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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否对代理刑事控告人(律师能代理被害人控告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外把子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1 01:20:08

律师可否对代理刑事控告人(律师能代理被害人控告吗)

刑事诉讼法(记录人:高治杰)

基本原则

认罪认罚

值班律师

法律援助

强制辩护

辩护人权利和义务

回避的对象

证据种类

证据提取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二审

法定刑以下的复核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复核程序

再审

执行

未成年人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

涉外刑事送达、判决执行、司法协助


【基本原则】

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定有罪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过了追诉时效,且20年追诉时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追诉的;特赦;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从一而终,适用于刑事程序的全过程。但早认罪优于晚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全部优于认部分、主动认优于被动认。在一审不认罪认罚,在二审中才认罪的,法院应当考量认罪认罚的价值,跟一审认罪认罚应当有所区别,经自由裁量后,确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的制度。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时,应当询问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但并非征得其同意。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明显不合理的,一般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但没有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在适用从宽处理制度时应当酌减。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有能力退赔被害人,转移财产、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无论如何,应当将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与其是否达成了和解协议、调解协议、赔偿方案,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重要考量因素。

认罪认罚在侦察阶段,体现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院拟定的量刑意见,接受适用的克减部分诉讼权利的程序。

在审判阶段,体现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法院的罪行认定、认可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可犯罪事实,但对具体罪名有异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即犯罪嫌疑人有辩解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不影响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被告人有程序选择的权利。

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意见,但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指控审理罪名不一、其他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不采纳。量刑建议可以由检察院调整,仍然不恰当,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认定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在一审庭审中认罪认罚的,法院可以不通知检察院改变量刑意见。

被告人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国家重大利益挽回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追,公安可撤案,检察院可不起诉。

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反悔,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依法提起公诉

酌定不起诉后反悔,该法定不起诉就法定不诉,该维持维持,该公诉公诉

审判中反悔,具结书失效,需要转化程序的转化程序,依法不适用从宽处理的规则。

当事人一审中认罪认罚,上诉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的,二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后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不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当事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可以依法变轻,需要加重处罚的,只有等判决书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调整。

认罪认罚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联系在一起,值班律师是辩护律师制度的补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

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没有辩护律师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值班律师可以了解案情、代理申诉控告、提出程序建议、提出处理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是不能提供出庭辩护的业务。

强制法律援助的情形: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即该种情形,一次有理有人辩,其他则两次无理自己辩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侦查阶段的会见权

审查起诉阶段的核证权、阅卷复制权

调查取证权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

整个阶段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案情、提出意见、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办理

有义务说明被告人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的事实

有义务为被告人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未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应当报告

辩护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强制辩护

辩护分类;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罪名辩护、罪数辩护、量刑辩护、量刑辩护

辩护考量因素:是否构成犯罪、违法阻却、责任阻却、共犯责任、犯罪形态、初犯偶犯、未成年、妇女、75、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无再犯可能危害不大、是否过失犯罪、证据是否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是否非法获得、程序是否违法

【刑事证据】

证据应当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收集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察实验笔录、搜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专门性问题的报告、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规则:

证据裁判原则,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查证属实,全案对认定的事实都已排除合理怀疑。

自由心证原则:

是否采纳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形成内心确信,进而决定是否彩信。

直接言辞原则:

法官当面审理,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用口头形式进行辩论。

隐蔽性证据原则:根据被告人陈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提取的证据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的可能性,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直接证据规则:

虽然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孤证不能定案,决定只有一项直接证据,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间接证据规则:

案件无任何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但该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推理符合常识常理,结论具有唯一性,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提出证据规则:

对于非法持有枪支、毒品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辩护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认定被告人有罪仍然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提出:

存在非法获取证据情形的,辩护人、被告人应当提出相应的线索,即具体指明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方法,非法获取证据。不能提出线索,且非法获取证据无可能性的,法院可不予审查。提出相关线索后,公诉人负有证明证据收集合法的证明责任。

