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特652号《民事裁定书》做出裁决:驳回王风鱼与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一案,就王风鱼先后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和该撤销仲裁裁决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最终完胜。
2019年6月24日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与王风鱼签署了《刑事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约定由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宏伟律师担任其儿子田**聚众斗殴一案的申诉(再审)代理人。代理费商定30万元,王风鱼支付了15万元代理费,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给王风鱼出具了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案涉合同签署以后,刘宏伟律师和宋**律师到邯郸监狱完成了对田**的会见、调卷、阅卷、备诉以及提起刑事申诉工作。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9)冀04刑申8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在该起刑事申诉中代理的程序和实体零瑕疵。
但王风鱼故意违背事实虚假的向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代理不尽职虚假宣传,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向丰台区律师协会投诉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和刘宏伟律师。丰台区律师协会经全面审核以京丰律协惩(2020)第43号《结案通知》全面驳回了王风鱼的投诉。
王风鱼仍不甘心在2020年11月30日持续10余天聚众到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首科大厦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在2020年12月9日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对王风鱼等人立案侦查。
2021年11月8日,王风鱼以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提出争议仲裁案,请求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返还15万元代理费;并由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2022年7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决(2022)京仲裁字2433号《裁决书》:第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本案中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及所提交的证据与双方之前的(2021)京仲案字第2673号案件基本相同,20210724裁决书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有涉及和认定;双方在本案中提交的新证据“20210724裁决书”“投诉答复结果”,并不否定本案合同的约定或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申请人认为其除不应再向被申请人支付余下的1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其已支付的15万元代理费亦应返还,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仲裁庭难以支持。第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适用法律、法规问题,仲裁庭认为,在本案审理中,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规范应受到处罚,可向有关单位反映,并不属于仲裁事项,仲裁庭无权予以认定和处理;对申请人提出律师费收费标准问题,仲裁庭认为,自2018年4月1日起,北京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本案合同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具体收费数额是由双方议定的,并非适用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申请人若以此为由主张其仲裁请求应获支持,仲裁庭亦难以采纳。综上,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返还律师费15万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四)关于本案仲裁费的承担根据仲栽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仲栽庭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决定本案仲裁费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基于上述案情和理由,仲裁庭裁决如下:(一)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本案仲裁费17000元(其中仲裁员报酬12000元,机构费用500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王风鱼明知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裁字2433号《裁决书》是公正的、终局的仲裁裁决,又以申请撤销仲裁的虚假诉讼在2022年9月2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之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线上开庭审理,在2022年11月7日做出了《民事裁定书》:针对王风鱼提出的前述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王风鱼提出京迪律所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中,王风鱼提出京迪律所故意不向仲裁庭提交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受理投诉的答复结果,向仲裁庭隐瞒了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于2021年9月作出的对京迪律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致仲裁庭对京迪律所欺诈、诱导、合同履行不全面等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事实未予全面认定。本院认为,王风鱼提出隐瞒证据的主张,但就该主张王风鱼并未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被隐瞒的证据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要件,故王风鱼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此外,王风鱼提出其向京迪律所支付15万元代理费不公平,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与合同履行应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全面履行等立法精神相背,仲裁庭以市场调节价为由裁决不予返还代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主张。本院认为,王风鱼的此些异议,均属于对仲裁裁决实体处理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王风鱼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风鱼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王风鱼负担(已交纳)。
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的刘宏伟律师是海内外知名律师,执业20年以来秉承律师的最高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立德立言守时勤奋,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纠纷、刑事辩护和申诉、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土地补偿案件做了大量的减缓免工作;为老弱病残困难群众捐助*百万元,被称为律师界的“及时雨”“慈善家”“民权卫士”。
丰台刑事申诉律师(丰台刑事申诉律师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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