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地点和方法)
办案人询问证人,可以去见证人的所属单位或是住所开展,但必须提供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在适当的时候,还可以通告见证人到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给予证词。
询问证人理应某些开展。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 刑诉法第九十七条要求:"办案人询问证人,可以去见证人的所属单位或是住所开展","在适当的时候,还可以通告见证人到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给予证词"。办案人询问证人,应当按照刑诉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开展,不可再行特定别的地址。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 检察院在侦察环节中,应当立即询问证人,而且告之见证人执行做证的权利与义务。
检察院理应确保一切与案情相关或是掌握案件的中国公民,有客观的全面地给予证据标准,并为其严守秘密。除突发情况外,检察院能够消化吸收见证人配合调查。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须经检察人员开展。了解时,检察人员不能低于二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 询问证人,可以去见证人的所属单位、住所开展,检察人员理应提供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单和工作牌。如果需要,还可以通告见证人到检察院给予证词。
询问证人理应某些开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询问证人、受害人,可以去见证人、受害人所属单位或是居所开展。适当的时候,还可以通告见证人、受害人到公安部门给予证词。
询问证人、受害人理应某些开展,并应向见证人、受害人提供公安的证明材料或是办案人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了解中,涉及到见证人、被害人的个人隐私,理应严守秘密。
(释解)
此条讲的是询问证人地点和方法的相关规定。
一、询问证人简述
所说询问证人,是指办案人按照法律程序向掌握案子具体情况的守护者以言辞方法展开调查的一项侦查活动。见证人是知道相关案子具体情况的第三者。就 就是说,见证人并不是案子的当事人,反而是归属于被告方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证人是侦察一切犯罪案都必须要所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运用这一对策,能够从各方面收 集见证人的证词,有时候还能直接寻找人证识别、证据。
询问证人针对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案件、妥善处理案子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1.有益于查清案子事实的真相。嫌疑人执行刑事犯罪以及相关涉案人员客观事实状况,不太可能彻底瞒住人民群众的双眼,见证人便是了解案件事实的见证者,而且又是 侵权人与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与案子的解决无直接地利益关系,加上做为局外人在案发时一般能集中精力耳濡目染案发状况,因而,在通常情况下见证人更能客观性 公平地给予证实案件的证词。因此,询问证人能够得到证实案子真相相关证据。
2.有益于明确案件。侦查期间各种各样直接证据一同证明的案件事实和剧情,总难免会有矛盾和疑问,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被害人的阐述一般存有分歧使案件存 疑难问题定,根据对目击者的了解,能够发现和查清嫌疑人在哪个剧情上敷衍了事,而受害人又在哪个剧情上增大和加剧,进而协助办案人搞清疑问、清除分歧、 恰当评定案件事实和剧情。
3.有益于妥善处理案子。犯罪嫌疑人尽管一直隐敝犯案,但是只要犯案就总会被一些如果有条件感受的中国公民所了解,或觉察到案子的一些状况。主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生 身处人民群众当中,其犯罪行为一直最先、也最容易被民众所发现并揭穿。而同违法犯罪抗争保卫祖国、社会中国公民自已的各种各样利益又体现了众多中国公民的信念。根据深层次 人民群众调研了解,发现并寻找证人,询问证人搜集证据,这便是把专业机关的侦察同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抗争的积极性紧密联系出来的最好方式和反映。根据询问证人不 仅有益于查明案子真相明确案件,并且有益于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下综合考虑发案地众多群众的呼声、规定与处理案子的社会效果,全方位恰当 地解决案子。