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收集程序合法,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定案依据。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获取的证据,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调查人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收集程序合法,都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发现公诉机关未将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移送的,应当通知移送,合理期限不移送,应当根据在案证据进行认定。依法应当予以录音录像的案件,录音录像未移送,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院指定时间内移送,未移送,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对有关证据依法应予排除,导致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没有接受立功单位的签章,没有接受自首立功坦白人员的签字,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实和理由,侦查机关未认定,相关证据材料不全,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予以补充侦查、补充提供证据。

物证、书证排除规则:

不能反应原貌、经过删改无法解释说明、应当附笔录无笔录,即真伪不明、无法解释、来源不明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证人证言: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被告人供述辩解:

核对、翻译、无法代、场外、音像、暴、限、胁(死无重大要录像、检监统统要录像)

辨认笔录:

不是侦、调来主持;指示、预见、个别、混杂

其中场所和尸体,无需达到数量的要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监察笔录:

篡改增删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鉴定意见:

见错就排除

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的条件和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

技术调查、技术侦查:

技术侦查、调查程序应当经严格批准程序,提供证据时,可以不说明证据提取方法、提取人员信息、声音等,一定是立案后才可以进行。核对相关证据时,为保护相关人员的安全,可以在庭外核实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

言辞排非暴、限、胁,重复供述一并排,除非换人换阶段。即在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后,告知其相关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侦查阶段后,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被告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仍然自愿供述的。

实物证据排除真伪不明、无法核对、无法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法院可以依职权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证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相关非法获取证据的线索,即时间、地点、某人、什么方式、录音录像的什么时间、身上什么伤痕等。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但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的除外。被告人、辩护人不提供相关线索的,法院不予受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且提供线索,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证据了解意见时,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只作审查,不做决定,如果认为有非法获取证据的可能性的,应当在法庭调查中进行审查。具体说明证据收集合法的方法,《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31条有说明,即检察机关公诉人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侦查终结前证据合法性核查材料、有针对性的播放讯问录音录像、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辩论、质证。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庭未作出证据是否合法收集决定前,不得宣读、质证。不能排除非法获取证据的可能性,对该证据应当排除,排出后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能作出留有余地的罪轻判决。

二审是否应当审查证据收集合法性,一审申请没有查 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查了我不服,一审之后才发现线索。对此,此三种情形,二审法院应当予以审查。一审没查 作为定案依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非法证据排除后,一审对=维持,一审事实证据对,法律认定错=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补强证据规则:补强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有独立来源,有担保证据合法性的担保能力。

证明规则:

定罪证据不足,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宣告无罪,不得作轻罪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案从轻

死刑案件,被告人适用死刑证据不足,不得判处死刑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徒刑以下不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此处的徒刑以下不包含本数)

不得取保候审:

累犯、主犯、自伤自残逃避侦查、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犯罪(黄线部分可以例外适用)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义务:

应当: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可以:特定场所、特定人员、特定活动、保留出入境证件、驾驶证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逮捕 疾病孕乳唯一扶,特殊需要已超期

取保候审 无人、无钱

犯罪嫌疑人义务:

处所会见即使到,不扰证人不毁证,应当保留出入境证件、驾驶证、身份证

监视居住在哪?

有家就在家,没家找个家,有家要找家,就得危和恐

【逮捕】

逮捕条件:

发生刑事案件 确定犯罪嫌疑人 有证据查证属实

徒刑以上 新罪、逃跑、自杀、串供、毁证、国公秩序有危险、打击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

径行逮捕:10年/徒刑 以前故意犯罪/徒刑 身份不明

转化逮捕:违反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规范,徒刑以下也可以逮捕

【羁押必要性审查】

捕诉部门可以依职权审查是否有羁押的必要

可以依当事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检察院审查羁押的必要性

立案检察长决定,不立案检察官决定

无证据、无徒刑、无必要、已超期应当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经审查,决定变更的检察长决定,决定继续羁押的检察官决定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法定刑以下复核】-【死刑复核】-【再审】-【执行】-【特别程序】

【立案】

控告、举报、控告后,对立案的材料都应当接受,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就立案,否则不立案并说明理由。

