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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有名的刑事诉讼律师(费县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欣欣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4 23:42:29

费县有名的刑事诉讼律师(费县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在看守所待了8年,山东临沂“投毒案”被告人任艳红回到家中。今年8月1日下午,任艳红收到了释放证明书。证明书显示,因临沂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释放。

被关押8年的任艳红终于走出了看守所

先后多次中毒

一家四口身亡

2011年7月5日,案发当晚,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东岭村李忠山的妻子许永兰包了水饺,吃了之后,李忠山、许永兰和女儿李月抽搐倒在地上,送医后相继死亡,经诊断为毒鼠强中毒。时间倒退半年,2011年1月8日,李忠山7岁的儿子李浩在晚饭后也出现类似症状,被送往费县上冶镇中心卫生院,诊断为重症脑炎并发癫痫,于当晚抢救无效死亡。这并非李忠山家第一次发生中毒事件,自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李忠山一家疑多次遭人投毒。

命案发生后,李忠山的邻居任艳红被警方锁定为嫌疑人。同年7月22日,任艳红被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拘,8月17日被逮捕。2012年6月,临沂市检察院以任艳红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起诉书描述,2005年,被告人任艳红与本村村民合伙贩卖韭黄时,被李忠山胁迫发生性关系,后被李忠山多次纠缠、逼迫发生性关系。自2010年8月,为摆脱李忠山的纠缠,任艳红先后5次向李忠山家中食物及盛放食物的器皿内投放“毒鼠强“,致李忠山、许永兰、李月、李浩中毒身亡。

任艳红曾一度认罪,后又翻供。费县检察院2011年8月15日9时20分的讯问记录显示,任艳红供述“俺家东边隔两户就是李忠山家,两家关系较好,六七年前俺两家一起贩过3年蒜黄,贩蒜黄的第二年,李忠山威胁着我和他发生了性关系,以后便经常威胁我和他发生性关系,我不愿意,他就威胁我,并说给俺丈夫说我跟别的男人通奸,为了摆脱李忠山的纠缠我就打算把他药死。”而临沂市检察院讯问笔录显示,自2012年3月5日10时的讯问开始,任艳红开始翻供,否认自己投毒,不承认自己有罪,并称自己从来没有买过鼠药。

法院一审认定

任艳红实施5次投毒

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任艳红

在2012年9月一审和11月一审二次开庭时,法院审理认定任艳红对李忠山一家实施了5次投毒。

第一次,2010年8月9日10时许,任艳红携带鼠药到李忠山家中,趁其家人不备之际,将鼠药投放到李忠山家西屋桌上已开封的一袋“牛筋王”辣条中,致李浩食后中毒,在费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痊愈。

第二次,2010年8月24日8时许,任艳红携带鼠药到李忠山家中,将鼠药投放到李忠山家堂屋盛放稀饭的电饭锅中,致李忠山、许永兰食后中毒,在费县上冶中心卫生院治疗后痊愈。

第三次,2011年1月8日15时许,任艳红到李忠山家借住的本村村民任广金家的住宅(起诉书原话),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鼠药投放到西堂屋的方便面中,致李浩食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四次,2011年6月6日8时许,任艳红携带鼠药到李忠山家中,向其厨房内盛放小麦粥的电饭锅里投放鼠药,致李忠山、许永兰、李月中毒,在费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痊愈。

第五次,2011年7月1日,任艳红从费县上冶镇王庆山鼠药摊上购买鼠药一包,同年7月5日16时许,任艳红携带该鼠药到李忠山家,将鼠药投放到李忠山家的水饺馅和锅中,致李忠山、许永兰、李月食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称遭刑讯逼供

检察院撤诉

释放证明

对于上述指控,任艳红均翻供称自己无罪,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因为“公安逼我的,公安把我带到刑警队,不说就不行……”

2013年6月,临沂市中院认定任艳红为摆脱李忠山纠缠(胁迫发生性关系),先后5次投毒,造成4人死亡的后果,判处任艳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任艳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院于2015年10月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临沂市中院重审近两年,2017年7月认定事实未变,再次判处任艳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任艳红坚决不服,再次上诉。

