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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审吗(苏州拘留所生活咋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最爱设计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4 12:45:52

苏州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审吗(苏州拘留所生活咋样)

取保候审法律制度其运作的实践基础则是基于保证人的人格信誉及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对其所形成的约束,以及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保证契约关系”之上的法律责任。

法律咨询:取保候审就不用去监狱了吗?

取保候审是不是就不用去监狱了,还是只是在审判阶段不用去看守所,取保候审和判刑有什么直接关系吗能影响判刑吗?

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常玉虎律师回答: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期间不予羁押,与审判量刑没有影响。如果判处承担刑事责任实刑的话,同样要收监的。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精通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事务!

常玉虎律师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常玉虎律师补充:

第二十二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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