立案后,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无犯罪事实、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死掉

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检察院应当先要求其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通知15日内立案。

公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检察院先要求说明立案的理由,不说/理由不成立,公安收到通知后立即撤销案件。

公安认为检察院的做法有错,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复议,向上级检察院复核。

公安接到立案通知/撤案通知后,规定时间未作为的,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立案后3个月未侦查终结,检察院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

【侦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

羁押在看守所,未羁押在现场、住所、指定的地点

死无重大要录像,监检统统要录像

询问被害人、证人:

提出的地方、住址、侦查机关、现场、单位

讯问未成年、询问未成年,应当有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女的有女工作人员;聋哑人有翻译

勘验检查:

必须有勘察证、见证人、检查女性由医师、搜查女性由女工作人员

查扣冻:

案件有关、见证人、不得重复查扣冻、一式两份物品清单

鉴定:

自然人、书面鉴定意见、不同意见要注明、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人签章

辨认:

公安:7人5物10照片

检察:7人5物10人照片5物照片

侦查人员主持,不能指示、预见、未个别进行、未混杂

场所、尸体陪衬对象无数量限制

应当制作笔录,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章,辨认对象要拍照,可录音录像

通缉:

应当有通缉令,公安、检察决定,公安执行

技术侦查:

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

公安:危恐黑毒严

检察院:职权侵人权

监察:贪贿职务犯

时间:3 n×3

【补充侦查】

批捕阶段:

不批准逮捕,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侦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审查起诉:

公安、自侦部门,移送过来的案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罪、漏人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侦。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协助。

监察机关,移送的案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调,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言辞证据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补充鉴定、更便利)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的应当1个月内侦查完毕,退回以2次为限。

退回补侦1次,还是不符合起诉条件,无再退回的必要,经过检察长批准,可以作不起诉决定。

退回补侦2次,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过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自行侦查的,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审判阶段:

公诉人可以建议延期审理,最多延期2次,期满未移送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

自首、坦白、立功未移送,法院应当通知指定时间移送;被告人提出新立功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

监察机关移送过来的案件,如果已经采取了留置措施,应当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监察机关调查的贪贿渎职案件,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有必要继续查,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逃匿1年不到案、死亡,监察机关提请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的申请。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查到,在立案时以为是自己的案子,却误查了监察机关的案子,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误查公安机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起诉。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侦查。

公安、监察互相误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征求二者意见,没有异议的,可以直接起诉;有异议,应当退回,并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漏罪、漏人,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补充侦查、补充移送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起诉。

犯罪嫌疑人在逃,应当要求抓获后移送起诉,共案犯部分人在逃,部分人在案,对该部分人审查起诉应当受理。

发现新罪,已经退回2次的,发现新线索,应当移送给监察、公安,已经查清的,依法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检察院发现漏罪、漏人,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协助。

审判阶段,检察院发现新罪,需要补充起诉的,可以要求公安补充、变更移送起诉,查清的,也可以直接补充、追加起诉。


处理:

法定不起诉:无罪、刑事诉讼法16条之一

发现并非在案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退回,并建议重新调查、侦查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酌定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退1次,检察长批准,可以不起诉;2次,检察长批准,应当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小孩犯罪456,1年以下够起诉,悔过可以附条件

上述:检察院自侦部门受理的、监察机关受理的,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的救济

公安:同级检察院复议,上级检察院复核

监察机关:上级检察院复议

被害人: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要求公诉/向法院自诉。无顺序要求。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不可以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只有对酌定不起诉提出申诉,复查后,可以维持,可以法定不起诉,可以依法提起公诉。


【一审】

庭前审查-庭前会议-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1、 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管辖错、人下落不明、无新证据再次起诉、刑事诉讼法16条2-6

2、 庭前会议:

不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对于可能影响庭审进程的回避、补充证人、补充鉴定、补充提供证据的事项,可以在庭前会议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在庭前会议后处理,在庭审中说明处理的结果和理由。

需要向被告人了解案件证据材料、非法证据排除听取意见,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庭前会议中对无异议的证据,质证时可以简化,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中可以重点审查。

