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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帮助青少年更好地认识法律、筑牢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把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创出新成效?鹿寨县司法局首次开始尝试以老师为受众进行普法授课。
2021年9月17日下午,县司法局联合县教育局组织县辖区50多名老师在县城南二小上法治课,他们邀请广西广正大(鹿寨)律师事务所律师甘伟授课,为老师们送上一堂《民法典》法治大餐, 让《民法典》走进校园,走近老师,守护孩子成长。
讲课中,甘伟律师从《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典》涉及的继承篇和侵权责任篇的主要内容逐次为老师们进行了讲解,以不同形式的继承举例,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可能造成的继承后果,以高空抛物现象举例,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建议老师们在教学时将《民法典》内容结合生活中的实际场景和社会上的热点现象为孩子普及法律知识。此次法治课与以往给学生上课不同,在形式上,省略掉情景再现、实物展示等环节,通过讲解案例,直奔主题;在内容上,减少简单概念、应知应会内容的介绍,更多地深入讲解相对专业法律上的内容;在语言上,减少说教的成分,更多地与老师们进行交流与分享。
甘伟表示,法律离孩子并不远,“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应该从小培养,作为青少年启蒙教育工作者,老师的普法工作在提高孩子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具有重要作用,他们在学习时能够应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孩子树立法治观念。
本次“法律进校园”活动受到老师们的热烈欢迎,不仅将《民法典》送进了校园,加强老师们的法律意识,也进一步为老师们树立正确的普法观念,为法治校园营造了良好氛围。
这是鹿寨县司法局致力于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的一个剪影,接下来,该局将继续以普法工作为依托,创新方式,整合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鹿寨县司法局
编辑:桂法瑄
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基层是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的活力源泉。
“七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鹿寨县以法治乡村建设为目标,率先在全区创新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育出了一批“看得懂法律、讲得出政策、用得通法规”的农村“法律明白人”。
目前,该县已有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238名。他们在基层群众中充分发挥法治宣传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员的作用,积极宣传法律法规,传播法治精神,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基层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意识不断得到增强,基层社会环境不断得到优化。今年该县公布的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为99.32%,在柳州市各县区排名第一。
1 顶层设计 推动工程实施
“我志愿加入农村‘法律明白人’队伍。我宣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日前,鹿寨县238名农村“法律明白人”在县人民调解员暨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班上集体宣誓。为期4天的培训中,他们接受人民调解工作务实、“三大纠纷”调解技巧、民法典解读及在农村工作中的运用等方面培训。
开展法治专题培训是鹿寨县不断提高“法律明白人”能力素质的主要措施。
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鹿寨县高度重视农村“法律明白人”工作,从组织上强化、制度上加力,确保该项工作能够持续稳步推进。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乡两级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年度计划,细化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推进时间表,推动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培养工程,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建立工作制度,做好顶层设计。该县深改办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纳入城乡融合发展改革集成试点工作,印发了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实施方案、工作规范等文件。
——坚持培养力度、推进速度和使用程度相协调。以3年为期,确保到2022年年底,努力实现全县各行政村每20户至少培养1名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且有农村“法律明白人”的户数占农户总户数30%以上的目标。
2 多措并举 提高业务能力
“是他们的鼓励和帮助,让我远离了家暴。”家住鹿寨县波井村的刘女士口中的他们,是当地的“法律明白人”。
刘女士常年遭受家暴,在“法律明白人”的帮助下,她学会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并向法院申请到了该村第一张“人身保护令”,倘若她丈夫再施家暴,法院可依法对其丈夫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刘女士的改变,源于“法律明白人”开展的一次普法活动。
掌握土地、环保、婚姻家事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对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基本要求。
