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是指在特定行业上有较多经验、特长、知识的人,或指在学术、技艺等方面有专门研究或特长的人。法学专家,是指在法学教育或研究方面有学术专长的人。
在我国被称为“法学专家”的人很多,其中大都是高等院校的教授级人物,由于他们在法学的某一领域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因此被称为这一领域里的专家,并享有较高的声誉。然而,真正被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法学专家并不多,大多数被称为法学专家的人,并不是国家权威部门确认的。由于被称为法学专家的人在学校里培养出了许多学生,有些学生成为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或领导,有些学生成为著名的律师,这些成名的学生一旦在某些活动中推崇自己的老师,他们的老师也就成为“专家”而被许多人尊重。
我国的立法机构在立法、修订法律时,会聘请许多法学专家参与对国家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在某种程度上讲,能够参与国家层面立法研究的人,应该称之为专家。
但是,被称为法学专家的人并不是对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十分精通,并不可以在任何方面都能成为指导人们的“专家”。法学专家只能在自己熟悉或比较精通的法学领域里可以起到指导作用,而对自己并不十分熟悉的专业领域,他们并不比别人高明,这是客观事实。很多被称为“法学专家”的人,在理论上确实学有专长,但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他们也有许多短板,并不一定就可以在法律实践中成为指导别人的专家。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法学专家”竟然成为一些律师办理案件的“大旗”,并成为某些律师指责法院或贬低同行、吓唬别人的“老虎皮”,成为某些律师抬高自己身价,向当事人索取高昂代理费的“形象招牌。”
笔者在三十多年的律师生涯中,经常看到某些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为了影响法院的审判,他们会让当事人花重金,聘请“法学专家”对某个案件进行论证,并提出应该如何判决的“专家意见书”。这些人会在“专家意见书”上签字,让律师将“专家意见书”递交给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这些律师的口中,“专家意见书”就是尚方宝剑,不容法官不接受。
上世纪90年代,笔者代理了一起比较典型的网络涉黄的刑事案件,当时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此类案件刚刚出台司法解释,很多法院并没有审理过此类案件。笔者是当时少有的对网络比较熟悉的律师,因此被当事人家长聘请为她的孩子进行辩护。
由于这起刑事案件比较典型,检察院和法院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确定由市检察院起诉,由中级法院一审。家长知道,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是无期徒刑以上,他们非常担心孩子可能被重判,便花了2万元钱请来一位北京的律师来帮助研究案件。这位北京律师告诉委托人:“我可以聘请三位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书,每位专家的论证费和差旅费需要5 万元。”
应该说,在那个时代,能拿出这笔钱的人并不多。家长拿不出这么多的钱,便介绍我与这位北京律师认识。这位北京律师看过我准备的辩护意见后,对嫌疑人的家长说:“你请的律师水平不低于我,这个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我不如他。”
在这起案件中我才知道,如果聘请专家出具论证意见,是要向专家支付报酬的,而专家收取的报酬要高于律师。专家来往的交通、住宿、餐饮费用也都是高标准的,一般家庭根本承担不起。
其实,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可以让专家对案件进行论证的规定,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包括律师最多为二人,刑事案件包括律师在内辩护人最多也为二人。刑事案件的有关卷宗材料,律师因辩护职责享有法律允许的知情权,但辩护人之外的人,属于被保密对象。也就是说,不管专家的身份有多高,除起诉书以外,无权了解刑事案件的任何材料。辩护律师如果将刑事卷宗交给“专家”论证,则属于违法执业规定的泄密行为。对于律师来讲,这是起码的常识,作为“法学专家”来讲,也明知自己没有权利了解法院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可是,却有那么一些“专家”,为了挣钱,竟然公开违反法律去探索某个刑事案件的秘密,显然是不正常的。
关于“专家”的说法,有一个典故非常有意义。某地法院正在审理的一个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某著名大学的教授,也是被人们称为专家的人。他在代理案件中,发表的代理观点法官不认可。这位专家对法官说:“我是法律这一领域的专家,并参加了这个法律的立法研究会议,有些条款就是我参与制定的。因此,我对法律的理解是正确的,你应该按照我的意见判决。”
年轻的办案法官听了“专家”的意见之后,说:“对不起,我作为法官,代表的是国家审判权。最高法院有对这部法律的适用解释,我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判决案件。你虽然是专家,但你的意见没有法律效力。你如果对我的判决有不同意见,可以代理当事人上诉,由上一级法院依法裁判。”
这个故事不管真与假,至少有一点是正确的。“法学专家”的意见不是权威司法解释,法官依法独立裁判,完全可以不理睬“法学专家”的意见。有些律师热衷于请“专家论证”,实际上是无用功,没有任何意义,只能让当事人多支出一些没有意义的费用。
中国有个成语“狐假虎威”,出自于《战国策·楚策一》:“虎求百兽而食之,得狐。狐曰:‘子无敢食我也。天帝使我长百兽,今子食我,是逆天帝命也。子以我为不信,吾为子先行,子随我后,观百兽之见我而敢不走乎?’虎以为然,故遂与之行。兽见之皆走。虎不知兽畏己而走也,以为畏狐也。”这个寓言说的是,老虎抓住狐狸要吃它,狐狸欺骗老虎,说“百兽皆怕我,你怎么敢吃我呢。”老虎不信,与狐狸同行,结果,所有的野兽看到老虎全吓跑了。老虎以为野兽害怕狐狸,便不敢吃狐狸。
鲁迅在《答徐懋庸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问题》中有一句话:“现在应该扫荡的是,拉大旗作为虎皮,包着自己,去吓唬别人。” 更形象地比喻着那些打着权威旗号吓唬和蒙骗人的行为。其实,中国有些律师搞的所谓“专家论证意见”,就是扯大旗作虎皮,吓唬法官的伎俩。
芜湖一名网友向头条发帖称:他所在的船务公司在海事法院打官司时,一审法官以高度盖然性断案不公平,二审怀疑是人情案。再审时,有五位法学专家教授出具了“法律专家意见书”,法院仍然驳回我们的申请。发帖者感到法院审判不公。
其实,这个当事人的公司被律师骗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诉讼双方的观点证据均不充分时,法官可以对双方的诉讼观点进行判断,可以采取一方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观点,这其实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思维方式。在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时,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民事案件的审理,高度盖然性是认定事实的基本思维方法。至于这位网友批判法院不采纳“专家意见”一事,实际上是当事人上了“法学专家”的当。在民事审判中,只有法律法规和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才是裁判的依据,“专家意见”对法院和法官没有任何意义,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所以说,“法律专家意见”没有任何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讲,“专家意见”还不如好律师的代理意见。那些喜欢用“法律专家意见”装潢门面的律师,以后不要用这个办法欺骗当事人了。当事人打官司时,一定不要迷信“法学专家”,那些以“法学专家”名义自居的学者,不尊重自己的人格,为了几万元钱,去认证不属于自己代理的案件,实际上出卖的是自己的人格和道德。别人可以不尊重“专家”,但“专家”不应该不尊重自己。人不管挣了多少钱,很快就可以花没了。如果人格当钱花了,则永远也无法弥补。
律师把刑事卷宗材料给同行看(“专家”为钱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出卖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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