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前言
不当得利在我国是一个不显眼的民事制度,到目前为止只有《民法通则》第92条、《民法通则意见》131条作出规定,过于简单。
我们关注不当得利,是因为该制度缺乏立法上规定,极有可能产生被“滥用”的道德危险。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个别法院甚至简单地认为应当由受益方对是否存在“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受益方长期处于“惶恐”状态。一旦受益方无法证明自己所受利益具有“合法依据”,就有可能被对方诉之以“不当得利”而要求返还利益,不当得利成为“兜底”制度。不当得利使得受益方长期处于不得不“自证清白”的尴尬地位。
02
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者事后丧失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事实。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1.不当得利中取得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受益人为债务人;
2.不当得利中遭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提示】不当得利实际是指无法律根据和合同根据而“损人利己”的行为。
03
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事实结果而使其获得到财产利益(财产、利益)。
1.财产或利益积极增加:A.取得财产权或者其他财产利益;B.财产权扩张或者效力加强;C.权利、利益上的限制、负担消灭等。
2.财产或利益消极增加,即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A.债务减少、消灭;B.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C.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减少支出;D.劳务、物的使用等。
【提示】受益人取得利益仅限于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二、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失是指他方当事人因一定事实结果而使其现有财产或利益积极减少(积极损失、直接损失),或者现有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减少(消极损失、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丧失)。
三、因果关系:受益人获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指他方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
四、受益人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实质要件):成立不当得利的根本原因在于受益人获得利益、保有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1.合法根据是指法律上根据、法律上原因:A.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给付目的(给付原因);B.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法律权利。
2.没有合法根据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和合同根据、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合法根据。
3.不论取得财产利益是否有法律上原因,只要受益人继续保有其取得的财产利益欠缺正当性,就构成“没有合法根据”。
【提示】 ①不当得利制度目的在于纠正财产利益变动当中的不正常关系; ②不当得利的受损人取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受益人返还其不当得利为目的; ③不当得利不以受益人主观过错为要件。
04
不当得利类型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行为但欠缺给付目的(给付原因)所形成的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由受损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原因的不当得利。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指给付时虽有法律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3.给付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不当得利。
【提示】 ①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债务而进行清偿的给付行为,成立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给付不当得利:
A.清偿未到期债务属于当事人民事处分权行为,不成立非债清偿,不发生不当得利;
B.清偿已过诉讼时效债务属于当事人民事处分权行为,不成立非债清偿,不发生不当得利;
C.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属于当事人民事处分权行为,不成立非债清偿,不发生不当得利。
②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③因不法原因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时不能阻却不当得利发生。
二、非给型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但缺乏法律权利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是指法律基于一定事实/行为发生而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效果;
2.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提示】 ①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收益人自己的行为、受损人自己的行为、第三人的认定、自然事件,因缺乏法律上权利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②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主要包括:
A.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侵害他人权益而获益(主要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财产而收取租金、占有消费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而获益、其他侵害他人财产权而获益的情况);
B.支出费用不当得利:是指未经许可在他人财产上支出费用,从而使财产所有人收益;
C.求偿不当得利:是指受损人向第三人给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对该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从而使受益人得利。
05
返还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因此,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害人。
一、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1.原物;2.原物所生的孳息。
二、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1.原物返还: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2.作价返还:原物已不存在时,可以作价偿还。
三、其他收益上缴国家: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不属于返还范围,应当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予以收缴。
【提示】《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通说认为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影响:
①善意受益人返还范围以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则其返还利益范围以现存利益[受害人提出返还请求时尚存的利益]为限;利益已经不存在,不负返还义务。
②恶意受益人返还利围为取得利益: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范围应当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现存利益为限。
06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一种,应当适用债权请求权关于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提示】
①根据法释〔2008〕11号第7条第二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②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请求竞合时:A.受损人可以择一行使;B.损失人选择行使物权请求权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07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实际上就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对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
一、不当得利前三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受益人获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由不当得利的受害人一方承担。
二、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1.首先应当由不当得利受害人一方举证证明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的初步证据;2.然后由不当得利受益人一方举证证明自己受益存在合法根据的反驳证据;3.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证据对是否存在没有合法根据作出认证。
【提示】
①不当得利受害人应当就不当得利的起因事实负合理的举证责任:
A.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受害人应当提出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不达的起因事实证据;否则,不能仅仅因为发生了给付行为即推定为不当得利。
B.非给型不当得利的受害人应当就基于法律规定、受益人自己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自然事件而发生不当得利的起因事实提出证据;否则,不能仅仅因为受益人受益结果即推定为不当得利。
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实际是指接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或者保持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应当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
08
管辖
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提示:未生效合同解除后果
未生效合同已经履行的内容属于不当得利。未生效合同解除的后果只是解除双方履行生效报批等先合同义务,并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未生效合同解除后返还已经履行内容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而非未生效合同解除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合同未生效场合,受领给付的当事人(以下简称为受领人)负返还该给付的义务。在给付请求权系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下,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未生效、其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日起算。
在该给付属于劳务的付出、技能的发挥、智力的贡献等形态时,可依予说明的是,财产返还不能一概视为不当得利返还。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166页。
09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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