为提高农村“法律明白人”的业务能力,鹿寨县组建了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和服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律师等组成的普法讲师团,每年对农村“法律明白人”集中开展至少1次系统辅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原则,各乡镇还会邀请讲师组织轮训;驻村法律顾问在值班期间也会对“法律明白人”骨干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他们处理村中事务和参与人民调解的能力。
据统计,这些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5年来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达1万多件,成功率达95%以上。
在不断提高农村“法律明白人”业务能力的同时,该县还积极为“法律明白人”打造普法平台。
村级设立了小型法治文化长廊、法治大舞台、法治大讲堂和法治书屋;屯级打造小型法治文化园,在村民聚集的小商店、娱乐室试点建设“法治驿站”,给农村“法律明白人”提供带领村民学法的场所。全县共建立“法治驿站”25个,进一步延伸普法触角。
3 部门联动 汇聚培训合力
“今晚的演出很精彩,特别是学民法典的快板和调解室的小品,真有意思!”近日,鹿寨县四排镇水头村水头屯大舞台上,由鹿寨县妇联、县司法局联合主办的“建设法治鹿寨,巾帼在行动”“桂姐姐”法治巡回宣传活动,通过快板、音乐剧、曲艺小品和山歌戏等,给当地群众献上法治文化大餐。
该活动在每个乡镇巡演一场,邀请当地“法律明白人”参与宣讲和演出,带动农民群众学法用法,在农村营造知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鹿寨县各责任单位针对农村常遇到的交通事故、医患纠纷、房屋与土地征收、林地林权纠纷和森林资源保护等法律问题,采取以案释法、现场观摩教学、法治巡讲巡演等方式,对农村“法律明白人”进行业务培训。
顺应当前通信技术的发展,该县还通过开展视频法律培训、微信群法律问题咨询,打造“法治鹿寨”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农村“法律明白人”开展培训,扩大农村“法律明白人”及骨干培训的可及性和覆盖面。
随着农村“法律明白人”队伍的不断壮大,进一步加强“法律明白人”队伍建设。以行政村为单位,优先在村组干部、农村党员和人民调解员中,遴选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按照集中考试、宣誓上岗、签承诺书、统一发证、最后公示的程序进行选拔。
各乡(镇)党委、政府给农村“法律明白人”建立档案、统一规范化管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将是否遵纪守法、业务培训、尽职尽责等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实行量化计分考核,对表现优秀者,按规定给与奖励,并在涉农贷款、技术帮扶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不认真履职者将及时予以清退。
宣传法律政策、调解矛盾纠纷、引导法律服务……如今,鹿寨238名农村“法律明白人”活跃在基层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一线,有力推动了农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记者周珂 通讯员张茜 实习生冯政强)
这一期,我们将展示城中区、柳北区、鹿寨县、融水县检察院提交的关于审查逮捕和侦查活动监督方面的展评案件。
17号展评案件
覃某某涉嫌高利转贷案
提交院: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人:邓李敏
邓李敏,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从事侦监工作17年。
展评类型
立案监督,审查逮捕
主要案件事实:2009年至2014年间,犯罪嫌疑人覃某某为获得高额利润,以投资名义将从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所得的305万元人民币分别借给王某某、张某某两人,从中获取高额利息200多万元。
监督立案和诉讼过程:
2017年6月17日,城中院侦监科联络员在侦查监督室通过警务综合平台审查公安机关案件受理情况时发现,市纪委于2016年12月将覃某某涉嫌高利转贷案线索移送柳州市公安局,柳州市公安局指定某公安分局管辖该案,但某公安分局受理该案线索两个月后仍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处理,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为保证监督案件的准确性与高质量,办案人员到办案单位对案件进行深入了解,现场调阅线索材料,从大量的银行流水账单中梳理、比对资金去向,对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进行了分析,认为覃某某的行为涉嫌高利转贷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17年6月19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侦查机关当日以涉嫌高利转贷罪对覃某某立案侦查。
提前介入和审查逮捕的重点:
嫌疑人如何转贷?转贷的证据如何收集、固定?是认定此案的关键。犯罪嫌疑人覃某某试图通过经多人转手完成借贷交易等手段掩盖将贷款转借他人获得高额利润的事实,时间长、涉及的中间人多,范围广,交易区间更是涵盖了五年的银行流水账单。承办人在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后,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着重从来历不明的大额款项入手,从大量的银行流水账单中梳理、比对资金去向脉络,建构证据框架体系,结合涉案人员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串联起资金链条,最终揭开了嫌疑人高利转贷犯罪的真面目,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推荐理由:
本案是通过侦查监督室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并充分发挥立案监督、提前介入等侦查监督职能的一起成功案例。一方面是通过审查公安警务综合平台,及时掌握公安机关案件受理情况,坚决杜绝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另一方面是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注重从繁杂的银行流水票据中梳理涉案资金脉络,建构证据框架体系,层层揭开了嫌疑人高利转贷犯罪的真面目。
市院侦监处点评意见:
城中院积极发挥驻派出所侦查监督室的职能,不仅有效拓宽了立案监督渠道,更进一步将侦查活动监督关口前移,强化源头监督,对侦查机关执法活动监督变被动为主动,对侦查取证活动的介入变事后为同步,对其它基层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具有良好的借鉴价值和意义。
吃瓜群众:
先向银行低息贷款出来,再以高息转借他人以谋取利息差,真是“生财有道”啊!
