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将暴力催收入刑。现今社会,很多人都或多或少背负贷款,房贷、车贷,也有些人借了网贷。如果遇到周转不灵或者客观经营困难等,可能会出现逾期。为了收回贷款,催收员这一职业相应诞生。但是,随着催收行业的壮大,有不少催收行走在法律边缘,比如暴力催收。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说明中提到,要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可以说,现在暴力催收不仅可能违法甚至会构成犯罪。同时,笔者也感觉借款人起诉暴力催收侵犯名誉权的民事判决,借款人胜诉的比例在提高。这也可能是在暴力催收入刑的司法取向下出现的有利于借款人的局面。下面的案例中,原告为证明被告进行了暴力催收,提供了通话记录截图、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多份通话录音等证据,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2017年12月22日,原告通过××贷APP与案外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KK183230017019028169】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古X丹向四川新网银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3000元,贷款期限12期,贷款年利率8.8%。
原告主张上述借款均系用于信用卡还款,在其按照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且未发生逾期的情况下,被告于2018年4月24日通过电话、短信及微信等方式骚扰其父母、亲属、同事、房东等多人,污蔑、诽谤其恶意骗贷不还,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并退还其多支付的利息。
原告提交借款凭证、微信及银行卡APP还款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等作为证据。
其中,通话记录截图显示有021-603××××3、021-60300816、021-60300810、189××××****、151××××****、181××××****、171××××8175等多个座机或手机的多次未接来电。
短信截图显示发送号码为171××××8175,短信内容为:“通告古X丹:139××××****,我司将联系你户籍当地的收账公司全面接手你的债务,准备好全部金额,近期会到你家里收款,包括你,父母,配偶,亲友同事,目前在职工作单位,以及配偶方亲属,在收款过程中产生任何后果由你自行承担。(爱人:林某151××××****)”。
微信截图显示微信号×××,申请添加好友时备注内容为:“转达古X丹涉嫌恶意骗贷,以合同法201条起诉,无回复视为默认,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好代理律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将该微信号备注名设置为××贷,双方于2018年4月25日的聊天内容为:
林某:“我是不是要准备22000?”
××贷:“是的,已经和您平邮讲的很清楚了”
林某:“还有你们××贷昨天恶意骚扰我朋友古X丹的亲戚,同事,朋友的事情要怎么处理?半夜一点多还是轰炸他们电话,他们不是我的联系人,你们这样暴力催收不犯法码?”
××贷:“您处理好了之后,材料我们会进行撤案调查,如果属实会安排工作人和您家人朋友一一道歉,这个事情和您朋友也有在协商当中”
林某:“那谁和我道歉?你知道你们群发的短信内容是什么吗?我钱已经准备好了,我需要你们一个处理方式”
××贷:“撤案调查后会给您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解释”
林某:“她又没欠钱,你群发,知道对她的父母造成的影响吗?”
××贷:“您说的情况我们一定会核实清楚之后给到您一个合理的解释”
林某:“你们××贷什么时候代扣,支持厦门国际银行的银行卡吗?”
××贷:“不支持,您没有其他的银行卡吗”
林某:“我转账进去你们可以后台手动扣款吗”
××贷:“是的”
林某:“那好,你等我,我现住转账过去成功后和你说,你马上手动扣款”
××贷:“好的”
林某:“你是××贷工作人员吗?”
××贷:“嗯,您说?马上六点系统是要冻结的”
林某:“到账了,扣款成功和我说”
××贷:“好的,扣掉了,先生”
林某:“这样是不是成功了?”附维信××贷50000元可用额度截图一张
××贷:“是的,逾期是红色的”
林某:“那你告诉我昨天的事要怎么处理”
××贷:“这边核实好以后安排工作人员电话或短信致歉你看可以吗”
其他微信聊天截图显示系原告与林某、备注名“房东姐姐”、“姐”等个人和在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话题均是关于收到上述催收电话、短信或微信添加消息等相关聊天内容。通话录音共14段,其中与021-603××××3、021-60300810的通话录音3段,两个号码接通后自动回复内容为:“您好,维信金科,请拨分机号,查号请按#字键”;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与021-603××××3的工作人员通话录音内容为:
林某:“××贷的是吧?”
工作日人员:“嗯,我讲话你有在听吗?”
林某:“听啊,你说。”
工作人员:“您这边电话舍得接了是吧?”
林某:“我跟你说,你这个处理方式很有问题,我都可以去报警了你知道吗?”
工作人员:“我跟你讲一下,如果你这个事情不处理的话,后续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会联系你的相关近亲属来核实您的信息,还是说您还是继续躲下去?”