在上诉书中,辩护人李仲伟律师和袭祥栋律师认为,本案事关5次投毒、4条人命,任艳红不认罪、不赔偿,如果任艳红投毒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便李忠山存有过错,其余3口皆是无辜被害,判处任艳红3次死刑立即执行都不为过。2019年1月,辩护人李仲伟律师接山东省高院通知,因一审程序违法,任艳红案再次发回重审。

任艳红的哥哥告诉华商报记者,我们是7月2日接到检察院撤诉的消息,当时又高兴又难受。随后的这一个月,前往临沂四五次询问消息,基本上没有干活,真的是一种度日如年的感觉。她8月1日回到家后,身体状况仍很虚弱,目前养好身体是最重要的。

律师认为案件有7大疑点

无法排除

李仲伟说,我们律师认为,任艳红案有7大重大疑点无法排除——

一、关于审讯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本案侦查阶段9次讯问、费县检察院批捕1次讯问、审查起诉1次讯问,均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这11次讯问笔录均被一审判决采信作为了定案根据。如此重大的“四口之家灭门案”,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定有、也必须有同步审讯录音录像。案卷中有一份独立(非任何一份讯问笔录的同步)的审讯录像,虽然是被剪辑、整理、删改、选择性录制的,但至少能证实本案具备同录的条件,侦查机关也有同录的执法意识,那么只有一种解释,本案的同步录音录像被隐匿、拒不出示!

二、关于鉴定问题

1、鉴定资质

在案的7份鉴定意见中,没有一份附有鉴定机构的资质及鉴定人的资质证明。以辩护人掌握的情况判断,全国区、县级公安机关极少具备法医病理(尸体解刨检验)资质,费县公安局在2011年极有可能并不具备尸检鉴定(法医病理)资质,那么本案的四份尸检鉴定意见便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外,最重要的毒物鉴定意见,是否也会因不具备鉴定资质,而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需要进一步核查。

2、毒物鉴定存在的严重问题

(1)毒物鉴定意见中,对被送检的检材没有附任何照片。无论提取的四被害人身体器官及胃内容物,还是现场提取的水饺、水饺汤、面粉、韭菜、食盐等,以及从王庆山处搜查扣押的的各种鼠药等物品,鉴定机构拍摄的相关照片均未出现在鉴定意见中。试问只有结论,没有鉴定物的照片,该如何对比判断送检的材料、样本来源是否被污染,如何对比判断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是否一致?

(2)毒物鉴定意见中没有附任何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检验数据、检验照片、视频等鉴定过程资料,试问只有结论,如何审查鉴定程序是否违反规定,如何判断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毒物鉴定中的质谱图,是判定毒物有无以及毒物种类的关键依据,也是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检测数据,必须提供,以备司法审查。著名的念斌案,就是因质谱图造假而被发现,最终案件得以平反。毒物鉴定意见不附质谱图,无法判断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科学性、客观性。

最关键的是鉴定意见没有附任何检材照片,如何确定“一盘水饺、一碗水饺是两种馅水饺,且是混盛的,两种馅子分别是韭菜豆腐、米豆(芸豆)肉,两种水饺均鉴定出了毒鼠强”。没有水饺的拆解(馅、皮分开)照片,仅凭借一盘和一碗完好无损的水饺(现场勘查照片),如何得出两种馅且是“韭菜豆腐、米豆(芸豆)肉”的检验结论?另外,本案鉴定了那么多的鼠药,没有任何照片,如何确认任艳红指认的“好猫鼠药”鉴定出了毒鼠强成分??毕竟鉴定意见中还有其他两种且数量巨多的“好猫鼠药”并未检测出毒鼠强,而且所谓“自制好猫鼠药”也有两种,没有照片标注,仅有代号,如何区分“好猫鼠药”的种类??如何判断含毒鼠强的“好猫鼠药”是任艳红指认的那种?

