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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虚开增值税专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观: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1.2.案号:绍兴市区不起诉决定书(越检刑不诉〔2021〕20162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受他人指使,通过中间人介绍,让淮安A公司等公司为其公司虚开江增值税专用共计12份,完税价格合计痹岸詈霞迫嗣癖?06987.3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较轻,数额不大;主观恶性较小,在立案前已缴清虚开的税款、滞纳金等,又系自首,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为了贯彻最高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服务和保障非公企业,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平稳运行发展,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2.2.案号:绍兴市区不起诉决定书(越检公诉刑不诉〔2019〕570号)
2.3.简要案情:某某介绍他人,业购买增值税专用18份用以抵扣税款,税额币188789.23元,价税合计痹?/p>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某某鹃节,已全部退赃,又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南平市A针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3.2.案号:绍兴市区不起诉决定书(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743号)
3.3.简要案情:南平市A针纺有限公司因抵扣不够,为少缴税款,通过他人,从绍兴B布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处购买增值税专用12份,价税合计痹岸钊嗣癖?02723.55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南平市A针纺有限公司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数额不大,案发后已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南平市A针纺有限公司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南平市A针纺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南通A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4.2.案号:绍兴市区不起诉决定书(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750号)
4.3.简要案情:南通A服饰有限公司因抵扣不够,为少缴税款,通过他人,从盐城市B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处购买增值税专用23份,价税合计痹岸钊嗣癖?66107.06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南通A服饰有限公司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数额不大,案发后已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南通**服饰有限公司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南通A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5.1.案例五:绍兴市A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5.2.案号:绍兴市区不起诉决定书(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746号)
5.3.简要案情:绍兴市A纺织品有限公司因抵扣不够,为少缴税款,通过他人,从淮安市B纺织有限公司处购买增值税专用10份,价税合计痹岸钊嗣癖?69883.8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绍兴市A纺织品有限公司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数额不大,案发后已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绍兴市A纺织品有限公司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绍兴市A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6.1.案例六:福建A服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6.2.案号:绍兴市区不起诉决定书(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738号)
6.3.简要案情:福建A服装公司因抵扣不够,为少缴税款,通过他人,从绍兴B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C纺织品有限公司处购买增值税专用19份,价税合计痹岸钊嗣癖?98418.98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犯罪数额不大,案发后已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黄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7.2.案号:绍兴市区不起诉决定书(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737号)
7.3.简要案情:绍兴市A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砍某,通过他人从合肥B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处购买增值税专用39份,价税合计?26元,税额币655462.55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犯罪数额不大,案发后已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8.2.案号:绍兴市区不起诉决定书(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735号)
8.3.简要案情:绍兴A纺织品有限公定代表人某某,通过他人,从枣市B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处购买增值税专用27份,价税合计痹岸钊嗣癖?24889.7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犯罪数额不大,案发后已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9.2.案号:绍兴市区不起诉决定书(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578号)
9.3.简要案情:车某某A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为弥补进不足,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经他人介绍,向安徽B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12张,价税合计币129万元,税额合计币18.7万余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节,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又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车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词】观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绍兴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律师 不起诉
虚开罪律师:绍兴桥虚开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观: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案
1.2.案号:绍兴市狂不起诉决定书(绍检刑不诉〔2021〕20492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伙同他人,为向浙江A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款,通过他人虚开了开票单位为上海B建筑工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浙江A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普通15份,价税合荚?/p>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某某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爱一、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应当以虚开罪追究任,属共同犯罪。被不某某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浙江A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补缴了相关税款,缴金,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案
2.2.案号:绍兴市狂不起诉决定书(绍检二刑不诉〔2020〕461号)
2.3.简要案情:王某某在经营绍兴市A告有限公司的过中,因缺少抵扣成本,通过陈某某和金某某等人的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17份,价税合荚?/p>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爱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税款损失得到弥补,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刻事处罚。依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3.1.案例三:绍兴市桥区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某虚开案
3.2.案号:绍兴市狂不起诉决定书(绍检二刑不诉〔2020〕497号)
3.3.简要案情:王某某作为绍兴市桥区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绍兴B交通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分别为绍兴市桥区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7份,金额合;为绍兴B交通工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4份,金额合。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绍兴市桥区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爱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刻事处罚。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绍兴市桥区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某某虚开案