林某:“我不躲,我去报案。”
林某与189××××****、151××××****的通过录音7段,通话过程中对方均有提及原告与林某存在男友朋友关系,如林某不处理欠款事宜将联系原告及其亲属等内容;林某与4001809860的通话录音4段,其中3段主要内容均为投诉催收人员骚扰原告及其联系人,要求更换对接工作人员并提供催收时的联系名单等,接听人员表示会如实记录诉求并交由相关部分处理并作出回复;第4段录音的主要内容为:
接听人员:“您好,有什么可以帮您”
林某:“你好,下午你们维信金科有个座机打给我,我现在要回拨不知道分机号,能不能帮我查一下分机号”
接听人员:“请您提供一下姓名、身份证号”
林某:“林某,35……,四点多打给我的”
接听人员:“我们帮您查了一下,确实您的具体情况我们这边是有工作人员在跟进的过程中的,您看是我给您电话还是我这边直接把这个业务给您解答了”
林某:“你直接给我分机号不行吗”
接听人员:“不好意思我这边不能提供分机号,即使提供了也是网络电话,现在拨过去也无法接通的,我只能帮您反馈让他尽快给您回电话可以吗”。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款凭证、微信及银行卡APP还款记录截图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其公司不具备金融借款资格,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也不负责追讨款项,其仅为××贷APP的运营主体,向各方提供技术及其他服务,代为扣划还款系依据原告及第三方的合法授权,并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催收行为,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为证明被告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提交聚投诉网关于××贷投诉截图一张,被告对该截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截图内容与本案无关。
另查明,原告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原告主张林某也是××贷用户,被告向其催收的行为是让林某还款,但当时原告与林某并非夫妻关系,仅是林某在××贷借款时留存的联系人之一。××贷首页显示客服热线为400-180-9860,关于××贷的介绍为由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贷”是维信金科集团旗下的移动互联网贷款服务平台;关于维信金科的介绍为“维信金科集团”是一家科技金融企业,在国内拥有包括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金融服务在内的多家子公司及业务分部。
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是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否是被告所为;其二,如确系被告所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为证明污蔑、诽谤其恶意骗贷不还、损害其名誉权等行为系被告所为的事实,提交了通话记录截图、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多份通话录音等证据。在电话号码为021-603×****的“维信金科”客服电话通话录音和微信号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均认可系××贷的工作人员,且该通话录音中提及的如不处理还款事宜将联系原告的近亲属等内容与原告提交的通话记录截图、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对林某提出要求对××贷骚扰原告及其亲友的行为作出解释时,微信号×××多次回复“如果属实会安排工作人和您家人朋友一一道歉”等内容,而该微信号与原告提交的添加好友备注内容为:“转达古X丹涉嫌恶意骗贷,以合同法201条起诉,无回复视为默认,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好代理律师!”的微信截图显示的微信号相同。此外,一审法院经核实4001809860确实为××贷官方客服电话,在原告提交的林某与4001809860的人工客服通话录音中,林某要求查询当日下午4时维信金科打给其电话的座机分机号时,客服人员经查询确认确有其公司工作人员在跟进林某欠款事宜,并表示因系网络电话回拨无法接通,不能提供分机号,但可以让该工作人员回复电话;在林某与人工客服另三次通话录音中,其投诉关于××贷催收人员骚扰原告及其亲友并要求道歉时,客服均未予否认并表示会如实记录并尽快作出反馈。综合以上内容来看,原告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较为完成的证据链条,证明原告关于被告的工作人员或被告授权的其他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原告的亲属、同事等不特定的多人发送催收相关信息的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否违法、原告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以及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均存在的情况下,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因素加以判断。本案中,被告做为××贷APP的运营商,在明知原告未出现逾期的情况下,拨打原告的亲属、同事的电话及发送催收信息、微信等,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从其发送的短信及微信添加好友信息来看,该信息内容并不属实,属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进行不当评论的情形,其诽谤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被告多次拨打原告亲属、同事的电话及散布关于原告恶意骗贷信息的行为,足以引起亲属、同事反感进而降低对原告品德、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原告名誉损害的事实。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并不足达到造成原告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且原告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及名誉损失费亦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原告该两项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并退还其多支付利息的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一审判决:被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道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并将道歉内容在被告所运营的微博“维信金科”及公司主页公示10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在××贷APP上办理贷款,且事后被违法催债及侵犯名誉权的事实清楚,上诉人既认可××贷APP具有扣划还款功能,说明××贷APP不但提供放款服务,也从事催收划款业务,被上诉人向银行贷款的欠款信息及个人信息属于被上诉人的个人隐私,上诉人公司作为催收划款平台在催收欠款时应遵循合法及必要原则,不得利用被上诉人隐私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通话记录截图、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多份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明上诉人在运营××贷APP的过程中,利用被上诉人在××贷APP上办理贷款时披露的信息催收债款,未合理约束其工作人员催债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原审据此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并无不当,系原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与认定事实中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以催收侵犯名誉权起诉的案例中,有两个问题必须要证明,一个是实施催收的主体,即要证明是谁进行了催收。第二个问题就是催收信息内容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进行不当评论的情形,造成借款人名誉损害的事实。本案原告的举证非常充分也很有技巧,大家可以仔细看一下双方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做个参考,原告正是在电话录音和微信聊天中,确认了对方的身份,以及对方实施的暴力催收行为,最终获得了本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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