制作伪造的藏品鉴定证书。被告人罗某、丁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贾某某、温某、李某某、何某某、聂某为公司业务员。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人退回赃款人民币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魏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王某对全部诈骗数额负责,被告人魏某、庞某某、董某某、杨某某、葛某某对其任职期间的全部诈骗数额负责,业务员对各自参与的诈骗数额负责。本案被告人王某、魏某伙同其他被告人以收取鉴定费、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参与时间、获利及退缴赃款数额等情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诈骗罪一案系前案的关联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任职王某公司前台,负责接待并登记来访客户、打印客户数据、统计考勤记录等辅助性工作,在负责前台工作期间,参与诈骗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上述公司业务员,骗取被害人李某、董某某共计人民币4.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公司前台期间明知公司开展的业务并不属于正规收藏品鉴定业务却依然帮助完成公司日常性工作,对诈骗行为具有主观明知。在转为业务员之后更是直接参与对被害人的诈骗中,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供稿:大兴法院

文字:马榕

摄影:崔茹雪

编辑:杨盛宾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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