(3)从李忠山家提取、扣押的两个馅子盆,从任艳红家搜查扣押的刀片四把,为何不做鉴定??毒鼠强属于剧毒物,粘在任何物品上,不宜去除、也不易挥发,既然任艳红供述,最后一次向两个馅子盆都投放过鼠药,且是用自家的刀片划开的鼠药袋,那么馅子盆和刀片上一定留有毒鼠强。对如此重要的物证,且需要印证任艳红供述真实性的物证,怎会不做鉴定?恐怕只有一种解释,馅子盆、刀片都送检了,没有鉴定出毒鼠强,与任艳红的供述相互矛盾,被人为在鉴定意见中忽略了。

(4)辩护人从现场勘查录像中注意到,李忠山家几十种农药被提取了,还有茶几上用过的卫生纸也被提取了,为何在提取清单中不列,也不进行鉴定?至少卫生纸很关键,如果死者食用毒鼠强,又用卫生纸擦拭过嘴唇(在案的证据显示:吴士国用卫生纸给李忠山擦拭过嘴唇),那么卫生纸一定能检测出毒鼠强,是否也是送检后没有鉴定出毒鼠强,而被人为在鉴定中忽略了?

另外,辩护了从现场勘查照片及录像中注意到,案发当晚李忠山家使用的餐具未被提取,前出厦檐下长条茶几上两个碗(一个空的,一个有半碗水饺汤)、两个盘子、三只筷子、一个笊篱,这些都是重要物证,如果水饺中有毒鼠强,那么这些使用的餐具上也应当能鉴定出毒鼠强,为何不提取、不鉴定?无法合理解释

(5)案卷中一个情况说明“毒鼠强对人体的致死量为5-12毫克,毒性大大,只做定性分析,不做定量分析”。但是,既然任艳红供述最后一次给李忠山家投放了一整包鼠药,鼠药是从王庆山处购买,侦查机关也从王庆山处查获了此种“好猫鼠药”,那么侦查机关至少要对单包“好猫鼠药”中的毒鼠强含量进行分析鉴定,来确认单包鼠药所含毒鼠强的数量,能否足以致死三人。如果单包鼠药鉴定毒鼠强的含量低于15毫克,那么王庆山的“好猫鼠药”便不可能致死三人。即便四被害人确定是死于毒鼠强,毒鼠强的来源也绝对不会是王庆山出售的鼠药,那么任艳红的供述自然不属实。

(6)尤为关键的是毒鼠强鼠药的同源性鉴定,为何没做?既然依据任艳红的供述(王庆山否认卖给任艳红鼠药),认定毒死李忠山一家四口的鼠药是来源于王庆山出售的自制“好猫鼠药”。王庆山自制“好猫鼠药”所含成分有“玉米粉、面粉、鸡蛋、葡萄糖粉、毒鼠强”,那么至少要对四死者胃内容物,以及从现场提取的水饺进行所含物质鉴定,分析是否含有“玉米粉、葡萄糖粉、鸡蛋”成分,以此确定鼠药的来源。如果经鉴定,不含玉米粉、葡萄糖粉成分,即便四被害人确定死于毒鼠强,毒鼠强的来源也绝对不会是王庆山出售的鼠药,那么任艳红的供述自然也不属实。

三、关于现场被破坏问题

据任艳红回忆:她与丈夫吴士国去李忠山家参与抢救时看到,前出厦檐下有一长条茶几,桌上盘子里有水饺,地上散落着水饺,一个笊篱里也有部分水饺,应该是吃着饭,一家“犯病”了。

据许永兰(华)母亲刘玉红证实:看到堂屋饭桌上有一碗水饺,桌子边的地面笊篱里有部分水饺,地面上三四个水饺,捡了三个水饺扔鸡栏里,把水饺碗和铁笊篱端到厨房的墙上,然后离开了。

现场勘查笔录及勘查录像显示:前出厦檐下有一长条茶几,桌上有个铁笊篱,但笊篱中没有盛水饺,厨房的墙上放着一碗水饺、一盘水饺,厨房小方桌上放着面盆和放碗筷的盆,水缸旁边有一不锈钢盆和一个搪瓷盆,两个盆看起来是干净的。

综合上述信息,得出现场被破坏的两大疑点:1、笊篱里面的水饺是谁转移到了碗里?;2、现场明显是被清理过,馅子盆看似被刷洗过,部分碗筷看似也被刷洗后规整到了厨房桌上的盆里,因为现场未刷洗的碗筷(一个空碗、三只筷子)不够三人使用的量。

四、关于水饺馅的种类问题

目前可以确认李忠山家案发当晚食用过韭菜豆腐馅的水饺,但是否有“米豆(芸豆)肉”馅的水饺,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这是案件重大疑点问题,直接关系到任艳红供述的真实性以及重要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本案所谓的“米豆(芸豆)肉”馅水饺,全案定将不攻自破!

