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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反思(刑事辩护的理念读后感)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猫趣洞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1 17:55:09

刑事辩护制度反思(刑事辩护的理念读后感)

刑事辩护是个苦差事,也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是属于信仰者、奋斗者的工作,也是个非常讲究经验技巧的专业领域。

作为刑辩律师,除了要熟知法律规定并会勇敢的、灵活的加以运用以外,还要知道实践情况、了解人心,并胸怀正义。

因此,经常性的总结就变得必不可少。

下面,我结合自身经验,略谈几点。

一、当事人与家属篇

1.不要让你的当事人或者家属一天到晚或者天天给你打电话,这样不仅对案件没有半点好处,还会严重干扰你的工作,最重要的是,会增加你们之间的不信任感--当然前提是,你已经事先将案件情况比较清楚的跟他们分析和告知过了。他们了解了程序和过程就不会一直“盯”住你。除非不信任你。反过来说,如果家属和当事人出现高频率的联系你,以及一些反常举动(比如未经提前预约而直接跑到你的律所),那么你就该反思自己的工作是不是哪里做得不到位了,是不是需要及时弥补,不然你们之间的合作很可能就到头了。

刑事辩护是一件讲究高度信任的活计。

2.一定要记得提前和及时向当事人和家属反馈案件情况,这一条非常重要。刑事案件律师不能决定结果,只能影响。但是,在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做很多事,当事人和家属花费不菲的代价来请律师,你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也只有保障他们的知情权,才会保障你们之间的信任感。不然,人家请了你作为律师,你这也不告诉那也不告诉,那人家请你干嘛呀!

切记不要让当事人和家属主动来问你有关案件的情况,一两次、偶尔的还可以接受。但如果长此以往,常常如此,会让你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大打折扣,他们对你的满意度会大大下降。

当然,具体怎么反馈是一项非常讲究技巧的工作,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的原则就是可以告知律师的辩护思路和案件走向情况,但是有可能妨害案件办理的,比如引起串供和毁灭证据的,绝对不能告知。

3.有什么样的当事人和家属就会找什么样的律师。

与其说他们在找律师,不如说他们在找自己需要、和自己匹配的人。所以,你只要做好你自己、保持自己的风格就行,自会有人找你。不用搞那种“千人千面”,很虚伪,也很累。以我为例,我是专业派、技术派刑辩律师,来找我辩护的当事人,从来不需要我勾兑和找关系。

我同样认为,当你能在专业上征服你的当事人的时候,让他们认为凭律师的专业能力就可以解决案件问题的时候,他们不会再有其他要求和想法。相当部分的当事人和家属是这样。当他们认为律师的能力不够的时候,才会想寻求法律之外的帮助。

4.由于绝大部分当事人和家属并不精通法律,有时候难免因为着急和糊涂提出一些让人难以接受的要求,特别是一些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的要求,我们必须第一时间予以明确拒绝和告知。不然,后续会麻烦缠身。

5.做事要多为当事人和家属考虑,多考虑和包容他们的情绪。刑事辩护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但是当事人和家属大多是第一次遇到这么大的事,难免惊慌失措,甚至举止失常,要理解。多包容,多开解,而不是冷冰冰的就事论事,不然的话也很难办好案子。一个好的刑辩律师,不仅要专业在行,而且能充分共情和理解他的当事人的艰难处境。这是作为刑辩律师的终生修为。

二、看守所会见篇

1.第一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间尽量长些,尽量多聊一会,包括案件包括各种话题,这样能更好建立并深化信任感,而且,更可能发现案件的问题。

当然,也不要指望第一次会见当事人他们就会将所有东西告诉你。从人性的角度来讲,人与人的信任关系往往很难一次建立。特别是作为刑辩律师,打交道的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他们的家属,一般人很难遇到刑事案件,遇到了一般都羞于启齿。所以,我们要多开导,争取多次会见,不要指望一次解决所有问题。

2.对羁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的“传话”要求,要警惕,要分析。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比如这两年多发的诈骗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当事人常会将一些支付宝、银行卡密码传告给家属,这个时候你就要小心了。如果确实与案件无关,传告就没多大问题。否则,很可能涉及到将赃款或者犯罪所得转移了。那律师可能会有麻烦。

3.看守所以律师未预约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如何应对?

答:现在疫情闹的全国各地都不安宁,很多地方的看守所会见,除了需要核酸检测,还有很多额外的要求--比如提前预约。关键是有的时候刑事案件很紧急,有的时候到外地去会见你也不知道当地的会见政策。有些时候有些地方的看守所会以律师未预约为由拒绝律师会见。那么律师怎么办呢?当然要依法依理积极沟通,可以依次找看守所、公安局、检察院或者律师协会等反映情况。他们这是违法行为,必须坚决斗争。

依据是: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4.看守所禁止律师携带笔记本电脑会见,如何应对?

答:我们现在习惯了笔记本电脑办公,如果看守所不让我们带笔记本电脑记录很不方便,比如我到看守所会见都会用笔记本电脑记录。但实际上某些看守所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准许律师携带笔记本电脑会见记录。

依据: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二、加强制度硬件建设,满足律师会见需求。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见安全。

三、公安侦查篇

1.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在实践中几种并不罕见的情形

一种是取保候审最长十二个月到期后转为监视居住,继续延长六个月侦查期;

一种是取保候审最长十二个月到期后,解除取保候审,内部销案,也不给正式文书,案件不了了之;

还有一种,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后续被检察院或者法院逮捕。

2.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不一定都会通知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实际上呢?以我全国各地办案的经验来看,有的公安机关落实了这一条规定,有的并没有落实。有意或者无意,情况微妙又复杂。辩护律师需要掐好时间点,及时跟进,主动与公安和检察院沟通,千万别等着他们通知,不然,有可能会错过一些黄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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