询问证人的根本宗旨是搜集证据,便于查清案件和揭开确认违法犯罪。办案人根据了解获得直接证据主要有这两种情况:第一,办案人根据了解的方式去获取证据;第二,办案人依据见证人所提供的案件线索去破获各种各样证据和书证。询问证人的具体内容有:
1.询问证人获得证据,核实嫌疑人。询问证人是核实嫌疑人的方式中很重要的一种。为核实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了解多为嫌疑人的亲朋好友、隔壁邻居与同事 为对象,办案人在开展这类了解时要注意关键查明该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犯案的时间也标准,有没有犯案动机要素,有没有与作案人相近的体貌,有没有与实际痕迹物证的特 征相一致的衣服等诸多问题。
2.询问证人开拓新的证据由来。案子在审查起诉,为了能揭开和确认违法犯罪,伴随着行为目标被否认及其行为水平的升高或降低,尤其是侦察工作中僵持不下时,需 需要不断找到新的见证人,获得证词,扩张调查取证范畴。当案子进到审讯嫌疑人阶段后,因为查清案子所有真相,清除案审过程的每个疑问,更应该进一步 找到新的见证人,获得一个新的证词,开拓新的证据由来。
3.询问证人检测被害人陈述、嫌疑人口供和辩驳是不是真实有效。证据对案件或者与案子相关这一事实起印证、辨别的功效。不论是被害人的阐述,或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辩驳,其真实有效水平怎样,通常不可避免要遭受证据的检测。
4.收集、检测证据、证据以及其它层面相关证据。侦察工作中任务不但要揭开犯罪嫌疑人,而且还要查明案子的所有真相,因此就需要收集一切可以有利于查明犯 罪事实的各种各样直接证据,包括了证据,也包含证据、证据等其他直接证据。收集证据、证据等各类直接证据,除借助搜察、评定、勘查现场、检测等方式外,询问证人都是搜 集直接证据的有效途径。[page]侦察实践经验证明,经别的方式得不到的证据,有时候通过询问证人,便会立即获得,进而大大缩短了查明案子的过程;有一些案子尽管查到了一些实 物,但一时分不清楚这种实体与案子的关联,了解相关的见证人,便很有可能弄清事儿的来龙去脉。由此可见,见证人不但可以起到给予证词的功效,而且是收集与认证实物证据 的有效途径。
二、了解规则
询问证人是一种法律法规、政策极强的侦查行为,必需严苛遵循法定条件和司法规则进行。
(一)了解的核心
根据本条规定,询问证人需要由有侦查权的机关的办案人开展。办案人了解前应该全方位分析案情,掌握见证人真实身份以及与案件事实、受害人、嫌疑人 等方面关系和见证人心理状态,依据了解的效果和重点,针对性地拟订了解大纲,科学研究推动见证人属实给予证词的有效的方法,搞好了解前期准备工作工作中。了解时侦察 工作人员不能低于二人。
(二)了解地点
根据本条规定,为了更好地见证人做证,清除见证人不必要焦虑情绪,也有助于立即获得见证人企业的大力支持,有利于掌握见证人的现象,有利于对证据、受害人陈 述做出具体分析。询问证人可以去见证人的所属单位或是住所开展,除妨碍侦察或不益于保护证人的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在见证人所属单位或是住所开展了解。在必须的 情况下,还可以通告见证人到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给予证词。所说适当的时候,就是指案子涉及到国家机密时:见证人所属单位或者其家庭主要成员及住所身边的人与案子有厉害 关联时;见证人在审查起诉不肯公布自已的姓名做证行为时等。从有益于公安部门为见证人、受害人严守秘密,确保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性,避免见证人、被害人的企业、 家属或是别人的影响,有益于见证人、受害人属实给予证词、被害人陈述,必要时消化吸收见证人配合调查。
(三)询问证人务必提供证明材料
询问证人、受害人是一种侦查行为,需要由办案人开展。为了证明办案人身份,避免乱用侦查权,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办案人到见证人所属单 位或是住所开展了解时,询问证人务必提供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国家安全机关、部队保卫部门和拘留所的办案人询问证人时,也应提供之而 在机关的证明材料。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提供办案机关的询问通知书和司法人员的工作牌。
(四)了解的形式
对目击证人开展了解理应某些开展,这不但有益于传统案子的密秘,避免见证人、受害人中间互相影响、互相勾结,确保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有效,并且有益于清除见证人、被害人的心理问题,为见证人造就敞开思想当然阐述的条件及氛围,以利于成功获得真实有效的证词,确保见证人的安全性。
了解同一案子几个见证人时,理应各是开展,某些了解。了解某一个见证人时,不能有别的见证人到场,不可选用举办"交流会"等来将多位见证人集结到一起进行了解,更不可让多位见证人一同出示一份证言、阐述。
(五)了解对象.
