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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刑事律师,法院召开律师座谈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事律师昌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3 18:00:06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静海刑事律师,法院召开律师座谈会】,以下3个关于【静海刑事律师,法院召开律师座谈会】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静海区召开律师工作会议
  • 律师工作细致入微 受援少年免予起诉
  • 静海区检察院:以听证赢公信 让公正“看得见”四个“聚焦”提升公开听证规范化水平
  • 静海区召开律师工作会议

    日前,静海区司法局召开了全区律师工作会议。会议对2017年律师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对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管理提出了要求。参加此次会议的有全区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内勤,静海区律师各党支部书记。

    会上,传达学习了2017年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印发的《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上级文件,要求各律师所严格执行《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副局长宋桐禧对各律师所主任提出要求:

    一是要求今年律师工作要继续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法律服务为重点,积极拓展律师服务领域,提升律师服务水平,不断增强服务政府、代理重大案件、参与信访工作的服务意识。

    二是要求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积极认真完成好青年律师入党和律师党支部相关工作的培训,加强党员律师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是要求各律师所主任充分调动所内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参与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主动性。

    静海刑事律师,法院召开律师座谈会

    律师工作细致入微 受援少年免予起诉

    :聚众斗殴

    指派单位:天津市静海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连禄

    案情简介:2015年8月18日,程某与周某在网上聊天发生矛盾、互相辱骂,并约定2015年8月21日在静海区大丰堆镇某村高架桥下打架解决。21日11时许,程某纠集张某、康某等人与周某纠集的李某、刘某、潘某等人在约定高架桥下,持械互相殴打,造成周某等人受伤。潘某于同年12月7日到大丰堆镇派出所投案自首。由于潘某系未成年人,2016年8月24日,静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公安机关指派,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天津天海律师事务所张连禄律师接受指派承办此案。张律师积极与潘某家属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经过。考虑到受援人系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欠缺,因对司法部门恐惧,导致其供述问题不客观等问题出现,张律师立即联系潘某监护人,并安排时间与受援人约谈,询问案件发生的事实经过,以及公安机关在讯问时潘某是否受到恐吓、诱骗等非法收集证据的现象,查看有无从轻或减轻其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

    经了解得知,受援人并非主动参与犯罪。事实经过是受援人潘某当天接受朋友王某邀请吃饭,潘某如约赴宴,饭桌上,王某提出女朋友周某与程某在网上聊天时发生矛盾、互相谩骂,双方各找人“约架”,要求潘某跟随。潘某虽不情愿,但碍于情面,难以推脱,饭后只好随王某一同去往事发地点。斗殴过程中,潘某考虑到只要不造成对方伤害,就可以既不得罪朋友,又不犯法。

    当时,由于对方一个女生的牙被误伤折断使斗殴中止,对方提出下午继续,受援人方没有应约。随后受伤人家属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潘某家属得知此事后,经咨询了解到潘某行为已构成犯罪,随即陪同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犯罪经过。

    承办律师向检察院调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并对潘某陈述经过进行核实,确认其是否客观陈述,有无逃避侦查、避重就轻供述的情况。经调查,承办律师对潘某的犯罪性质、犯罪地位、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以及主观恶性程度有了客观的了解。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基本与潘某陈述一致。潘某不是主动参加犯罪,只是碍于情面,为朋友站脚助威,被动参加斗殴,主观恶性较小。在斗殴中非主要人员,且注十分意轻重,唯恐伤害对方身体、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后,得知公安机关寻找自己,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根据以上情况,承办律师认为:1、受援人潘某虽参加了聚众斗殴,但情节轻微。2、潘某属被动参与犯罪,在犯罪中一直避免造成他人伤害,主观恶性较小。3、潘某认为没有造成他人伤害不算犯罪,属于认识错误,是法盲的表现。4、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属自首行为。5、潘某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6、潘某及其他犯罪嫌疑人家属共同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7、考虑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惩结合的方针,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承办律师请求检察院考虑对被告潘某不予起诉。

    承办结果:援助律师依据充分事实和证据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建议对受援人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院经过慎重考虑,采纳了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潘某附条件不起诉。

    案件点评: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案件中仍占有一定的比例,主要集中于抢劫、伤害、寻衅滋事、斗殴、盗窃等几类社会危害较大的刑事犯罪。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团伙型犯罪,援助律师深刻领悟国家刑法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目的在于教育和挽救,而非惩处,真正的目的在于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决定本案最终取得了受援人满意的结果。

    静海区检察院:以听证赢公信 让公正“看得见”四个“聚焦”提升公开听证规范化水平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检察机关一直把公开听证作为提升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到‘应听证尽听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谈到公开听证,静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利华这样说道。

    2020年以来,静海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市检察院决策部署,坚持践行“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理念,精心打造检察听证室,对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行政争议案件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不断提升听证工作规范化水平。


    聚焦“六稳”“六保”
    审慎办理涉民企案件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我触及法律底线,理应受到法律严惩,但是静海区检察院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引以为戒,多学习法律知识,守法经营,争取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不辜负社会的期待。”一场听证会后,天津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

    该民营企业因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联系其他公司伪造虚假资金回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余张,税额30余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并积极补缴了税款。涉案单位为民营企业,且犯罪情节轻微。静海区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并参考听证结果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静海区检察院从保就业、保稳定大局出发,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审慎做出决定。据统计,2020年以来,该院通过公开听证依法对6件、7人涉民营企业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

    聚焦和谐稳定
    化解社会矛盾

    张某某与妻子因感情破裂暂时分居,妻子带着女儿住在娘家。2019年8月,思女心切的张某某来到妻子娘家,欲强行带走孩子时遭到了岳父王某某的阻拦。为驱赶张某某离开,王某某情急之下用刀将张某某砍伤,后被判处刑罚。

    案发一年来,张某某一直觉得自己伤情严重,认为司法机关对其岳父王某某的刑罚过轻,多次到司法机关进行申诉。2020年10月,静海区检察院针对这起刑事申诉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在各位听证员的见证下,检察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帮张某某解开心结。张某某对司法机关的判决表示认可,承诺不再进行申诉。

    静海区检察院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将矛盾化解、释法说理思维贯穿于公开听证全过程。通过阐释法律依据、摆明事实证据、开展现场质证等方式,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办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息诉罢访,推动司法公开。

    聚焦行政争议
    搭建说理平台

    2020年11月,当事人吕某因不满静海区某行政单位对其违法用地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静海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静海区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邀请3名律师作为听证员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围绕吕某某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其建筑物等设施占地面积与处罚面积是否相符为议题展开。案件双方交替进行申述与答辩,听证员针对案情分别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当事人进行提问,最终促成双方就该行政争议案件后续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近年来,静海区检察院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案件当事人搭建面对面交流平台。听证员作为“外脑”对争议焦点进行提问并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发表评议意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既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又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聚焦社会关切
    提升检察形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群众参与感,提高司法透明度,我们将在‘两微一端’平台上提前发布拟公开听证案件的简单案情、证据、案件当事人意见等。对拟不起诉案件,公开检察机关做出的拟不起诉理由,并将网上听证的结果作为做出听证决定的重要依据,这样不仅能够让更多的人通过网络参与到公开听证中来,也使听证结果更具有说服力。”静海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赵继军对记者说。

    2020年以来,静海区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公开听证制度,因地制宜设置“等腰三角形”听证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基层组织代表、志愿者等社会各界人士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发表意见,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为案件准确定性、顺利办结奠定基础。

    同时,该院将开展公开听证作为普及法律知识的有力契机和有效载体,以“传统媒体 新媒体”的形式对办案实效进行广泛宣传,达到“听证一案、普法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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