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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可以找律师吗,嫖娼行政处罚的影响,救济途径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1 18:08:14
嫖娼行政处罚的影响、救济途径

嫖娼行政处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因嫖娼被处罚后,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笔者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批卖淫嫖娼案件十余年,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本文分析了嫖娼行政处罚的影响,列明了嫖娼行政处罚以及救济的相关法律规定,详细说明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诉诉讼的理由以及撤销行政处罚的途径。

一、嫖娼行政处罚的影响

公职人员、学生、艺人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公职人员、学生面临被开除,艺人面临被封杀。

(一)公职人员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学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艺人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职人员、学生、艺人嫖娼被行政处罚后,均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具体如下表:

身份

事由

影响

公职人员



嫖娼

撤职或者开除,党员还要给予警告至开除的党纪处分

学生

开除学籍

艺人

封杀

二、嫖娼行政处罚及救济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条第五款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理由

嫖娼行政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办理,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一)事实认定有误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是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不能做出处罚。针对嫖娼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常见理由如下:

1.嫖娼时间认定有误

嫖娼时间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组成要素,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的嫖娼时间要与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告知笔录等证据记载的嫖娼时间相符,不能出现矛盾,如果相互矛盾,嫖娼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2.嫖娼地点认定有误

嫖娼地点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组成要素,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的嫖娼地点要与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告知笔录等证据记载的嫖娼地点相符,不能出现矛盾,如果相互矛盾,嫖娼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3.嫖资认定有误

嫖资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组成要素,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的嫖资要与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告知笔录等证据记载的嫖资相符,不能出现矛盾,如果相互矛盾,嫖娼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4.卖淫嫖娼人员认定有误

卖淫嫖娼人员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组成要素,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的卖淫嫖娼人员要与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告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记载的卖淫嫖娼人员相符,不能出现矛盾,如果相互矛盾,嫖娼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5.主动投案的事实未认定

有的嫖娼人员并非现场抓获,而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此时,嫖娼人员系主动投案,如果在案件事实中未认定主动投案的情况,嫖娼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二)违反法定程序

嫖娼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则处罚有可能会被撤销。实践中,常见的违反程序如下:

1.未受案就开始调查取证

受案是卖淫嫖娼案件办理的第一步,受案以后才能开始调查取证工作,如果还未受案就开始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无效证据。

2.调查取证由一个民警进行

卖淫嫖娼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询问、勘验检查、证据保全、辨认等,进行上述调查取证工作必须由二个以上的民警进行,如果是一个民警进行,收集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无效证据。

3.对卖淫女的检查未由女性民警进行

在卖淫嫖娼现场,对卖淫女进行人身检查的,应当由女民警进行,如果未由女民警进行检查,检查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无效证据。

4.收集电子数据不符合规定

嫖娼人员与卖淫女之间的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属于电子数据,收集上述证据必须严格按照电子数据的收集要求进行。能扣押原始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介质;无法扣押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制作笔录,并由办案民警、持有人签字;无法扣押原始介质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打印、拍照固定,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并由办案民警、持有人签字。

如果未按照上述程序收集嫖娼人员与卖淫女之间的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的,收集的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无效证据。

5.处罚前未进行告知

在作出嫖娼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要告知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为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未进行告知,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会被撤销。

(三)法律适用错误

1.未引用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

嫖娼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写明所处罚依据的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如果嫖娼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2.未引用主动投案条款

有的嫖娼人员并非现场抓获,而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系主动投案,嫖娼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引用主动投案的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如果嫖娼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主动投案的事实,但未认引用主动投案的条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嫖娼行政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3.嫖娼行政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于未按照上述裁量基准进行处罚的,比如发生了性关系而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未发生性关系而给予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处罚可能会被撤销。

四、嫖娼行政处罚的撤销途径

(一)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嫖娼人员被处罚后在六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处罚存在以下情形,会被复议机关撤销: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人民法院撤销

嫖娼人员被处罚后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三)公安机关自行撤销

嫖娼人员被行政处罚后,未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且未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通过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公安机关接到反映后,会对嫖娼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如果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会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嫖娼行政处罚案件在实践中复杂多样,每起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问题。因嫖娼被处罚后,要在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律师介入,委托代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公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后,律师及时阅卷,通过阅卷发现其中存在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多方面的问题,提出代理意见并递交给复议机关、法院,以便于及时申请撤销嫖娼行政处罚,维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介绍


郭晓航律师

职位: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学习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案件10余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与代理、治安处罚、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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