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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关于窝藏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1。
经审理查明,XX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其舅舅吴某(另案)将他人杀害后到山上逃匿,在接到吴某电话后,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其妻子段某(不起诉)、女婿白某(不起诉)从家中携带饭菜和衣物,后又购买衣物、食物及水等物品驾车到吴某指定的贵州省织金县某某村路口,将以上物品提供给吴某,吴某在食用食物和更换衣服后携带以上物品离开返回山上洞中躲藏,后三人驾车离开。XX年10月12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白某家中将赵某某、段某及白某抓获,同日16时许,在普定县坪上镇xx村“某某”山洞内将吴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段某、白某的证言,(普)公(司)鉴(法病)字[XX]4x号、(安)公(司)鉴(理化)字[XX]2xx号、(安)公(司)鉴(法物)字[XX]5xx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基本信息、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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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食品和衣物,帮助其逃匿,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虽有故意犯罪前科,但在该故意伤害案中,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其虽明知吴某有犯罪行为,但其与吴某系亲属关系,也仅为吴某提供少量衣服和食物,其犯罪情节较轻,在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观恶性较低,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提出其协助抓获吴某,构成立功的辩解,与本院所查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窝藏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坦白、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所查一致,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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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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