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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刑事辩护的区别(知识产权属于刑事案件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件会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1 02:02:54

知识产权和刑事辩护的区别(知识产权属于刑事案件吗)


【概念法条】

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客体,既侵害了国家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又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发明权、商业秘密权等。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法规,未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侵害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的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多数犯罪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常见手段】

(一)商标犯罪

1、假冒或仿冒行为,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2)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专利犯罪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以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以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4.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三)著作权犯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

(四)商业秘密犯罪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一般是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如纸质文件、U盘等获取商业秘密;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谓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允许他人使用是指有偿或无偿允许他人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包括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量刑标准】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假冒专利罪;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5、侵犯著作权罪;

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一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违法所的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五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侵犯商业秘密罪: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侵犯知识产权立案标准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

销售明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假冒专利罪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 (份)以上的;

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侧重提交材料

1、提供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注册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企业法人说明书),营业执照等材料。

2、提供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登记表,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专用权证书等材料。

3、提供嫌疑人假冒本人注册的假商标,假冒本人注册商标产品的标识,假冒本人注册商标的广告。刊登假冒本人注册商标的报刊,假冒本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说明书等到材料。

4、提供证明嫌疑人使用未经注册人许可与其相同的商标行为或证明嫌疑人擅自制造,伪造本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擅自制造、伪造的本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相关材料,证明嫌疑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材料。

四 侵犯知识产权辩护技巧

  1. 假冒注册商标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与一般的商标侵权本质区别在于情节的严重程度不同。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情节轻微,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危害不大,或者违法所得不大或者并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但给注册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的,适用商标法等法规,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2)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为注册商标,不包括未注册商标。

(4)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是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状描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对假冒他人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5)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违反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

行为人在使用注册商标中违反合同规定,如被许可人以许可人的名义使用商标,或被许可人将商标让他人使用,都是违反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因而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这一要件,对这些违反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但可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若行为人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2)销售数额需达到较大,即需达到5万元以上。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标识,即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未经注册的,不是本罪犯罪对象。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与伪造注册商标罪的区别在于,伪造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商品商标,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服务商标。

(2)驰名商标是否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注册商标标识,由于驰名商标并不必然都是注册商标,因此,对于制造、销售所制造的未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难以本罪定罪。

(3)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承印注册商标的资格或者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或许可,或者超出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印制的数量而非法制造、销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构成本罪需达到情节严重。

4、假冒专利罪

注意假冒专利罪与专利侵权的区别。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实施其专利”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专利侵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如果侵权人的确未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没有在合同、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也没有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则其行为不应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无论情节如何严重,按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5、侵犯著作权罪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有些教学科研单位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有些个人复制了音像制品或计算机某一程序 是供个人观赏、学习、使用,没有将其作为商品进入商品的流通领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2)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属于侵权复制品,如果并不明知,即使存在严重过失也不构成犯罪。

(2)销售对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不属于上述对象的不构成犯罪。

(3)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如数额未达巨大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构成犯罪。

7、侵犯商业秘密罪:

(1)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定。

一方面,要看涉案商业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非公知性;另一方面,要看权利人是否已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的范围和程度。

(2)正确理解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重大损失。

刑法上所规定的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民法上规定的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在刑法上只计算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失数额。而在民法、行政法上的损失金额不仅要计算本金还要计算利息。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所规定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只能是前述四种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包括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的消费行为给权利人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3)善意取得应受到保护

如消费者在购买前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知情,而是属于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取得所有权,法律应该给予保护

五【预警】安全提示

1、公司、企业及管理人员要树立知识产权侵权意识有意规避知识产权侵权,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谨慎经营,投入研发前及过程中做好专利检索,做好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2、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

我国企业发展的前景是创立自己的品牌,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努力研发核心技术,降低对外国企业技术、外部企业技术的依赖性,把“中国制造”发展为“中国创造”。

3、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与企业经营管理紧密衔接

企业应针对现已开发或准备开发的产品进行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保护措施作全面策划,与企业经营管理紧密衔接。

4、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1)信息情报收集机制,对于即将申请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应全面收集、核查是否已有此项专利、商标;对于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存在被他人、其他公司假冒、侵权情况的,收集完整的信息,为维权做好准备工作;对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技术也要密切关注,学习新理念、新技术或交流合作。

(2)分析处理机制,对所收集信息情报进行分析处理,区别对待。

(3)告警机制,对本公司、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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