庭前会议,听取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追加补充证据材料、撤回起诉。检察院拒绝的,在庭审开始后,无新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允许撤回起诉。

3、 法庭调查

出示证据应当按照先人证、后物证的顺序进行。先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宣读的起诉

书与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是否异议,是否认同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

然后应当由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被告人交叉询问,了解案件情况,让法院遵循直接言辞原则进行审理。

再通知证人到庭,由各方进行询问

然后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专门问题的报告、事故调查报告

由公诉人提出证据,进行说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质证意见。公诉人可根据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发表答辩意见

公诉人当庭宣读的内容与被告人收到的起诉书不一致,属于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情形,应当要求检察院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指定时间检察院未提出追加、变更的起诉意见,法院应当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裁判。人民检察院指定时间内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应当给被告人、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审判人员庭外调查获取的证据,一般应当当庭质证,但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的量刑证据、认定被告人前科的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无异议的无需质证。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确定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自愿认罪且知道认罪认罚的后果的,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其他争议进行,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无罪辩护的,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4、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过程中,法院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事实,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

5、被告人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中,被告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辩论。说明法庭审理过程中,具体过程和步骤是可逆的,可以由辩论到调查,可以由最后陈述到调查、辩论。

无论庭审过程是否公开,评议一律不公开,法庭宣布一律公开进行。无例外。

6、评议宣判

合议庭评议,审查后,该有罪、有罪,该无罪、无罪,证据不足,疑案从无,疑罪从轻,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被告人不须负刑事责任,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符合强制医疗的,宣告不负刑事责任,并决定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16条的情形,应当终止审理。被告人审理过程中死亡的,应当终止审理,但无罪的,经过缺席审判后,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法庭应当根据法律和审理的事实进行认定。

对于上述最后一种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指控的罪名不当,法庭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如何量刑进行辩论。

审理完,评议前合议庭成员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更换合议庭人员,从新开庭审理;评议后、宣判前,意见不改,署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名字,作出判决,如果修改意见的,更换人员,重新审理。

7、特殊问题处理

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追加、补充、变更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检察院未回应,法院根据指控的事实进行判决。检察院追加、变更、补充起诉应当在判决宣告前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此情形下,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新事实,应当自行补充侦查,不得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审判期间,检察院补充侦查应当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协助)

审理过程中,事实、证据未变化,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与起诉书指控身份、实际构成的犯罪事实与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内容不一致,检察院可以变更起诉,漏罪、漏人的,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起诉、补充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审判期间,检察院补充起诉,应当要求公安补充侦查、补充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变更起诉)

单位犯罪的处理:

单位犯罪,检察院只起诉自然人,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追加单位为被告人,拒绝,法院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消灭,尚未清算完毕注销的,继续审理;已经注销,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继续审理。

单位合并、分立的,列原单位为被告人,说明单位的合并、分立情况。

8、自诉案件

公诉转自诉,不得调解、反诉。

应当劝说自诉人撤回起诉,不撤回,不予受理:

无证据、过时效、非自诉、被告人死亡、被告人下落不明、除缺证据撤诉后再告诉的、法院调解结案再起诉、轻微的刑事案件(亲告、轻微、公诉转自诉)正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不服的。

部分被害人告诉,被害人告诉部分被告人,应当告知其他没有告诉的被害人、没有起诉全部被告人的被害人后果,再以同一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9、简易程序

认罪、清楚、同意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啊,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可以合议庭,可以独任庭审理;3年以上的,应当适用合议庭审理

简易在哪里:

摘读起诉书、讯问发问省略或简化、无异议的证据说明名称和证明事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质证、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无异议,围绕定何罪量刑进行审理、不能省略被告人最后陈述、裁判文书可简化、一般当庭宣判

10、速裁程序

轻微、清楚、认罪、同意

不得速裁:幼聋傻、影响大、共犯异议、民未达

1人独任审理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告人最后陈述

应当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上诉:

