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虐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亿万人民的心,为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战,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专门成立了应急服务组,组建法律服务志愿团队,为疫情相关单位、人员提供专业、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团队成员还编写了本次疫情的普法宣传册,分为民商事篇、刑事篇与公共卫生法律篇,本文为刑事篇。
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自武汉市向全国席卷而来,全国上下人心惶惶,伴随而来的是湖北封城、客车停运、串门取消、假期延长,除此以外,朋友圈漫天飞舞的谣言、借此时机行骗的劣行、趁机哄抬的物价亦是接踵而至。
疫情当前,人们的惶恐无可厚非,但违法散播谣言者、卖假口罩者、从疫区返乡不隔离者、无视医嘱肆意传播病毒者、随意封道者、趁乱行骗者等,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结合我国《刑法》、两高于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对本次疫情可能涉及的罪名进行了一个大概的梳理:
下文将从本次疫情的发生以及相关防控行为引发的事件出发,分析新冠肺炎蔓延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
01
买卖野味
经了解,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的来源可能是武汉一家海鲜市场非法销售的野生动物。
本次疫情的大爆发使得野生动物的交易浮于水面,实际上人们对野生动物的买卖交易一直就存在,2018年浙江海宁市出现过一例非法出售变色龙的事例。
2018年8月,被告人徐某等人以快递的方式向相关买家出售变色龙,海宁法院以变色龙属于珍贵的野生动物,徐某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由,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343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02
隐报、瞒报疫情
新型冠状肺炎引发的疫情沸沸扬扬,不少网友认为本次疫情呈井喷式爆发的根源系因为灾区当局政府的相关人员瞒报、谎报疫情。
为此国务院开通绿色通道,在微信小程序的“城市服务”一栏中开通“疫情督查”,征集疫情防控线索,鼓励市民搜集保留证据,揭发有关部门隐瞒疫情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40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同时《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相关人员“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既然国务院已开通“互联网加督查”平台,广大网民应当拿起手中的正义之剑,积极履行自己的监督功能,发现有瞒报、谎报疫情之处,积极留证举报。
03
新冠肺炎患者、疫区返乡者拒绝隔离
1月23日,武汉宣布封城,而之前在武汉务工或者旅游的人大多数已经返乡,回来后该类人群隐瞒不报,前往人群聚集区打麻将,宁波就有这么一号人。
1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某小区市民张某因系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触者被要求接受医学观察,进而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确诊后,张某拒不配合接受隔离治疗,1月25日,张某被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强制隔离。
在疫情期间拒绝配合接受隔离治疗,拒绝戴口罩者:如果主观上是故意传播,则构成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则构成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不是故意传播,又引起非甲类传染病的传播,则构成第115条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故隐瞒去过武汉疫区的事实,返乡后不自动隔离,而是前往闹市区打麻将或参加聚会者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本次疫情虽是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控,故上述行为还可能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4
制造、销售假口罩
在“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期间,大家能窝在家里的都尽量窝在家里,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抗战在第一线,家庭成员也因为生活各种事项不得不外出,这时候大家一般都会戴上口罩。但倘若此时你戴的口罩是假冒伪劣产品,而这种口罩的生产多半是非无菌车间、工人不戴口罩、不戴正规手套、现场卫生环境糟糕......
而你还以为戴了口罩能很好的防御,无端的增加了自信,在公共场所穿梭,结果危险可想而知。
相信大家最近都被一些无良商家伤透了心,比如:1月25日晚,有市民和微博网友举报称,浙江义乌有小作坊正在制造“假口罩”,并在博文中附上了爆料人的聊天记录、制作现场照片,以及制假作坊的地址。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查获“清轻”牌一次性口罩70箱,共计10万余只;无标识口罩11箱,共计5万余只。在另一处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有两个待邮寄的快递包,内有桐城市康溪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溪”牌KN95型3D折叠口罩45个。执法人员当场已对上述物品进行查扣,现场未发现网友所称的“3M”标识口罩。
根据200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并从重处罚。
05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发国难财
新冠肺炎流行以来,不止湖北地区,全中国都面临着N95医用口罩、外科口罩、护目镜等物资极度匮乏,除口罩等预防病毒的必需品外,白菜等生活用品的价格也是令人瞠目结舌。
据《北京日报》,2020年1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一家药店中,10只口罩售价850元,而经了解,一只N95口罩的成本价才10几元。据统计,自2020年1月23日以来,北京市已累计对31件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惩治,这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是典型的投机倒把行为,1997年新刑法已经废除了投机倒把罪,而将这种投机倒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畴。
《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06
编造、传播虚假消息
1月26日,北京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07
传播武汉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
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以来,与此相关的资讯可以说是“信息爆炸”,我们每天都在关注数字的上升,刷着微博越看越怕。而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人默默地,不自觉地把情绪转移到武汉返乡人员的身上。
染病毒是巨大的人道主义灾难,不仅仅在于死亡率,还在于传染病的扩散中每一个受害人同时也是加害者,每个患者同时也是潜在的传染源。被病毒感染的人一方面要忍受病痛的折磨,还要承受道德的谴责。
根据官方目前透露的信息,目前感染冠状病毒的95%跟武汉有关,武汉返乡人员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全国各地纷纷通过各自形式要求武汉返乡人员主动报道登记,并进行自主隔离。
本着配合相关调查,团结一致对抗病毒的精神,很多从武汉返乡的工作者、大学生都配合进行了信息登记,包括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而这些武汉返乡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却被相关工作人员泄漏,从而在朋友圈、微信群当中不断传播。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两项罪名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底线应该是很明确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武汉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即使是在特殊时期,也不例外。
08
擅自封路、封村
在1月26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就此现象表示,个别地方为了保护社区或者某些区域,设置了一些硬性的隔离设施,我们非常理解,这都是很好的措施。但是从交通运输来说,应该按照“一断三不断”原则来推进工作:“一断”是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三不断”,就是公路交通网络不能断,保证整个社会运行不能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能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能断。
部分地方简单粗暴地选择砌砖墙、堆土、堆石块、挖断公路等极端做法封路、封村,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或者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中的“破坏”并不需要实际对路面造成实际的损害,只要达到“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都属于损害,比如,向路面撒钉子等。因此笔者呼吁:无论何时何地,请为救护车保留一条绿色通道,让急危重症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09
殴打医生、对医生吐唾沫
(武汉肺炎:病人扯开医生口罩吐口水,叫嚣
安国市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安国法律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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