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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一般来说是对于触犯了刑法的人所采用的处罚。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同时法律法规的内容也是越来越健全。对于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在社会上从事职业的时候,有很多的职业是会被拒绝的,这并不是对于这类人的歧视,只是法律需要一个对人的警示,既然犯了错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一个因果的必然性。
那么受到过刑罚的人,有哪些职业是无法从事的呢?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上述这些职业是不能从事的。
当然对于受过刑罚的人,除了本人有很多职业不能从事以外,国家的法律对于其子女也是有很多限制的,例如当兵,凡是受过刑罚的人,他们的子女在报名当兵的时候,政治审核是不会通过的。
除了当兵还有在高考中,如果有报考警校的考生,政审也是需要的,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原因直系亲属有判刑等犯罪行为的,那么孩子考警校就不行了。当然除此之外,对于这类人,国家法律还有很多的对他们的限制,所以,我们每个人为了自己也是为了自己的家人还是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要做出让自己的后悔的事情来,因为一旦后悔就晚了。
在警校招生中: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四)曾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有过吸毒史的;(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征兵政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五)文身的;(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1、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9、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外交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2、拍卖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7、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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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已经讲了民事律师的作用,那么今天来讲讲刑事律师的作用。
首先,任何大多数刑事案件(不是所有)包括三个程序: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律师的工作是不同的。
第一个是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首先要做的是律师会见,律师是侦查阶段除了办案机关之外唯一合理合法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群体。通过律师会见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的作用,了解案情事实,了解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并且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的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的客观行为。通过侦查方向,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询问了什么内容,犯罪嫌疑人是怎么回答的,如果是团伙犯罪还需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指挥、决定作用,从而初步判断案件走向,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同时在会见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辅导,心理疏导,通过法律辅导让犯罪嫌疑人熟悉的知道其涉嫌的罪名如果达到定罪量刑,要达到何种证明标准,通过心理疏导让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能够安分守已,不至于太过悲观。
更为重要的是,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是可以根据会见以及合法取证,再结合案件客观事实,与公安机关沟通案情,定向了解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该案件的定位,并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合法合理合情的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如果取保候审申请未得到批准,还应当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前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甚至结合案情,在公安机关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进行退赔、退赃等一系列法律行为都需要刑事辩护律师保驾护航。
因此,在侦查阶段,除了辩护律师,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行为,不可能知晓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不可能认定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作用的认定的。当然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中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也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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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被突然关押进看守所后,家属都会很着急,不知道怎么办,不知道如何聘请律师,也不清楚律师的具体工作内容,甚至会想各种不靠谱的旁门方法,急病乱投医,导致被骗。
事实上,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服务内容是比较清晰明确的,优秀的律师能依据严谨的工作流程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现本文将刑事案件各个阶段、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作如下简介。
01
刑事侦查阶段
初次会见。初次会见主要以表达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和家属的焦灼情绪,给予双方心理安慰为主,同时初步了解案情,了解重大突破点,比如是否存在无罪、不构成犯罪等情形。很多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会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此时,律师的出现能给与很好的心理支持。
了解案情、提供法律解答。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其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挖掘关键线索。随着会见的深入,律师逐步了解全案来龙去脉,进而利用专业能力挖掘出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无罪、罪轻的依据。律师的介入,可以帮助收集、固定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
避免刑讯逼供。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如果有此类情形发生,律师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向公安机关出具《请求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
和检察官沟通。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律师可以申请向检察官当面沟通,说明律师意见,争取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02
审查起诉阶段
会见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
查阅案卷资料,深入了解案情。此阶段,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
分析案情,提出辩护策略。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证据不足,案件就可能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也可以通过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03
刑事审判阶段
会见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帮助;
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
庭前辅导被告。律师与被告沟通辩护意见,在庭审前辅导被告人庭审程序、注意事项,以便法庭上作适当的配合,争取最好的庭审效果;
精心准备辩护意见。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利用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
开庭辩护。精心应对庭审,充分阐述辩护理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
判后答疑及上诉。判决后对判决进行分析,若被告人要求上诉,帮助被告人作好上诉准备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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