1、通过现场勘查笔录中完好无损的一盘和一碗水饺照片,无法确认是两种馅(韭菜豆腐、米豆肉)混盛的水饺。而且,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混盛”,也不符合常理。既然是混盛,那么可能是混着煮的水饺,然而现实生活中,素馅和肉馅水饺没法混煮。因为素馅水饺煮熟了,肉馅的还未熟,又无法先将素馅水饺盛出来,等肉馅水饺煮熟了,素馅的水饺可能全煮破了,所以一般不会混着煮。

单凭一情况说明,解决不了两种水饺馅的问题,除非拿出“米豆肉”水饺馅和皮分离的照片,且能清晰的分辨水饺馅,才能确认有“米豆肉”馅水饺。

2、李忠山、许永兰、李月三人尸检鉴定意见中,胃内容物只有韭菜、豆腐,三人均未检测出“米豆(芸豆)、肉”。芸豆和肉相比较韭菜和豆腐,更难以消化,既然能检测出韭菜、豆腐,如果当晚三人中任何一人食用了“米豆(芸豆)、肉”馅水饺,怎么可能检测不出来?

3、辩护人反复观看了现场勘查录像,从地面上散落的水饺皮及馅,以及鸡栏内残余的水饺皮及馅,能清晰看到是“韭菜豆腐”馅的水饺,根本没有所谓“米豆肉”馅水饺。

4、证人李厚勇的笔录显示:案发当天下午,李厚勇从李忠山家离开前,跟许永兰说回家割肉包水饺,许永兰说她家包素的,想吃素的就留在她家吃素水饺,李厚勇离开了。以此判断,案发当天下午,李忠山家根本没有包所谓“米豆肉”馅水饺。

5、证人任艳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李月去她家取回了半碗存放在他家冰箱的肉馅。即便任艳证言属实,也并不必然推断出李忠山家包“米豆肉”馅水饺的事实。因为任艳仅仅证实了半碗肉馅,至于是纯肉还是米豆肉,并未确定,那么米豆(芸豆)是哪里来的?案发现场并未提取到芸豆。

另外,即便被李月取回的是半碗米豆肉馅,,也未必包了水饺,因为三人胃内确实未检测出“米豆和肉”两种物质。还有,侦查机关在现场勘查前,有多人进入过现场(许永兰父母、李忠山父亲),而且现场疑似被清理过,确定被破坏过(笊篱内的水饺已被转移至盘子里),那么不排除米豆肉馅被他人取走的可能。

五、关于“2010年8月9日任艳红第一次投毒致李浩中毒”完全是“假案”的问题

1、费县医院2010年8月9日至13日李浩的病历记载“下午16:20入院,患者发热头疼一天,走路不稳半天,无呕吐,诊断为重症脑炎、有机磷中毒……”。病历证实:李浩已发热头疼一天,也就是说上午便出现症状,并非因中午(10时许)食用有毒辣条所致。另外,李浩无呕吐,不符合毒鼠强鼠药中毒的表现特征。

2、案卷中“费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对李浩该次病历的分析意见”,直接否掉了费县医院的病历诊断,实际等于认定费县医院诊断错误。然而,费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并非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无权对医生进行的诊断做任何分析、评价,滥用职权出具分析意见,误导司法机关。

3、据任艳红的多份供述反映:8月9日上午10时许,李忠山在家,任艳红趁其不备,向牛筋王辣条上投毒。然而,在卷的证据(吴士存提供的用药明细单;刘玉红、李中生、李忠兰的证言)显示,2011年8月7日至9日三天,李忠山在田庄医院吴士存处输液治病,9日当天,李忠山接到李浩“犯病”通知,才从田庄医院赶回来的,可见任艳红的供述完全不属实。

