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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见习记者行海洋)近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认为,应该建立律师辩护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全覆盖制度,确定律师在场权,加强律师辩护权利保障。
11月6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刑事辩护论坛上,陈卫东指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一直低位运行,实现新时代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首先需要解决量的问题。没有量变,质变就无从谈起。
记者注意到,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等8个省份部署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将此项试点扩大至全国。经过5年试点,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率提高到80%以上。
对于前述《意见》的出台,陈卫东认为“恰逢其时”。一方面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试点积累了较为丰富成熟的经验,可以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借鉴。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稳定在85%以上,可以说被告人的前途命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基本确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获得辩护机会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陈卫东还指出,除了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外,在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侦查阶段尚未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他认为,在中国的诉讼结构下,侦查对起诉和审判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侦查阶段能够实现辩护的全覆盖,将为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客观性带来正面作用。
“我们是一个依赖口供的国家,定罪量刑几乎很少没有口供。而围绕口供的自愿性、合法性,一直是法庭审理、案件裁判中的焦点问题。”因此陈卫东认为,在实现辩护全覆盖的基础上,如果能够把律师在场权确定下来,将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进步。
“即使在短时期内难以实现律师在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发表言论等积极在场权,但仍有一种过渡性的思路可供参考。”陈卫东提出了消极在场权的观点,即当讯问人员存在不规范或者违法行为时,律师可以当场指出并要求改正,或者要求记录在案,进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充分行使辩护权是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必须加强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陈卫东认为,一方面应继续完善律师辩护权利体系,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和完善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和办案责任制。
陈卫东指出,律师辩护权的实现需要以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尊重与配合为前提。如果公权力机关故意阻挠或消极不配合,那么律师将难以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因此,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关键在于督促公权力机关依法正确履职。“当前可行的方案是构建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和办案责任制,一方面形成公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另一方面倒逼公权力主体正确执行法律。”他说。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
新时代下,刑事辩护有何作为?1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京举办,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
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京举办,聚焦新时代刑事辩护
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作了题为《实现新时代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的发言。他呼吁,应当尽快推进刑事诉讼过程辩护的全覆盖,把律师在场权的权利确定下来。与此同时,他还希望能在监察案件审理阶段探索建立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以此实现监察案件高质量发展。
陈卫东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把高质量发展明确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刑事辩护作为法律皇冠上的宝石,实现其高质量发展既是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一个现实紧迫而又重大的话题。
他直言,我国的刑事辩护工作可以说是在曲折中不断前行,取得的进步有目共睹。但同时,由于立法滞后,犯罪态势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刑事辩护在当下面临的挑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愈发复杂多样。
新时代之下,如何实现新时代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在陈卫东看来,首先需要解决量的问题,没有量变就无从谈起质变,“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一直低位运行,与发达国家90%多的辩护率相比,差距比较大。”
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盖。“经过五年试点,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到80%以上,这项成绩值得肯定。”陈卫东说。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意见》同时指出,试点工作中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2年10月27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陈卫东分析说,前述《意见》的出台恰逢其时,一方面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试点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成熟的经验,可以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借鉴。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稳定在85%以上,可以说被告人的前途命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基本确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获得辩护的机会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自明。
不过,除了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外,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侦查阶段尚未推进这一试点,“我们现在应当尽快推进刑事诉讼过程辩护的全覆盖。”陈卫东表示,在中国诉讼结构下,侦查对起诉和审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侦查阶段如果能够实现辩护的全覆盖,将为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客观性带来非常正面的作用。
“特别是口供,我国定罪量刑几乎很少没有口供,而口供围绕着自愿性、合法性,一直是法庭审理中、案件裁判中的焦点问题。”陈卫东坦言,如果能够实现刑事诉讼辩护过程全覆盖,特别能够把律师在场权的权利确定下来,将是非常了不起的进步。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陈卫东认为,一方面应继续完善律师辩护权利体系,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司法救济程序和办案责任制。
他补充说,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关键在于督促公权力机关依法正确履职,“当前可行的方案是构建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和办案责任制,一方面形成公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另一方面倒逼公权力主体正确执行法律。”
不止于此,关于律师辩护覆盖问题,陈卫东则建议在监察案件审理阶段探索建立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
“监察机关调查案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也不是刑事司法活动。所以我们监察制度在设计中、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律师的介入,律师也不能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帮助。”陈卫东为此建言:为了既保证监察案件的顺利进行,不影响不干扰监察机关办理案件,在监察后的审理环节是不是可以建立一个监察审理部门听取律师的意见环节。
他认为,这是实现监察案件高质量发展,也是实现刑事辩护制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步,“如果能够实现突破这一步,对监察制度的长远发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推进都具有非常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刑事辩护面临新的变化和挑战。1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京举办,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
第十六届尚权刑辩论坛在京举办,业界研讨新时代刑事辩护议题。
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表示,刑辩律师要正视刑事犯罪客观变化,正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两项重大改革,与此同时,刑事诉讼也一定要坚持人文关怀,强化认罪认罚当中的自愿性、律师帮助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论坛围绕业界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设置了五个单元的讨论议题,分别为少捕慎诉慎押、死刑辩护、刑事涉案财产处置、刑事证据制度、刑辩职业伦理等方面,多名专家学者、刑辩律师参与讨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不断进步,由此引起了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司法制度工作机制等一系列的调整和变革。”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在论坛上表示,过去一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法开始实施,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制度得到落实。与此同时,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刑事辩护的律师职业伦理建设也备受重视,刑事证据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新的变化和挑战都将影响到我们刑事辩护工作的开展,需要我们加以研究。”
樊崇义教授在论坛上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等两项重大司法改革的理性思维。他坦言,在律师界,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前述两项重大改革的问题。
比如,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性问题备受关注。樊崇义观察说,有人将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视为“压制了当事人的自愿性”,进而认为权利派生出来的律师法律帮助问题已经转化为司法机关的合作者、配合者。
“这些思考都是因为在理念和认识上,立场观点和方法上根基不深、站得不牢而走偏了方向。因此,强化治理思维是当前一个首要话题。”樊崇义直言,要正视刑事犯罪的客观变化,把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两项改革搞好,“我们经常讲的两个80%,就是刑事犯罪80%轻罪,80%犯罪嫌疑人认罪,“这一客观事实司法对策必须作出相应的转变和改革,要坚持马列主义的唯物论认识论的方法,认清当前犯罪生态。”
在樊崇义看来,前述两项重大改革也是中华民族传统优秀刑事法治文化引领,“我把它叫做慎刑思想的延续和发展,纵观我国历史,刑法是法律社会的主要手段,但是与重罚酷刑相适应,各个朝代都存在着多种形式内容的慎刑思想。”
基于此,樊崇义认为,慎刑思想理应发扬光大,慎刑思想的理念成为我国各项刑事政策的文化基础,绝不可以忽视。
此外,上述两项改革还是我国从刑事犯罪长期斗争的经验总结,即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押可不押的不押等刑事政策,“刑事诉讼从哲学上来讲一定要坚持人本主义、人文关怀,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一个人的人生,这是两项改革的哲理依据,所以要加强人权保障,加强认罪认罚当中的自愿性问题、律师帮助问题。”樊崇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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