此方法第48条的规定:"但凡了解案子状况的人,都是有做证的责任义务。生理方面、在精神上有瑕疵或是幼小,不可以明辨是非、不可以恰当表达出来的人,不可以做证人。"这一条 要求确切地阐述了做为见证人所需要具备的四个标准:第一,见证人一定要了解案子状况的人。第二,见证人一定要普通合伙人。第三,见证人一定要可以恰当抒发感情得人。第 四,见证人务必亲身做证,不可以拆换,也代替不了。换句话说,见证人的范畴是案件事实自身所决定的,但凡了解案件且有做证能力的人,即便是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都 有带来真正证词的责任义务,都能成为了解对象。
了解目标大概可分为两种:一类是与案子有关系的人,包含受害者、受害者亲朋好友、受核查人、受核查人亲朋好友。另一类是与案子无关系得人。
1.受害者。受害者就是指遭到刑事犯罪损害得人,他们一般对犯罪后果以致犯罪过程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尤其是在这些受害者同犯罪嫌疑人有一定时间正脸触碰 的行凶、损害、奸污、打劫、行骗等案例中,受害者乃至掌握犯罪分子的体貌和犯罪过程的小细节状况,因此他的真正阐述对查清案件具备重要意义。
受害者是案子的关键见证人之一。一般他们都有匡扶正义惩处犯罪嫌疑人的强烈建议,一般都能属实地告发、控诉犯罪嫌疑人。可是也有一些受害者出自于怨恨,趁机发 泄、夸大其词犯罪行为;有些趁机浑水摸鱼、多报财产损失;还有一些受害者出自于保护声誉,怕影响工作中、婚姻生活、家庭成员关系等因素,而委屈求全,不予告发违法犯罪。
2.受害者亲朋好友。被害人的亲人和好朋友从某种程度说成"间接性受害者",因为我们与受害者中间一般具有较为紧密的爱情联络,对被害人的遭受通常表现出了深 切得同情和关注。但是他们毕竟不是刑事犯罪最直接的损害目标,因此接受咨询时,他的心理特征与受害者对比,不仅有同样的一面,也有不同一面。一般来讲,他 们针对办案人的了解能持积极合作的心态,但是通常在提供证词时易含有或多或少怜悯、偏重被害人的感情色彩。
3.受核查人。案例中的受核查人,即关键犯罪嫌疑人,存有这两种情况:其一,受核查的人可能便是犯罪嫌疑人;其二,受审查的只是犯罪嫌疑人。因此对她们选用了解 的形式是由于尚不适合选用多种方式。了解中应尽可能避免受核查人察觉到自身已得到了猜疑,这一点在侦察工作中初期至关重要。但不排除在某些前提下,出自于侦 查工作中的需求,了解中有意对受核查人进行打动和刺激,看它的是否存在异常主要表现。了解受核查人都是回应一些疑问或看到新疑问的路径。
4.受核查人亲朋好友。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因与嫌疑人密切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案子相关的现象掌握比较多。她们接受了解,就真所了解的犯罪嫌疑 人杀人动机、犯案热身运动,及其曾听见的[page]嫌疑人流露出的一些与案情相关的现象,或是曾见到的犯罪嫌疑人拥有、应用、隐匿、市场销售一些脏物等客观事实,向侦 查单位给予颇有价值相关证据。可是,他们当中,有些出自于"亲吻相怜''或"哥们义气"而怜悯、包庇犯罪犯罪嫌疑人,有些担心由于自己的检举揭发而备受嫌疑人 或其它亲戚朋友的斥责或报仇这些,因此接纳了解时可能敷衍了事、佯装不知、回绝协作甚至虚构伪证。
5.与案子不相干的了解目标。包含与案件当事人关联一般同事、朋友或邻居家,及与被告方素未谋面的一般人民群众。他们和案子的结果并没有利益关系,一般能 较为客观的阐述心里清楚的现象。但也有人对了解采用消极的态度,导致侦察工作中出现"取证难"问题。这群人之中,有的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管 己,听之任之",有些担忧做证后会遭到被告方以及亲戚朋友的威胁恐吓;有些害怕被卷进诉讼活动而耗费精力;有些接纳当事人益处而拒绝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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