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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区打刑事官司律师如何委托(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费用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金刚芭比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5 12:26:56

辽中区打刑事官司律师如何委托(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费用标准)

虚构事实,使用虚假资料申请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一、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一)犯罪构成分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比如提供虚假资料、虚构事实等。在获得贷款后,不能偿还贷款,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本罪中,重点审查民事欺诈与骗取贷款的区别,不能认为任何欺骗行为都属于本罪的诈骗手段,只有行为人虚构事实和提供的虚假资料对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起到重要作用的,才能认定构成本罪。

(二)立案追诉标准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本罪重点审查情形及案例解析

(一)虚构事实且提供伪造的身份证件骗取贷款的,构成本罪

案件概况(审理法院: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

礼某因承包辽公园修建工程,资金紧张,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故意编造假名,伪造435份身份证复印件,以虚假五户联保的形式,向某信用社申请435笔(每笔2万元)小额农业贷款,共计骗取贷款人民币870万元,并将该笔贷款用于自己承包的公园修建工程,后因其所承包的施工工程经营不善,资金紧张,该笔贷款未予偿还,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礼某故意虚构事实,伪造身份证复印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制度和金融资金安全,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律师解析

本案中,行为人显然虚构了事实并提供了虚假身份证件,该行为足以致使金融机构最终决定放贷。放贷后,行为人不能偿还贷款,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

另外,在本案中,行为人也涉嫌其他的犯罪即伪造身份证件罪。

(二)伪造财务报告、应收款明细表等资料骗取贷款的,构成本罪

为获得贷款,某钢厂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隐瞒该公司持续亏损的事实,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应收款明细表。同时,武某又伪造废钢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等,分两次从银行骗取保理资金共计2000万元。因该钢厂公司不能按约正常还款而案发。

法院认为,钢厂公司骗取银行贷款2000万元,致1500万余元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律师解析

本案中,行为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其实本案在审理阶段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观点认为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资料骗取贷款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行为人虽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实务中,两罪确实存在易混淆的情形,但归根结底最本质的区别就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综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认定。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人是否将贷款投入生产经营、是否有偿还行为、是否属于经营中发生重大风险而无力偿还等。

本案中,钢厂公司在贷款之前虽然经营困难,但其具有真实的经营行为,且贷款之前的某些阶段是持续盈利的,且在贷款后,公司有正常的营收和支出,亏损而无力偿还完全属于公司正常运营。

贷款到期后,钢厂公司并无拒绝偿还行为,而是在自己偿还能力的范围内尽力偿还。截止案发,行为人共计偿还500余万元。所以,行为 人虽有使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欺诈行为,但无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对骗取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符合本罪构成的,也可以认定构成本罪

案件概况(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江某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B小贷公司申请贷款用于购买钢材,并提供了其与C公司虚假签订的钢材供销合同,虚报公司财务状况。后A公司取得B小贷公司贷款600万元后,即用于归还A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贷款及债务。案发时,A公司共支付利息61.72万元,造成B小贷公司损失538.28万元。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这两个部门依法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质上行使了发放贷款的职能,从这个层面上讲,其也属于受央行监管的机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该通知明确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制度。

综合考虑前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银行业金融公司,属于骗取贷款罪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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