小编:
这种看似“精明”的理财方式其实触犯了刑法,而且还存在高息不受法律保护及收不回借款的风险,各位 看官,君子爱财还得要取之有道啊
18号展评案件
刘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
提交院: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人:刘艳
刘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展评类型
侦查活动监督
主要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化名)、刘某某(化名)在其租住房内持有大量疑似毒品,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迅速出警,当场抓获非法持有毒品的嫌疑人,并在二嫌疑人居住的房间查获疑似冰毒毛重275.43克,净重258.40克;疑似麻古毛重8.77克,净重7.62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纠正违法事实:
承办人在审查时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多次存在违法行为:1、将同一容器内的三小包毒品混合称量,未分别称重;2、对几小包检材未分别抽样,且抽样数量不足1克;3、称量毒品过程中,放置在电子秤上的白纸从始至终未更换,可能会污染检材。承办人认为侦查人员未严格按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在依法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同时,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推荐理由:
柳北区院坚持“凡监督均依法监督”的原则,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证据合法性审查,及时发现非法证据线索,重点关注证据收集的程序瑕疵,从中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线索,对收集的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坚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避免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情况。
市院侦监处点评意见:
毒品案件中,除了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外,物证毒品也是认定毒品犯罪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本案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实体与程序并重,不是流于形式只审查书面证据,认真审查毒品称量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公安机关的不规范执法行为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具有说服力和针对性的执法建议,并通过加强监督前和监督过程中的交流沟通,促使侦查机关接受并及时整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吃瓜群众:
毒品案件的办理规定很严格啊
小编:
是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有非常严格而详细的规定
19号展评案件
莫兆军涉嫌盗窃案
提交院: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人:黄昕元
黄昕元,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盘凌霄,26岁,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从事侦查监督工作2年半。
展评类型
侦查活动监督
主要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莫兆军(聋哑人)伙同他人分工合作在鹿寨镇某猪肉摊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6200元,被提请。
纠正违法事实:
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存在违法行为:嫌疑人莫兆军系聋哑人,其本人及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而侦查机关没有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推荐理由:
《刑事诉讼法》把对盲、聋、哑等人员的指定辩护强制性地纳入提供法律援助人员的范围,侦查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聋哑人的相关法律援助规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院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体现和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市院侦监处点评意见:
对盲、聋、哑等残疾人的强制性法律保护,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进步,彰显了对残疾人的法律人文关怀。此案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体现法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吃瓜群众:
这说明国家对犯罪的残疾人士的法律权益的保护是很到位的。
小编:
是的,这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进步,也体现了国家法制与社会文明的进步。
20号展评案件
李某某盗窃案
提交院:融水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人:黄敏娜
黄敏娜,女,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从事侦查监督工作7年。
展评类型
审查逮捕
主要案件事实: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路过融水县某街路口凉亭处,发现被害人酒醉睡在那里,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口袋里的现金400元偷走。同日11时许,嫌疑人李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并在其房间内查获盗窃所得的人民币400元整。
审查逮捕的焦点难点: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案现场是否为公共场合?其作案手段是扒窃还是一般的盗窃?存在较大争议,如果认定为盗窃,由于所偷财物达不到盗窃罪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不应当逮捕;如果认定为扒窃,嫌疑人有前科,则应当入罪逮捕。承办人多方听取意见,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最终认定:当时马路上的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时该路段行人非常稀少,不符合扒窃中公共场所的要求,嫌疑人此时趁被害人熟睡偷走其身上钱物与一般的盗窃无异,并未造成对多数社会公众的危害,其行为是盗窃而不是扒窃,由于所偷财物不到盗窃罪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不应当逮捕。
融水县人民检察院推荐理由:
本案虽是小案,但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有不同意见且争议较大。承办人深入钻研法学理论,多方听取意见,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最终获得对立法本意和案件事实的正确理解和认定,以认真求实的态度确保了办案质量。
市院侦监处点评意见:
面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下级业务部门及时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及时指导,共同会诊,共同应对,充分发挥了检察一体化破解疑难问题的优势与作用。本案的罪名认定及处理决定,也给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性案例的作用。
吃瓜群众:
偷个几百块的小case,着实让检察官操碎了心!
小编:
在基层院就有不少这样的案子,金额不大,案情也不复杂,就是在罪与非罪之间争议较大,着实要费番心思。
供稿:市院侦监处
编辑:梁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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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刑事律师,道德与法治讲课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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