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盘锦刑事申诉律师排名(盘锦市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兮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2 09:50:25

盘锦刑事申诉律师排名(盘锦市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1997年2月14日,李文红从郑凯身后的窗户坠楼身亡。本报记者 刘星/摄

灰色的楼就是李文红坠楼案发生地、盘锦市邮电局家属楼。本报记者 刘星/摄

31岁时,郑凯被控杀妻,八次供述中两次承认故意杀人,后翻供。因认为证据不足、郑凯被刑讯逼供,公诉机关两次退侦,法院两次不予立案。然而,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郑凯最终被判处死缓。19年后恢复自由,他希望能有一个说法。

今年50岁的郑凯说话小心翼翼,最常说的一句话是:能整吗,咋整呀?

尽管终于熬过了近19年的牢狱生活,他还是被要求尽量少出家门。74岁的母亲总是担心他出事儿。

1997年情人节,晚8点左右,李文红从六楼家中高坠身亡。虽然现场没有任何目击证人和直接物证,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警大队介入后不到一周顺利破案,宣布真凶郑凯对自己抛妻下楼一事供认不讳。

然而,当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时,郑凯却大喊冤枉,并“边说边从身上掏出被钳掉的脚指甲”,称自己遭受公安殴打,多个指甲被钳掉,是不得已认罪。1997年3月19日,郑凯进入看守所一个月后,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二处给他做了身体检查,《活体检验记录表》记载,“……(郑凯)拇指指甲脱落;右足拇指指甲脱落,食指指甲根部有少许瘀血”。

尽管警方宣布侦破此案只用了不到一周,但从检察院批准逮捕郑凯到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盘锦中院”)正式受理该案,却足足花了十六个月。其间,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盘锦市检”)两次退侦,盘锦中院也两次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受理该案。

据此前媒体报道,在法院第二次退卷后,盘锦市检甚至在向辽宁省检察院的请示中写道,没有证据能证明郑凯杀人,建议“存疑不起诉”。

蹊跷的是,在盘锦市公安局、盘锦市检没有补充任何新材料的情况下,在第二次退卷半年后,盘锦中院受理了该案。

1998年7月21日,该案在盘锦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郑凯没有认罪,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两名证人出庭做了对郑凯有利的证言。庭审后,法院还就郑凯所称的遭到刑讯逼供问题询问了相关证人。

1998年9月14日,盘锦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凯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书中并未直接回应律师关于郑凯被刑讯逼供被迫认罪的辩护意见。郑凯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12月18日,辽宁省高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015年11月2日,历经多次减刑,失去人身自由近19年后,郑凯被刑满释放。出狱后,他决定再次提起申诉,给自己“讨一个说法”。

没有目击者的“坠楼”

近19年前的这起坠楼案,并没有直接的目击者。

坠楼事件发生在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邮电局家属楼。案发时,家属楼刚刚落成,搬来不到一个月的郑凯一家,是这栋新楼唯一的住户。时年31岁的郑凯是邮电局电信工程公司司机,常年跟着工程队在外跑工程,妻子李文红是盘山县石油化工厂化验员。

判决书对当年坠楼的认定很简单,“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晚七时左右,被告人郑凯与佟艳在双台子区中兴大厦舞厅跳舞,被前来跳舞的其妻李文红(被害人,三十岁)遇见,李非常生气。晚八时左右,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回到家中,又因此事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左颊部,并用手扼压被害人颈部,后从窗户将被害人抛至楼下”。

郑凯本人的叙述则与此不同。

郑凯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1997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初六,因为当地电话线路出了问题,他被单位叫去参加抢修。抢修持续了三天,直到2月14日才告一段落。

工作完成后,郑凯和同事去了当地的“大西洋酒店”吃饭,吃完饭,他先是和同事去歌厅唱了几首歌,随后又去了双台子区中兴大厦舞厅跳舞。一同跳舞的,除同事外,还有佟燕等三名女性。