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上诉,查清后可以改轻,可以维持原判


【二审程序】

一审判决作出后10日内可以向原审法院、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区别民诉,只能是书面形式上诉。裁定作出后5日内上诉。

检察院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检察院的意见,意见不成立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上诉、抗诉期内,下级检察院应当抗诉而不抗诉,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接到当事人上诉申请、二审抗诉的,应当受理依法进行审理,审理应当不开庭审理,抗诉、死刑、事实证据有问题的,应当开庭审理。

二审坚持全面审理的原则,无论上诉理由是什么,都应当对案件事实、一审判决、上诉理由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处理。同时,应当坚持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罪名可以改变,但是不得对刑罚作出实质加重,没有附加刑不得再适用附加刑,缓刑、管制没有禁止令的,不得附加适用禁止令,没有对死缓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没有终身监禁的不得终身监禁。假释、缓刑考验期不得延长。即不得实质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对于,原判处罚较轻,确实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判决生效,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

部分被告人上诉,也应当对其他未上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处理。上诉人死亡的,二审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无罪,经过缺席审判,宣告死亡的上诉人无罪,对其他被告人仍然应当进行审查、处理、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民事部分上诉,上诉期满,刑事部分生效,此时仍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刑事无错,只对民事部分作出二审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若二审附带民事部分的被告是刑事被告人的,可以暂缓送监执行;上诉期满,刑事部分生效,此时全案审查,刑事有错,应当将民事并入刑事部分的审判监督程序一并审理。

只对刑事部分上诉,上诉期满,民事部分生效,仍然应当全案审查,民事有错,对民事部分审判监督审理,民事无错,只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

二审中,附带民事部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诉讼。

二审的审判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抗诉。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改判,可以发回重审

一审审理程序错误,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避、公开、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剥夺限制诉讼权利、其他违反法定程序)


【复核程序】

【法定刑以下的复核程序】

所谓法定刑以下,就是在刑法典、修正案规定的刑罚以下判处刑罚的,属于法外开恩。比如故意杀人的,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法定刑最低是3年有期徒刑,若判决2年有期徒刑,就是法定刑以下的刑罚。即使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理的情节,也应当在3-10年中判决相对轻的刑罚,在死刑-10年以上判决相对较轻的刑罚,而不能突破法律的最低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法定刑以下,不上诉、抗诉,就应当上报给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到法定刑以内的,可以提审、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法定刑以下,上诉、抗诉的,二审法院改判法定刑以内,二审终审。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维持的,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定刑以内于法有据,予以核准。反之,则不予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

中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不上诉、抗诉,上报给高院,高院认为应当死刑,继续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可以提审、发回重审

上诉、抗诉,走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终审。认为应当死刑,作出死刑维持判决后,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应当死刑,予以核准。不应当死刑,应当不核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必要时可以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复核程序】

不上诉、抗诉,就上报给高院复核,核准或者不核准,改轻,不得加重,需要加重的,在核准后,审判监督纠错,

上诉、抗诉,走二审,死缓的维持原判,二审终审;应当死刑立即执行的,维持后,生效后,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纠错。

【审判监督程序】

在一审上诉、抗诉期满,未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生效;上诉、抗诉到二审,二审作出判决即生效。需要复核的除外。在裁判文书生效后,若原判确有错误,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提起再审的主体,上级法院、本院可以裁定再审,但是应当经过审委会的讨论研究。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但法律适用错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不宜原审法院审理的可以提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提出再审抗诉,抗诉的是下级法院生效判决,但抗诉书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院应当再审,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裁定再审的同时,一般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但可能超过刑罚期限、可能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的除外。

民事诉讼中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提起,但刑事诉讼中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申诉,或者申请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

再审申请,应当向终审法院提出,但二审对于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再审。死刑复核过的案件,可以由原审法院再审,也可以由核准法院再审,原法院再审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裁定不予再审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审查认为不应当再审、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应当建议当事人撤回申诉,坚持申诉裁定不予重新审判。

