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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口碑好的刑事大案律师(南京出名的刑事大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松松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5 11:22:19

江苏南京口碑好的刑事大案律师(南京出名的刑事大律师)

我国刑事案件的起诉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机制,也就是说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才可提起自诉。


南京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提醒,《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按照南京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的经验来看,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除了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撤回起诉;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南京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补充,哪些案件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三类: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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