晚7点40分左右,情人节在家等不到郑凯的李文红找到了中兴大厦,发现郑凯正在与佟燕跳舞。郑凯称当时李文红并没有和他说话,只是跟他的好朋友王胜利跳了一支舞,随后便离开了舞厅。郑凯见状追了下去。

下楼后,郑凯开着自己的五十铃小货车追上了李红文,并让她上车。李红文上车后责怪他情人节还跟别的女人一起玩,郑凯则道歉说自己把情人节这事儿忘了。

开车回家后,郑凯在车里整理了下工具,李红文先回到了六楼的家中。上楼后,郑凯去了趟卫生间,在卫生间里,他叫了几遍李文红,但是没人理他。

郑凯称自己最初以为李文红“可能是生气了”,然而走出卫生间,他却看到李文红站在自家六楼的窗台上,“瞅着我,然后就跳下去了”。

郑凯跑下楼,把妻子抬上车送到医院抢救,但不多会儿,李文红被宣布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一场没有目击者的坠楼案,两人的孩子当时在姥姥家,新建的家属楼也只有他们一户人家。案卷中的现场勘查笔录也显示,警方没能在室内找到曾发生过搏斗的物证和痕迹。司法文书对现场的还原,基本是来自于郑凯当年的有罪供述。

案发六天后认罪

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警大队最初介入此案,是源于李文红姐姐李文英2月15日的报警。

询问笔录显示,李文英称,她在医院看到妹妹的嘴角有血迹,身上有伤痕,胳膊也折了,“所以我们有点疑心,因为我妹妹和我妹夫的关系不太好,所以我们到她家去看了现场,发现她家的楼下面没有六楼摔下来应有的痕迹,于是今天早上我们就上你们这来了”。

在笔录中,李文英称,妹妹知道郑凯与佟燕有婚外情,1996年因为此事两人还闹过离婚,另外郑凯平时的生活不检点。李文英还提到,妹妹曾经说过,离婚也可以,但是郑凯不能要两人名下的两套房子。

但郑凯家的说法与此不同。据郑凯介绍,李文红1990年曾不小心摔倒,被碎瓶子扎到了眼睛。后来两人前往北京求医,花了四万多元给李文红装上了一只义眼。

郑凯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李文红眼睛残疾后变得很消极,开始抽烟喝酒,常有轻生的表现,而自己常年在外跑工程,回家时间也少。郑凯称,直到坠楼发生后,他才从母亲处得知,因为单位改制,工厂打算辞掉李文红。郑凯还称,自己跟李文红很和睦,“从来没打过仗”,更没有谈过离婚,佟燕只是自己的普通朋友。

自杀还是他杀,郑凯一家与李文红的娘家人各执一词。然而,就在案发六天后,2月20日,刑警大队传来消息,郑凯认罪了。

记者获得的案卷显示,郑凯是在第四次和第五次讯问时作的有罪供述。在2月20日的笔录中,郑凯称:“因为我的姘头佟燕想和我结婚,李文红和我离婚的条件是要我名下的两栋楼归李文红,同时每月给李文红七百元钱。为了不损失财产而达到与佟燕结婚的目的,加上我当时喝了点酒,头脑一热就把李文红弄死了。”

虽然案件尚在侦查期间,但当地媒体还是很快就以确凿的口吻报道了此事。

1997年3月12日,《盘锦日报》刊发报道《楼上抛妻作孽自毁》,称专案组成员“经过七昼夜的走访侦查,发现李文红的丈夫郑凯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对其进行突击讯问”,“面对刑警专案组成员掌握的大量事实和有力证据,犯罪嫌疑人郑凯只得如实交代了杀妻经过”。

然而少有人知的是,早在报道刊发之前,郑凯就已经于盘锦市公安局2月23日的预审中再次翻供,否认自己杀人。

“一扎一个激灵”