4.2.案号:绍兴市狂不起诉决定书(绍检二刑不诉〔2020〕411号)
4.3.简要案情:某某为向A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款,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8份,票面金额合计70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爱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税收损失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刻事处罚。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某某虚开案
5.2.案号:绍兴市狂不起诉决定书(绍检二刑不诉〔2020〕48号)
5.3.简要案情:某某介开增值税普通10份,价税合计999894.1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爱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应当以虚开罪追究任。但被不起诉人某某系自首,属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刻事处罚。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某某虚开案
6.2.案号:绍兴市狂不起诉决定书(绍检公刑不诉〔2019〕498号)
6.3.简要案情:某某为从A公司报账,通过他人介绍,从县B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安徽增值税普通8份到A公司,价税合。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某某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爱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应当以虚开罪追究任。但被不某某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A公司补缴了相关税款,缴金和罚款,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刻事处罚。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钱某某虚开案
7.2.案号:绍兴市狂不起诉决定书(绍检公刑不诉〔2018〕294号)
7.3.简要案情:因王某某向浙江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需要,钱某某从其的进货单位绍兴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9份至浙江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合计548186.27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介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爱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应当以虚开罪追究任。但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与受票方存在实际交易,且虚开金额仅超过构罪标准10万余元,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某某虚开案
8.2.案号:绍兴市狂不起诉决定书(绍检公刑不诉〔2019〕408号)
8.3.简要案情:某某通过陈某某、王某某等人介绍,从B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安徽增值税普通18份到绍兴A工有限公司,价税合荚?/p>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爱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应当以虚开罪追究任。被不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不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案发后,已对相应账务进行处理,也补缴了相关税款和滞纳金,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词】观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辩护律师 虚开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绍兴虚开罪律师 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观: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商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1.2.案号:浙江省民不起诉决定书(嵊检刑不诉〔2021〕20168号)
1.3.简要案情:商某甲为其经营的嵊州市A转轴有限公司从州四家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21份,价税合计?7元,税额币297139.8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某甲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节,并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商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2.2.案号:浙江省民不起诉决定书(嵊检刑不诉〔2021〕20103号)
2.3.简要案情:陈某某作为浙江A电器有限公司采购人员,为浙江A电器有限公司从州B钢铁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3份,价税合计币350989.63元,税额币50998.4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节,并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嵊州市A工具有限公司、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3.2.案号:浙江省民不起诉决定书(嵊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3.3.简要案情:王某某为其经营的嵊州市A工具有限公司从州B公司、州C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5份,价税合计豹,税额币57179.28元,均已向税务部门报抵扣。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嵊州市A工具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嵊州市A工具有限公司、王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4.2.案号:浙江省民不起诉决定书(嵊检二部刑不诉〔2021〕16号)
4.3.简要案情:某某为向销货单位浙江A有限公司提供结款,经他人介绍,从州B钢铁有限公司、州C钢材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5份,价税合计币403572.65元,税额币58638.7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5.2.案号:浙江省民不起诉决定书(嵊检公诉刑不诉〔2018〕19号)
5.3.简要案情:某甲作为嵊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州B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4份,价税合计币396328.8元,税额币57586.23元;从州C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4份,价税合计币396328.8元,税额币57586.23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甲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缴纳滞纳金、罚款,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6.1.案例六:嵊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6.2.案号:浙江省民不起诉决定书(嵊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6.3.简要案情:胡某某经他人介绍,为其实际经营的嵊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从州三家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14份,价税合计痹?税额币156559.83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嵊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嵊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胡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7.2.案号:浙江省民不起诉决定书(嵊检刑不诉〔2021〕20011号)
7.3.简要案情:某某介绍商某某以支付开票等方式,为绍兴市A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从州B钢铁有限公司、州C钢铁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10份,价税合计痹挚鬯岸钊嗣癖?52581.39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8.2.案号:浙江省民不起诉决定书(嵊检刑不诉〔2021〕20041号)
8.3.简要案情:某某介开增值税专用12份,价税合计币941199.6元,税额币122039.1元,其中已抵扣税额币68318.65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补缴税款,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9.2.案号:浙江省民不起诉决定书(嵊检刑不诉〔2021〕20085号)
9.3.简要案情:王某某为其经营的嵊州市A机械有限公司从州C钢铁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5份,价税合计币503541.40元,税额币73164.14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节,并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10.1.案例十: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10.2.案号:浙江省民不起诉决定书(嵊检二部刑不诉〔2021〕15号)
10.3.简要案情:陈某某介绍某某从州A钢铁有限公司、州B钢材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5份,价税合计币403572.65元,抵扣税额币58638.77元。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共和瓜法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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