4、辩护人已获取确切的证据线索证实:2011年8月9日上午7点至下午3点,任艳红在几十公里之外的马守如家打房顶,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足以证实“任艳红投毒致李浩中毒”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假案,也能间接证实“任艳红的全部五次投毒供述”均不属实。

六、关于“2011年1月8日任艳红第三次投毒致李浩死亡”完全是“假案”的问题

1、2011年1月8日,任艳红家打地基圈梁,任艳红开搅拌机和灰,一直忙到天黑。即便投毒,也不可能选在最忙的一天去,不符合常理。

2、任艳红的多份供述反映:任艳红看到许永兰领着李浩、李月去西河(喂猪),趁家中无人,去投毒。然而,了解许永兰喂猪情况的证人吴士芳却证实:李浩、李月、康康在家,许永兰一个人去喂猪,并不存在“领李浩、李月去西河”的事实。以此证实任艳红供述不实。

3、任艳红的多份供述反映:是用许永兰自家放在电视机后面窗台的老鼠药投毒的,这也完全不符合常理。任艳红怎会对许永兰家,而且还是临时借住的任广金家,放置鼠药的位置了如指掌??完全不能合理解释。

更何况,李浩死的当晚,亲属们怀疑李浩可能误食鼠药中毒,陈秀生、乔玉善、赵祥柱等人去任广金家电视机后面的窗台上翻看过鼠药,最终排除了鼠药中毒的疑虑。常理判断,人命关天的大事,而且是因为怀疑鼠药中毒才去查看的,又是多人结伴而去的,绝对不会随便看一眼完事,一定是认真翻看鼠药是否开包、是否动过,最终确认未开包、未动过,才排除了全家的疑虑。

4、任艳红的多份供述反映:是向西堂屋煤气灶上的炒瓢里煮好的方便面里投放的鼠药。然而,证实“方便面情节”的唯一目击证人吴士芳,在三次证言中证实:在堂屋内四方桌子上放着一碗煮好的方便面,许永兰端着去给李浩热的。“煤气灶上炒瓢里方便面”与“桌子上碗里方便面”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案件事实,这个重大情节完全能够证实任艳红的供述不实,这个重大情节也足以证实“任艳红投毒致李浩死亡”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假案,也能间接证实“任艳红的全部五次投毒供述”均不属实。

七、关于“任艳红第四次投毒致李忠山、许永兰、李月中毒”完全是“假案”的问题

1、据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6月6日8时许,任艳红向李忠山家厨房盛放小米粥的电饭锅中投放毒药”。作为剧毒性毒鼠强鼠药,食用后会立即出现症状。然而,在案的病历资料显示:李忠山于6月6日至8日在田庄医院吴士存处输液治疗,于9日至16日在费县医院住院治疗;李月于6月10日至18日在费县医院住院治疗;许永兰于6月14日至18日在费县医院住院治疗。如何解释“李忠山最先出现症状治疗,4天后李月出现症状住院治疗,8天后许永兰出现症状住院治疗”,即便三口都是中毒,也明显不是同一时间中毒,三人食用毒鼠强后不可能潜伏几天,先后发作,完全无法合理解释。

2、在卷的证据显示:李忠山分别于2010年8月7日至9日,2011年6月6日至8日,两次在田庄医院吴士存处输液治疗,而且用药相差无几。为何偏偏认定2011年6月这次是中毒所致,那么2010年8月这次又如何解释?认定李忠山中毒是否随意性太强?

3、一审判决为印证第四次投毒的具体时间是2011年6月6日(农历五月初五)8时许,还认定该日任艳红同任广义去巨民庄打房顶,而且上午10点多才出的门。然而,辩护人已获取重要证据线索,证实任艳红与任广义到居民庄打房顶日期是在6月8日,且一早7点左右便已出门。虽然,不能证实6月6日任艳红的活动踪迹,但足以证实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错误,任艳红的供述不实。“任艳红投毒致李忠山、许永兰、李月中毒”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假案,也能间接证实“任艳红的全部五次投毒供述”均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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