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不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从确立无罪推定,到向“疑罪从无”靠近,这当然是司法的进步。法院在审理后作出的无罪判决,对于保障嫌疑人的合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以下笔者结合案件详细论述疑罪从无的具体要求,不平所限,难免有错,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案例:201X年10月20日22时40分许,刘某与其女友孙某因在朋友家吃饭时发生口角,双方一起离开朋友家回家孙某家,孙某单独住在二楼。第二天上午9时许,刘某离开孙某住处,单独回到父母家,当日一直待在父母家,没有外出。上午十二时,孙某父亲上楼叫女儿吃饭,发现孙某被杀,遂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房间内没有打斗痕迹,门窗完好,孙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者系戴手套作案,无法提取指纹。经鉴定孙某死亡时间在凌晨1时左右。
案发后,刘某被认定为本案重要的嫌疑人之一,案发前刘某与孙某有发生口角的情况,无打斗痕迹及房间内门窗完好,排队外人入室作案的嫌疑,鉴定显示死亡时间正好是刘某与孙某在一起的时间,孙某的父母也证实两人一直在一起的证言,种种证据均指向孙某的死亡系刘某所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到人民法院。
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刘某称自已与孙某发生口角回到孙某住处后,两人各自睡觉,一夜无语,第二天起床后自行离开回到父母家;二是对鉴定结论中的死亡时间提出质疑;三是从刘某离开孙某住处,孙某尚有三个小时独处时间,不能排队他人作案可能;四是现场虽然无明显打斗痕迹,不能排除熟人作案可能;五是证明刘某杀死孙某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因此,综合全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认定刘某杀孙某的证据不足,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对刘某作出无罪判决。司法实践中,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非常少,大概因为无罪判决不纯粹是一个法律问题,取决于公检方三方的工作机制及被害人家属的态度问题。法院一旦作出无罪判决,首先意味着对公检工作成果的彻底否定,会引起国家赔偿问题。另一方面,面对被害人家属的缠访、闹访,也是法院难以承受的,要花去大量的人力物力,恐怕也难以让被害人家属理性平静下来。种种因素,导致法院在面对事实和证据存疑的案件时,不能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往往以疑罪从轻处理。尽管有这么多干扰因素存在,但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公检法机关应严格遵守,疑罪从无可能因技术问题放纵了罪犯,但将疑罪从无变种为疑罪从轻则可能既放纵了罪犯,也冤枉了好人,犯下双重错误。尤其在面临罪犯可能被判处死亡立即执行的案件时,当证据存在瑕疵,法官在难以确立起内心确定,又面临公检机关及被害人家属压力情况下,的确是一个难以决择的二难选择,于是疑罪从轻的信念就产生了,将本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判为死亡缓期两年执行,人只要活着,将来即使错了也有改正的机会。
本案的真实情况是:两年后,在一起入室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供述了两年前入室强奸小学同学孙某,因孙某不从,遂掐其胫部致其窒息,欲强奸时发现孙某已无气息,于是逃走的事实。
通过本案,法院依法判决彰显了司法公平公正,弘扬了法律的尊严。律师从证据入手强有力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得到公正判决提供了强大的证据支撑。因此,律师面对事实和证据存疑的案件,要从证据入手,发现案件的蛛丝马迹,运用证据理论,审查各证据之间的证明关系,为案件作出准确判断,决不能轻信嫌疑人的口供,一切让事实和证据说话。确实维护嫌疑人的合权益,免得其权利受到无辜损害。
建德好的刑事拘留律师(建德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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