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子中,律师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了解案情,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的关键所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目的性非常明确。第一次会见、过检会见、阅卷后会见、开庭前会见,律师都是带着“任务”去的,会见所说的话,传达的信息都是为了为后期案件进程做准备、打基础的。
律师会见是刑事律师一个业务,并非简单的见个面而已;很多家属认为律师会见就是简单的传个话,没什么其它事情,当然的对会见收费也颇有微词。
很多看守所门口都有会见律师,他们会见更多的是为了给家属传个话儿,当然收费也低,符合很多家属的口味;但一个真正做案子的律师,他的会见质量是前者不可比拟的。
今天就说一说律师会见过程中,都会给在押人员说什么,要传达什么。
一,亲属委托,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xx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聘请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xx罪名的xx的辩护人·····
二,律师携带律师证,律所《犯罪嫌疑人(委托人)会见函》,《授权委托书》,去看守所大厅办理律师会见手续,拿到提押票。
三,通过a/b门,交付提票,律师会见室等待会见。
四,犯罪嫌疑人到达会见室,会见开始。
<第一句>
“你认识xxx(委托人)么,他/她是你什么人?”
目的:确定委托关系的真实性,防止他人冒充亲属,套取口供,对其不利。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备注:
1.法律规定了律师凭着三证(律、函、委托)就可以会见,但又规定了只有监护人、近亲属才可以委托律师,这就导致了很多看守所不仅要三证,还要亲属关系证明。但生活中如何证明近亲属关系?夫妻可以凭着结婚证证明,但其它人呢?笔者遇到过父母为儿子委托律师,但身份不再一个户口本上,社区不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导致很难认定是否真的具有近亲属关系。在押人员第一次录口供的时候,公安机关会调查其身份关系,但律师没有办理授权委托时对身份关系是不可知的。
2.由于亲属关系的核实的难度,很多律师见到在押人员的时候都问这么一句话,只有和本人核实了确属亲属,才有委托的合法性。律师才敢进一步的和当事人沟通。女朋友冒充姐姐签署委托,会见前这么一句核实,委托关系直接就违法,下一步律师便立即停止会见。
3.对于团伙犯罪,有时候会有一部分人取保候审出来。出来的人为了弄清楚其他人是如何供述的,经常冒充亲属办理委托,套取在押人员的口供,然后谋取私利。这也是律师会见前问这么一句话的原因。
<第二句>
“我是xx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你亲属xx的委托,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你的律师,对你进行会见,提供法律帮助,是否同意?”
目的:寻求犯罪嫌疑人本人配合。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备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在押人员的配合,根据事实情况同向发力。如果在押人员不配合,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大降低辩护效果。
<第三句>
“作为你的律师,我一定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利,同时对于我所提出的问题一定要如实回答,清楚了么?”
目的:告知律师是站在他这一方的,一定确保要跟律师讲实话。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备注:笔者见过很多当事人对律师不敢讲实话,认为会被公安或者检察院知晓,多次重申没有监听后才敢全盘说出。笔者也曾经遇到过一盗窃团伙,累犯,对其中某人对其中一起入室盗窃坚称没参与;笔者根据其所说对该在公安阶段进行了多次无罪沟通,倾尽法律手段。最后,在阅卷的时候发现有多个同案犯的指认和其本人的室内指纹鉴定,浪费了整个侦查阶段的工作。
<第四句>
“你是什么时候,被哪个办案单位以什么罪名刑事拘留的,被逮捕/移送/起诉了没有?”
目的:根据拘留时间推算案件进程,根据办案单位和罪名确定管辖办案单位,以便沟通联系承办警官/检察官/法官。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备注:很多在押人员在漫长的在押过程中一般收到《逮捕证》《起诉状》,对于案件到底走到哪一步了,到哪个阶段了往往很难及时知道。通过了解各时间点,律师一般都能推算案件大约进展到哪个阶段,同时提醒在押人员案件下一步会如何走程序。
如果在押人员只是刑事拘留了,那律师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如果移送审查起诉了,律师下一步就会安排去检察院阅卷了;如果收到起诉状了,那下一步律师就会直接联系法院,阅卷交手续,准备开庭了。
<第五句>
“办案单位扣押了你什么东西”
目的:根据扣押工具,根据后续的谈话确定犯罪工具,同时可以联系家属将非犯罪工具,如其它财产领出。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备注: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
<第六句>
“你是如何到案的/被抓的”
目的:根据到案情况,确定有无自首情节。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备注:自首是对犯罪嫌疑人非常实用的从宽处罚情节。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很多,有拘传,直接抓,电话传唤,以其他理由配合调查等。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能够构成自首的,如果有自首情节,对于取保候审和缓刑是一个非常有利的量刑情节。
<第七句>
“以前是否收到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等强制措施”
目的:确定有无前科
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备注:一种从重处罚情节,如果是累犯,一般很难办理取保和缓刑。根据犯罪嫌疑人情况,决定是否还有取保的必要,放弃后期缓刑的辩护策略。
<第八句>
“说下案情”
目的:了解基本案件信息,根据信息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
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备注:此为关键,也是律师会见的核心之一。针对案件本身,律师首先要了解在押人员到底犯了什么事,这是相对来说可靠的信息来源。案件事实只有办案单位和在押人员自己最清楚,通过其亲口向律师述说,让律师有一个大致的事实判断。然后根据事实判断决定下一步的发问。
<第九句>
“xxx是什么情况?”
目的:一步步的通过发问,引导出法律事实和律师需要的逻辑。
备注:在押人员往往重说事实,轻法律逻辑。一些需要的细节和法律情节需要律师根据相应的罪名一步步的引导出来。如单位合同诈骗罪,在知晓基本案情后,律师一般会通过“签订合同时公司资金流转情况如何”“公司业务、财务部门对谁负责,受谁支配”“公司员工收入分配”等大量的发问一步步的确定在押人员是否应该为单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通过“公司成立时间”“业绩如何”“公司的履行能力”“合同所得款项的流转情况”的发问确定是否存在法定的非法占有的情形;通过“合同数额与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涉嫌诈骗数额等等。
<第十句>
“我跟你讲下xx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程序规定”
目的:使在押人员详细了解涉嫌罪名以及程序
备注:此为重点,在一定程度上,让在押人员了解法律知识,对自己的处境有一定的掌握,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独立、积极应对下一步会出现的案件相关问题,如办案单位的讯问。
<第十一句>
“你有其它什么事么”
目的:搭建家属与在押人员的沟通桥梁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备注:不涉及案情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话都可以传达,律师自行掌握。
<其它>
如告知要向办案单位如实供述,回答在押人员提出的其它问题,安抚其情绪等等
实际上,律师会见过程中,复杂程度要远远大于此,还涉及到证据的核实、庭审的模拟等;律师要凭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结合会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说的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帮助其形成一个完整的,符合逻辑的,有利于其本人的思维体系。解决当前问题的基础上,寻求配合,共同为下一步律师的辩护工作打下一个基础。
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不会简单的传达几句话就完成律师会见工作!
文章来源:尚法崇真作者: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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