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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找律师,北京海关律师邵永飞:身藏手机进境,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0 08:35:12
北京海关律师邵永飞:身藏手机进境,要承担什么责任?

近期,海关查获多宗旅客身藏手机进境案。6月17日20时许,身穿灰黑色上衣的香港女子叶某经拱北口岸粤澳直通车进境车道随车旅客验放厅进境,随身未携带任何行李,现场关员将其截查。经进一步查验,关员从其腰腹部处查获用透明胶带绑藏的“苹果”牌手机共计56台。当晚22时至24时,关员在拱北口岸进境旅检大厅连续查获香港旅客柯某,内地旅客黄某、肖某分别身藏手机26台、20台、20台进境,合计66台。

北京海关律师邵永飞:身藏手机进境,要承担什么责任?

身藏手机进境,无疑是违法行为,那么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手机属于应纳税款的商品,在身体上帮藏携带进境,属于故意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构成走私。

根据海关法相关规定,实施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货物并可以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根据逃税数额及具体走私情节,可能有以下处理结果:

1.逃税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规定,逃税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行为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逃税数额未到10万元,但行为人在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可以对行为人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例如,在(2016)粤03刑初624号案件中,被告人单某玲在2016年7月1日携带旧苹果手机裸机43台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当场查获。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006元。经查,2016年3月8日单某玲藏带旧苹果手机36台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皇岗海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单某玲携带旧苹果手机44台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皇岗海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单某玲2016年7月1日藏带手机进境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逃税税额未到到10万元,且不存在“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为人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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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北京走私罪辩护律师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处理。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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