1997年3月18日,郑凯的两位辩护律师姚卿镇和张甫仁第一次在看守所见到了“已经认罪”的当事人。

律师在当年的辩护词中称,“被告人一见到律师就痛哭流涕喊,‘我冤枉,确实不是我干的,他们把我打得实在受不了了我才招认的。’边说边从身上掏出被刑讯逼供钳掉的脚指甲,接着把双脚双手伸出来让我们看,大家都看到脚、手指甲都是青紫色。”

此后,两位律师代表郑凯正式向盘锦市检递交了对办案人员的控告。

随后,盘锦市检二处对郑凯做了活体检验记录。检验人包括王加速、伏锦程等4人,记录人为王加速、伏锦程,两人也是本案的公诉人。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得的案卷中有一份日期为1997年3月19日的《活体检验记录表》,表格中的简要案情记录为,“1997年2月15日,双台子区刑警队讯问郑凯,郑凯称被刑警队工作人员打伤,身上腹部等处有伤,手指甲脚指甲被夹,致指甲脱落”。

检验报告记录:郑凯左髋内3cm处有一块18cm×1cm陈旧性伤痕,此痕迹距脐下3cm,自述被白色塑料管抽打所致。左手食指、中指、小指指甲下有少许瘀血;左足中指指甲根部有少许瘀血,拇指指甲脱落;右足拇指指甲脱落,食指指甲根部有少许瘀血。

出狱后的郑凯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讲述了当时被殴打的情况。

郑凯称,2月15日上午,自己被双台子刑警大队叫过去:“上午只是简单问了一下,下午四点多钟开始挨打。”

郑凯回忆,当时他坐在凳子上,突然有人从后面用蓝色的衣服和三层毛巾将他的头蒙住,随即铐上手铐,“弄那屋里开始整”。

断断续续地殴打持续了三天。由于被蒙着头,郑凯并不知道是谁用什么在打自己,但印象最深的,是16日晚,有人用工具一点一点地拔自己的手、脚指甲,并用签子扎自己的手指,“一扎一个激灵”。郑凯称,其间自己曾昏死过去多次。

睡眠成了一种奢望,刑讯清醒过来的间隙,一旦郑凯困得支不住脑袋,就会有人捅他一下,把他弄醒。喝水则是另一项奢望,血不断流进嘴里,口干舌燥,但仍然有人向他的嘴里塞咸鸭蛋。

郑凯回忆,18日,有人把他的手铐打开,让他自己把毛巾和衣服从脸上撕下来,准备去看守所。

“跟揭皮一样,太疼了,扒下来满脸都是血块。”郑凯说,接下毛巾后,他发现屋里一共有13个人,周围凌乱地摆放着镐把、皮管子、钢丝鞭等,桌子上还堆着好几种不同的钳子。撕下毛巾后,郑凯爬到卫生间洗了洗脸,因为太渴,他还抱着水龙头喝了会儿水。

郑凯称,撕下毛巾后,他被送到了北宁市(现北镇市)看守所。当天下午,一个老头也被关到了自己所在的房间。“老头劝我,让我先按他们的意思说,等预审和检察院的人来了,再把实情告诉他们。”

郑凯称,到2月20日,自己实在忍受不住办案人员的殴打,终于认罪:“当时只是想早点结束,希望尽快转到预审和检察院。”

检察院两次退侦,法院两次不受理

律师就郑凯遭受刑讯逼供提起控告后,案件一度陷入停滞。盘锦市检先后两次退侦,盘锦中院则两次没有受理该案。盘锦市检甚至在退侦意见中称,郑凯的口供是刑讯取得,不能作为证据。

1997年7月14日,在给盘锦市公安局的退侦意见函中,盘锦市检列出了四个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包括认为起诉意见书中,认定郑凯将李红文抛下楼致死的事实尚无证据证明,尸检报告从尸体解剖中认定“扼压致昏”有待商榷,以及郑凯八次供述中仅有两次承认故意杀人,且“有证据证明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

