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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比较好的刑事律师(河东比较好的刑事律师是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神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4 21:05:20

河东比较好的刑事律师(河东比较好的刑事律师是谁)

一、裁判理由:

浚县人民法院,1、周福来在执行断电任务时,在明知网吧人员先前有自行合闸送电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把电线拆下来或剪断的措施,而是用铝线将三根电线扎在一起,配电箱门亦未上锁,其所采取的断电措施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对造成原告张晶利受伤负有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周福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用人单位浚县供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金额增加至170184.08元。

被告:

浚县供电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有重大出入。被告停电是执行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管理指挥部行政命令予以停电,停电行为合法。采取的停电措施、停电方式、断电位置均在停电确认书中予以说明,并将该停电确认单所确定的停电内容告知在宏鼎网吧工作的原告,原告以宏鼎网吧老板的名义签署了该确认单。其停电措施并非原告所说具有极端手段和违法行为。停电后,原告擅自违反确认单中所告知的风险,在明知已断电、停电的情况下仍然未经许可擅自打开安全电器电箱进行送电,造成后果是其违反停电通知,其送电行为具有故意性。根据电力法第60条第二款之规定“其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周福来辩称,我是电业局职工,我是执行的工作任务,因为有政府文件,单位安排我去停电。当时我打电话问原告是否接到电话通知停电,原告说接到电话了。我到了网吧,把停电确认单给她看,我说我是让来停电了。原告说正在沟通这件事,我说等你们沟通好了,有复电文件,你到时候再来通知我送电。我就去外墙上把电停了。到了第二天早上,我在单位向班长汇报此事,班长说政府打电话说该网吧还在用电,我就去网吧看,打开电表箱,发现电表还在转。我就问原告咋把电闸又合上了,我说如果复电文件下来我随来给你送电。她说那你停电吧,原告搬着凳子和我一起去停电了,我当时说原告不能再送电了,我已经把电线短路了,不然会很危险。当时我把表箱关上,又用线把电箱缠上。停电时我拍了当时的照片。晚上7点左右本案事故发生了。

三、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张晶利系浚县宏鼎网吧工作人员。被告周福来系被告浚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2020年1月2日,浚县供电公司接到有关部门对宏鼎网吧采取断电措施的通知后,派周福来到宏鼎网吧执行断电任务。周福来即到宏鼎网吧采取了拉闸断电的措施。因宏鼎网吧自行合闸继续用电,次日,周福来再次到宏鼎网吧执行断电任务。张晶利在现场。为了防止宏鼎网吧自行合闸送电,周福来到路北修车门市拿了个扳手,准备把空气开关下端的固定螺丝卸掉,把电线拆下来断电。由于空气开关固定螺丝生锈,没有卸开,周福来就用铝线把空气开关下端的三根电线扎在一起。之后,用线缠住配电箱箱门的锁孔,周福来离开现场,并未明确告知在场的张晶利三相短路的严重后果。当天晚上6点,张晶利自行对闸刀进行合闸,造成短路,引起着火,张晶利被烧伤。

张晶利受伤后,于2020年1月6日到浚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2020年2月13日出院,共住院37天,支出住院费用1477.21元。因需要院外购药,张晶利支出费用17408.9元。

经本院委托,2020年12月28日,鹤壁杏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张晶利右肘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应评定为十级伤残。2、张晶利住院期间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约需2人护理,出院后90日内为部分护理依赖,约需1人护理;出院90日后达不到护理依赖。张晶利所受损伤医疗终结期限为6个月。

2021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094.80元/年。2020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49073元/年(134.45元/天),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天。

四、争议焦点:

供电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

五、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福来在执行断电任务时,在明知网吧人员先前有自行合闸送电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把电线拆下来或剪断的措施,而是用铝线将三根电线扎在一起,配电箱门亦未上锁,其所采取的断电措施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对造成原告张晶利受伤负有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周福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用人单位浚县供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张晶利在明知浚县供电公司已采取断电措施的情况下,仍自行合闸送电,其对造成自身损害,负有一定过错。故应当适当减轻浚县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以浚县供电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为宜。

张晶利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18879.11元(1477.21元 17408.9元);2、误工费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47593.3元(354天×134.45元/天);3、护理费:22049.8元(37天×2×134.45元/天 90天×134.45元/天);4、交通费酌定74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37天×50元/天);6、营养费:740元(37天×20元/天);7、残疾赔偿金:74189.6元(37094.80元/年×20年×10%);以上损失共计166041.81元。由被告浚县供电公司赔偿70%为116229.27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00元。

关于张晶利主张的定额发票形式的医疗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实际用药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张晶利主张其因烧伤感染在浚县卫溪北街卫生所三室接受治疗,支出药费、治疗费46330元,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用药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的停电措施、停电方式、断电位置均在停电确认单中予以说明,庭审查明,张晶利对其在停电确认单上签网吧实际经营人秦保国的名字无异议,但该停电确认单落款时间2020年1月2日系周福来所签,并非张晶利所签,张晶利对其签署停电确认单的时间不认可。且该停电确认单并未向网吧或张晶利送达,以达到明确告知其停电措施的效果。故被告辩称的停电确认单并不能减轻被告的过错责任。本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六、审理结果:

1、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浚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晶利各项损失119729.27元;

2、驳回原告张晶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军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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