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与老婆,概不能外借”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还有二十多天,2022年的农历春节即将到来。张律师坐在窗明几净的办公桌前,回想起15年前,在春节期间发生的一起案件。
“富贵不归故乡,如衣锦夜行”,王先生在2007年的那个春节前,回想起古人的这句话。王先生是巴中人,在乌有市打拼多年。那个春节,王先生准备回老家过年。王先生家族兴旺,人员众多,亲戚经常互相走动,但没有一台车的话,颇为不便。如果春节能开台车回去,既风光,又方便,岂不美哉?“找谁借车好呢?”王先生突然想到好朋友元先生。元先生是做旅游的,正好有台中巴车。
元先生接到王先生的电话,颇感为难。首先,王先生并没有驾照;其次,借车出去,毕竟有些风险,万一出了什么事,车主是否要担责呢?早就有人笑称:“车与老婆,概不外借”。但毕竟王先生是多年的朋友,驳他的面子,也不太好。元先生左思右想,突然想起,可以把公司的驾驶员也介绍给王先生,有了专业的驾驶员,应该就没什么问题了。各方一拍即合,王先生给驾驶员800元,驾驶员跟着王先生回老家,专门负责驾车。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福祸”。大家都觉得是一个万全之策的事,偏偏出了问题。
在那个春节期间,王先生带着专职驾驶员马先生,走亲访友,风风光光。一天,车辆又载满王先生的三亲六戚,行驶在一条盘山公路上,车内欢声笑语,其乐融融。突然,可能是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向左边的岩石冲去,马先生本能地往右打方向盘,“砰”,一声巨响,车子又撞向了右边的岩石。“爹呀,妈呀!”车内一片哀嚎,王先生身受重伤,当场死亡,其他亲戚受了伤。现场一片混乱,等人们清醒过来,才赶紧打了120和110,交警也赶到了,抓紧做了笔录。
远在乌有市的元先生接到王先生弟弟的电话,真是感到晴天一声霹雳,只好连夜赶到巴中市,看望慰问伤者和家属。看到被撞得面目全非的面包车,元先生心一直往下沉,后续如何处理是好呢?
回到乌有市不久,一张法院传票,翩然而至。王先生的父母及亲戚,把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元先生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马先生也被抓了,且被判刑。
元先生感到无比的委屈和无奈,但也只好面对,找律师吧!机缘巧合,元先生通过公司朋友介绍,找到了张律师。
张律师和樊律师接待了元先生。听完元先生对前因后果、来龙去脉的介绍,张律师敏锐地感到,交警队的笔录非常重要。事不宜迟,双方签订代理合同后,张律师对樊律师说“麻烦你立即跑一趟巴中,调取本案的有关笔录。”
樊律师也是风风火火的性格,马上出发赶往巴中,取得了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那就是死者弟弟在交警队所做的笔录,死者弟弟承认,该车是王先生向元先生无偿借的而非租的。而原告方的起诉状中,陈述该车是从元先生那里租的。
张律师发现本案的管辖权有问题,首先代表元先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经过兜兜转转,约一年后,案件开庭了。
王先生家族来了很多人旁听。恰在此时,驾驶员马先生也刑满释放了,可能是出于对死者王先生的内疚,马先生居然作为王先生家族一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得知这一消息,张律师心里一沉,但仍想到庭前的充分准备,张律师仍保持了冷静。
代理这种案件,对方家族人多势众,且带有严重的情绪,被告方律师若表达不当,比如指责死者家族忘恩负义、倒打一耙等等,只能激化矛盾,甚至给代理律师自身带来危险。因此,必须沉着应对。
开庭后,轮到张律师发言了。
“首先,在开始答辩前,本律师对在此次不幸事件中的死者家属、伤者和伤者家属表示真诚的慰问。”张律师说完这句话,从代理人席上站起来,轻微点头致意,然后从容坐下。“但是,从法律、证据和情理来说,本案被告均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张律师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王先生与被告是朋友,于2007年某月某日到被告家请求借用被告小客车,被告碍于朋友情面,将该车借给了死者王先生使用。由于死者王先生没有驾驶资质,被告特将自己的驾驶员马先生介绍给死者王先生。后由于王先生雇佣的马先生驾驶该车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因此,被告没有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与侵权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不构成雇佣关系,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被告与马先生虽然在平时有雇佣关系,但马先生是受雇为被告上下班时开车,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节假日期间,马先生驾驶该车出行的行为不是履行与被告的雇佣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在本此交通事故发生前,因死者王先生的雇佣,马先生才驾驶该车出行,王先生与马先生形成了雇佣关系,死者王先生是雇主,马先生是受雇佣人。因此,在该车整个行驶过程中(包括该此交通事故发生时),是马先生与由死者王先生构成雇佣关系。后由于王先生雇佣的马先生驾驶该车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此次此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与侵权人马先生不构成雇佣关系,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三、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马先生驾驶不当造成的,马先生的行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且与损害后果构成因果关系。被告的出借车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好比被告将一把菜刀借给他人切菜,但他人从阳台上不慎将菜刀跌落,并伤及第三人,难道出借人的出借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吗?
四、被告将车辆借给死者王先生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被告是将车辆借给死者王先生,作为借用人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碍于朋友情面,将该车借给了死者王先生使用。以上事实有《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巴中市巴州区人民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笔录》、《巴中市巴州区人民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王先生弟弟的询问笔录》予以证明。
2、被告在借车行为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死者王先生没有驾驶资质,被告特将自己的驾驶员马先生介绍给死者王先生,因此被告在出借车辆时已经非常谨慎,无任何过错。
(2)被告将车辆出借给死者王先生时,车况良好,没有缺陷,这一事实已由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确认--即该车方向及制动良好,车辆毁坏痕迹系撞击所致。
因此由于死者王先生系从被告处借用车辆,被告元先生在借车行为中不存在过错,因此,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将不存在缺陷的车辆出借给王先生,并介绍具有驾驶资格的马先生给王先生,由王先生雇佣了具有驾驶资格的马先生驾驶,王先生雇佣的马先生在驾驶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损失应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即王先生予以赔偿。马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被告没有在出借车辆时任何过错,且与交通事故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这次惨祸的发生,是谁也不愿看到的。死者王先生虽然是责任人,但也是受害人,其他受伤者更是因此而遭遇了飞来横祸,身体受到了伤害,对此,元先生与本律师均深表同情;并且,元先生的车辆也遭受了重大损失,元先生本人也是这次车辆的受害人之一。所以,尽管元先生对死者和伤者的遭遇深感同情,并出于友情,赞助了王先生家属部分款项,但对此不幸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责任的承担有严格的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出借车辆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与侵权人不构成雇佣关系,不应承担雇主责任,被告在出借车辆时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完胜。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凡涉及地名、人名、公司名称等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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