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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索赔找什么律师,精神病死亡赔偿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0 13:33:12

精神病人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死亡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呢?这个要具体看什么样的病情,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误判。其实,也是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来判断医生是否存在过错。广州一男子患精神分裂疾病18年,住院治疗过程中因药物反应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医生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一半民事赔偿责任71万元。#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精神病人治疗期间死亡,家属索赔89万元,法院判了


广州男子易某某生前在广州某某局工作,患有精神分裂疾病18年了。2006年2月离婚后未再婚。2014年6月13日,收养一子易某全。2019年1月17日,易某某因胡言乱语,行为异常,病情加重1个月后,入住广医脑科医院。

病历记载,入院检查:认知过程有幻听,思维散漫,有关系、被害、钟情妄想,注意涣散,情感不适切,自知力缺失。入院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诊疗经过:患者易某某入院后予以完善相关检查,利培酮、氨磺必利、氯氮平控制症状,戊丙酸钠控制情绪,氯硝西泮改善睡眠,苯扎贝特控脂等处理。

1月20日有冲动、伤人毁物行为,行保护性约束,1月31日行9-OH利培酮血清药物浓度测定(36.38ng/ml),利培酮血清药物浓度测定(15.53ng/ml),氨磺必利血清药物浓度测定(334.22ng/ml),CPY2D6基因多态性检测,2月2日报告:中代谢型。2月11日行第一次电休克(MCCT)治疗。至2月21日共行6次。2月12日心脏彩超显示左室舒张功能减退。3月3日23:57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广医脑科医院即心肺复苏。3月4日1:02因抢救无效死亡。

易某某去世后,其父母和养子易某全向医院交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为了弄清易某某的死因,2019年3月,易某某父母和养子易某全、广医脑科医院共同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易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9年6月3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易某某符合自身心脏肥大和精神药物的不良反应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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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疑问了药物不良反应引发病人死亡是不是医生肯定要承担用药不当的责任?这个还真不一定,很多药物不良反应是明知的,相当于事先告知患者,这个药物有风险,患者要使用要承担相应的用药风险的。但是,如果医生明知患者使用某种药物还产生不良反应,还要求患者使用的,医生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易某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医脑科医院赔易某某父母和养子易某893780.2元(医疗费30233.20元、误工费16081.1元;护理费690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死亡赔偿金962360元、丧葬费6380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合理费用19791.3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09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司法鉴定费41900元等共计1489633.67元×60%,即893780.2元)。

易某某亲属在计算民事赔偿费用过程中,主动地将民事责任划分为主次责任,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893780.2元。

广医脑科医院答辩称:我院对患者易某某诊断明确,整个诊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医疗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8月31日,通济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第五分析说明部分载明:“1、…。3、医方对心脏性猝死高风险未予以高度关注,存在诊疗过错。医方广州市惠爱医院对被鉴定人易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易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等同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41-60%(仅供法庭参考)。


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或者医疗过错的分析判断是非常谨慎的,医生治病救人从出发点来说是希望治好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多是医务人员失误或者过失。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易某某因病在广医脑科医院处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广医脑科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有效、及时的医疗服务和责任。通济鉴定中心对本次医疗病案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分析认定理由阐述充分,该鉴定意见足以采纳,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处理的依据。综合本案案情及根据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酌定广医脑科医院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

易某某亲属的损失有医疗费3023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交通费1380元、丧葬费63800元、死亡赔偿金9623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3756元、鉴定费41900元等合计1328029.2元,按责任比例赔偿,广医脑科医院应赔偿664014.6元(1328029.2元×50%),另广医脑科医院还应赔偿易某某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赔偿金额合计714014.6元,即广医脑科医院应向易某某亲属赔偿714014.6元。

一审法院判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向易某某亲属赔偿7140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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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医脑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我方对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所出具粵通司鉴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有异议。一审法院认定我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在医患双方之间分配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应综合考虑医患过错及患者原发病自身的医疗风险因素,合理衡量上述因素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关系。广医脑科医院主张本案需重新鉴定,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合鉴定意见,广医脑科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在联合大剂量服用利培酮、氨磺必利及氯氮平,以及患者有心脏基础病变、CYP2D6基因表达对药物耐受性差的情况下,存在对心脏性猝死高风险未予高度关注(未及时复查心电图、未及时复查血药浓度,对心脏基础病变及CYP2D6基因特性未调整用药方案);以及心脏复苏未行气管插管辅助呼吸等诊疗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因急性心功能障碍,导致心脏性猝死有一定的相关性。

同时,考虑到患者严重的心脏基础病变;因CYP2D6基因表达对精神药物耐药性差,导致对药物毒性敏感,药物联合应用方案和剂量不易掌握;急性心功能障碍导致心脏性猝死病情危重、救治难度大、预后差、死亡率高等其他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广医脑科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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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8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责任认定具有很高的专业技术性。案件中第一次司法鉴定的是死因,说明死者是死于药物不良反应。但是,药物不良反应并不能确定为医生的过错。死者家属起诉索赔以责任分担方式进行是理性客观的,是明智的选择。

第二次司法鉴定医生的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机构认为医生叠加使用大剂量药物过程中,对造成心脏病猝死的风险没有充分重视,以及心脏复苏抢救过程中没有插管辅助呼吸过错行为,认定广医脑科医院对易某某死亡承担过错责任。鉴定机构和法院考虑到,患者心脏病变抢救风险本身就高的因素,酌情让医院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死者家属主张医院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该说这个处理结果还是比较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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