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可以告知向下级,疑难、复杂、重大的可以直接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应当告知向下级法院申请。向检察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的,应当向作出终审判决的同级检察院提出,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的,可以交由下级审查处理,疑难复杂重大可以直接自己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的,直接告知向下级提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抗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经过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查的,没新证据,检察院不再复查。但是可能无罪、重大错误的除外。

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仍然有错误,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法院和检察院经过两级审理,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核过的,对再审申请不与审查。

再审的审查范围,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的证据、法律适用全面审查。除检察院抗诉,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抗诉的对象是原审部分被告人,不得加重对其他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审判结果同二审结果。驳回再审请求、维持原判/事实证据对法律错,应当改判/事实证据不清,可改可发回/程序错,应当发回。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疑案从轻的原则。

【执行】

财产刑,执行的顺序是医疗费、赔偿金、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审理时,不满18周岁,不公开审理

犯罪时不满18,立案时不满20/立案时不满22 在校生=少年法庭审理

犯罪时不满18 5年以下徒刑=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应当分案起诉、分案审理,但未成年人是主犯、案件疑难复杂重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审理不适宜的,检察长决定,可以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犯,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讯问未成年人、询问未成年人证人证言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家属、所在单位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代表到场。讯问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未成年人最后陈述,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陈述,辩护人无权补充陈述。

讯问未成年人,无成年人在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询问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在场,瑕疵证据可补正,无法说明、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犯罪,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罪名,判决1年以下徒刑的,认真悔过的可以附条件。拟对被告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询问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但不是征求其同意,只是将其意见考虑在是否附条件不起诉内。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诉,但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被告人撤回异议的,检察院可以维持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附条件的条件和考验期有异议的,检察院可以采纳其合理建议,对考察内容、方式、时间进行调整,其意见不合理的,应当释法说理。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嫌疑人犯了新罪,有漏罪情况,护着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管理规定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未违反规定、犯罪、漏罪,考验期满,检察院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未经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可以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签署具结书,不影响未成年被告人从宽处理的适用。

未成年人禁用速裁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程序】

民间人、财三年下;过失7年渎职外

不认为是民间纠纷:雇凶伤害他人、黑社会、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伤害

被告人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不适用和解程序

双方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民事责任达成和解,不得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和解。

和解后,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签名,不盖法院的章

即时履行,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可以分期履行

【缺席审判程序】

贪贿只要在境外;危恐境外及时审,还要最高检核准

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意恢复审理,法院可以缺席审判,作出判决。

被告人死亡,应当终止审理,但被告人无罪的,经过缺席审判应当宣告无罪。

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中院审理

其近亲属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被告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近亲属有独立上诉权,辩护人经过近亲属同意,有上诉的权利

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应当一审开庭前提出。参照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被告人、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通知证人鉴定人到庭、进行辩论。

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到案,应当从新审查起诉

危恐犯罪,报请最高检核准期间,应当撤回报请,并重新审查处理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到案的,应当交付执行。被告人有异议的权利,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予以国家赔偿。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贪恐重大逃1年,死了直接收赃钱

所谓重大:省级、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可能判处无期、死刑以上

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中级法院管辖,组成合议庭审理

法院收到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6个月

与本案审理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可以在公告期间内申请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申请参诉的,应当开庭审理。无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检察院审查监察、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申请时,犯罪嫌疑人到案,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监察、公安机关处理。

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贪贿恐怖犯罪人逃匿通缉1年不到案,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到案,应当终止审理。检察院提起公诉,可不换合议庭人员进行重新开庭审理。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审理中,被告人到案的,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没收,应当予以维持,不再对财产进行处理、裁判。如果没收程序错误,应当撤销原裁定,对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裁判文书生效,确有错误,被告人未到案,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

【强制医疗程序】

暴力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应当强制医疗

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官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审理后,符合强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强疗决定;不符合强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并责令家属看官、医疗;能负刑事责任,应当驳回,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即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检察院提起公诉,审理后发现,符合强疗程序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并决定强疗;不负刑事责任、不符合强疗条件,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并责令家属看官、医疗;应当负刑事责任,则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被决定强疗的人、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检察院对法院的强疗决定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判决认为确有错误,应当提起再审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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