9月2日,盘锦市公安局发回了补充侦查说明,但并未增加任何新的证据,只是称,“指控我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毫无根据”,犯罪事实的认定有郑凯的供述和法医鉴定。

据此前《沈阳今报》报道,盘锦市检在第二次审查起诉中,又发现其他证人也曾被刑讯逼供,遂决定再次将案件退回给盘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然而,盘锦市公安局没有补充任何新的材料,又将卷移送到盘锦市检。这一次,盘锦市检态度逆转,迅速立案并提起公诉。

盘锦市检立案起诉后,案子又卡住了——盘锦中院在收到案卷后,两次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受理该案。

此前《沈阳今报》披露,由于迟迟不能立案,盘锦市检给辽宁省检写了一份请示报告。在这份请示报告中,除提到“在案件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确有刑讯行为”,“提取了郑凯由于被刑讯脱落的两只拇趾甲”外,盘锦市检还详细说明了两份关于死因的刑事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一份尸检鉴定报告是公安机关在2月17日进行的,最后结论为,“被害人李文红由于生前遭受他人打击左颞部、扼压颈部致昏后,抛于楼下,造成肝、肺重要脏器碎裂死亡”。

盘锦市检的报告认为,“扼压颈部致昏”这一描述,只能是活体症状,理论上无法从尸检判定。因此检察机关又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系法医病理学教研室重新进行了鉴定。这次鉴定认为李文红系“坠楼造成肺、肝重要器官挫伤、裂伤、大出血,引发原发性出血休克死亡”,此外“生前曾被扼压”,但“是否扼昏无法用组织病理形态学证实,请有关部门结合案情实际调查研判之”。

盘锦市检的报告认为,从两份鉴定来看,“不能确定死亡的性质,不能确定是犯罪嫌疑人郑凯将被害人李文红抛于楼下,也不能否认被害人李文红自己坠楼的可能”。

这份报告送上去大约半年之后,1998年7月10日,在没有补充任何新材料的情况下,盘锦市检再次起诉,盘锦中院原卷受理了此案。

办案人员称指甲是自然脱落

判决书显示,最终认定郑凯犯罪事实的,是证人王胜利、佟燕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及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系法医病理学教研室的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然而,两名证人的证词均未涉及当天坠楼的具体情况。佟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做的笔录,称自己与郑凯一直保持婚外情,甚至在大年初五到初七(2月11日到2月13日)就住进了郑凯的新家,且李文红并不介意。

庭审记录显示,佟燕在庭审时否认了上述证词,称自己说谎是因为公安打她。郑凯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初六就出去随工程队抢修工程,一直没回家,说佟燕住在自己家更是不可能。

郑凯同样在法庭上强调,自己是遭刑讯逼供后,才在认罪口供上签字。法院还在庭审后就刑讯逼供问题特别进行了法庭调查。

盘锦市看守所管教王磊在接受法庭调查时称,“郑凯进看守所时,走路有点困难,入监时让他把鞋脱下来,脚上有血污”。但因为没有脱衣服检查,王磊称不清楚郑凯身上是否有其他伤。

当年的双台子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赵恩凯在接受调查时表示,郑凯的指甲脱落,是因为“监室里饮食和外面不一样,指甲有自然脱落的现象”。

刑警大队大队长杨云孝则称,他当时没有直接负责该案,是安排赵恩凯办案,他不清楚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我没看到别人打”。

虽然法庭进行了相关调查,但案卷中没有法院最终如何认定刑讯逼供的内容结论或者文书。一审判决书中虽然简要提到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曾被刑讯逼供,但法院并未直接回应这一辩护意见,仅指出,“被告人辩解自己没有实施杀人犯罪行为,被害人死亡系自杀,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因其辩护意见无确实证据证实,亦不予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时面对辩护人关于刑讯逼供的追问,曾经对郑凯进行活体检查的公诉人并没有正面回应,只是说,“重证据,被告人是否供认不讳不是定案根据”。

但除去郑凯的口供,与高坠直接相关的证据,就仅剩现场勘查记录和那两份关于死因的刑事鉴定。其中现场勘查并未提到有打斗的痕迹,刑事鉴定则更是此前被公诉机关自己认为不能定罪。

1998年9月14日,案发一年半后,盘锦中院一审认定郑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郑凯不服提起上诉,1998年12月18日,辽宁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那不是我个人的工作”

一个连公诉机关都知道被告人被刑讯逼供、被迫认罪的案件,何以能顺利公诉并将被告人判处死缓呢?

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盘锦市检察院,希望了解该案当年的审查起诉情况。检察院宣传部门的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案子太久远,当年的两位公诉人一位已调离检查系统多年,另一位也早已退休。

几经周折,记者找到已经退休的检察官王加速。王加速说,自己当年主要是对公安部门的鉴定意见提出疑问,并进行了重新鉴定,这才让郑凯“保了命”。但他拒绝回答与刑讯逼供有关的问题,并称:“这是检察院的工作,这不是我个人来审查你的案件。那是工作,那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那不是我个人的工作。”

当年盘锦中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宋希,如今是盘锦中院刑二庭庭长。当地一份宣传材料上称宋希是“盘锦市雷锋式政法干警”,“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0年来,一直坚守在刑事审判第一线,所办理的案件,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

2016年1月25日上午,记者前往盘锦中院希望采访宋希本人,中院新闻处的工作人员在记录下相关问题及记者联系方式后,表示需要请示领导。但截至发稿前盘锦中院并未联系记者。

据了解,当年的刑警大队大队长杨云孝已经退休,当时的双台子分局局长赵长宏则在多年前因其他事情自杀。

中国青年报记者找到了当年办理此案的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赵恩凯。赵恩凯如今在双台子分局法制科工作,他首先强调,采访需要经过市公安局政治处批准。

赵恩凯说,这个案子没有目击者,但是有鉴定,当年的执法环境跟现在也不同,很多东西现在看起来可能是不可思议的。

刑讯逼供一直被明令禁止。比如,1995年12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集中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通知》,专门就制止刑讯逼供开展分阶段式教育,并要求一把手亲自过问,甚至规定各省(区、市)公安厅于1996年3月底向公安部写出专题报告。

赵恩凯说,自己只是一个普通的办案人员,上面还有领导,而且案子不仅是公安破案,还有检察院、法院的审查。

记者联系了盘锦市公安局政治处,对方表示采访需经辽宁省公安厅批准。省公安厅宣传处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外省及中央媒体采访,需要公安部办公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批准,“我们也没有发言权”。

计划再次提起申诉

2015年11月2日,服刑期间总计减刑六次的郑凯刑满释放。

换上朋友带来的新衣,失去自由近19年的郑凯发现,外面的世界如此陌生。当年公司发的BP机早已被淘汰,女儿送了他一部乐视智能手机,研究半天,他也只学会了打电话和发短信。到宾馆和记者见面时,他甚至不会摁电梯。

家也变样了。事发之前,刚刚从外地回到盘锦的郑凯只在这个“新家”住过六天,如今,出事的房间空了起来,里面供了一座母亲张玉兰在北京买回来的佛像。家属楼的外侧成了盘锦市都市医院,街对过的菜市场也早被动迁,建成了新的小区。

亲人大多已离他而去。服刑期间,他的父亲、哥哥和妹妹先后去世。案发时只有6岁的女儿,如今已经长大工作。多年来,只有母亲张玉兰还在坚持不懈地上访,她也因此成为当地的重点稳控对象。

今后怎么办?郑凯好像并没有准备好面对这个问题,这个曾经是家里见过最多世面的人,如今却常常神情恍惚。

出狱后,当地信访办曾经主动联系过郑凯一次,让他去坐坐。郑凯没去,他说他要想一想,准备找个律师再提起申诉,无论如何,“案子总是要弄清楚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