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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9 15:54:11

本文由程建斌博士执笔,宋阳校审。

今日推荐并分享的好书是由戴维•戈达德QC(David Goddard QC)和坎贝尔•麦克莱伦QC(Campbell McLachlan QC)共同编著的《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由新西兰法律协会出版社2012年出版。

7月17日国私好书推荐:新西兰国际私法


【作者介绍】

戴维•戈达德QC(David Goddard QC)在新西兰海内外拥有着广泛的商业诉讼和法律实践,自1999年起就成为法庭律师,在2003年5月被聘为御用律师。1991年至1998年戴维是新西兰Chapman Tripp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2001年至2003年成为新西兰经济发展部的特聘兼职律师,为新西兰政府的跨境合作提供法律意见。戴维曾代表新西兰在双边或多边的众多跨境合作问题进行谈判,他也曾经是跨塔斯曼(Trans-Tasman Working Group)工作小组的一员,为发展新跨塔斯曼的程序问题及判决执行救济提供了帮助。戴维在他的研究领域内拥有多项学术成果,如《冲突法:管辖权和外国判决》(Conflict of Laws: Jurisdiction and Foreign Judgments),他也是新西兰公司与商法研究室的研究员,提供法律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件。

坎贝尔•麦克莱伦QC(Campbell McLachlan QC)是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Victoria University of Wellington)的法学教授,开设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仲裁法等课程。麦克莱伦教授1984年成为法庭律师,2007年担任御用律师,还担任新西兰奥克兰岸边议事厅(Bankside Chambers, Auckland)、新加坡麦士威议事厅(Singapore, Maxwell Chambers)、英国雅息士律师行(Essex Court Chambers)的律师。麦克莱伦教授还是《戴雪、莫里斯和柯林斯论冲突法》(Dicey, Morris &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第14版(2006年)及15版(2013年)的特别编辑,2007年麦克莱伦教授出版了《国际投资仲裁:实体性原则》(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Substantive Principle)一书,此书荣获新西兰2008年J. F. Northey图书奖(此奖旨在奖励新西兰优秀的作者)。作为新西兰人,麦克莱伦教授在伦敦的史密夫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15年之久,负责国际法诉讼领域。此外,他也是ICSID的仲裁员之一。

【本书内容】

跨境交易与人们的跨境交往日益频繁,网络(随着其他技术的发展)使得跨境交流变得更加简单、便宜。全球贸易持续增长,国际航空旅行也保持极大的增速。随着边界重要性的衰减,律师处理与多个国家具有联系的纠纷、交易也变得越来越常见。这些跨境情况下产生了在纯国内情境下所不会遇到的特殊问题。新西兰律师需要学会处理这些跨境法律问题。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处理与一个国家以上具有联系的交易、纠纷的主要法律,其重点包含以下内容:其一,纠纷在哪里产生;其二,处理纠纷时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其三,是否存在有效的临时救济,是否A国的临时救济程序能够在B国得到支持;其四,从A国获取的证据如何在B国的法院中使用;其五,如果一个判决在A国法院作出,是否会影响B国作出的判决。

每个国家的国际私法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每个国家的国内法都包含该国法院如何涉外案件的规则,国际私法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但是对于普通法系国家而言,国际私法规则也体现出一些共同的相似之处,并且普通法系的国际私法受到了民法概念的强烈影响。与其他国家一样,新西兰国际私法的发展同样反映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协议以及国际私法的积极合作的存在,这些发展都体现了一些国家在特定问题上达成的一致。新西兰的国际私法想要回答新西兰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所碰到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一个具体的纠纷是否由新西兰法院审理;第二,新西兰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第三,新西兰法院是否对新西兰境外的人或财产提供有效的临时救济,新西兰法院是否同意支持外国诉讼程序提供的临时救济措施;第四,新西兰法院何时可以接受新西兰境外获取的证据;第五,外国法院的判决或命令在新西兰具有何种效力。

上述众多问题中,最先要解决的就是管辖权问题。国际情形下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义务的履行往往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所以明确哪个国家的法院对纠纷具有管辖权就显得十分重要。新西兰国际私法规定了新西兰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新西兰法院在遇到其他国家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具有管辖权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自身管辖权的运用。新西兰国际私法还考虑到依新西兰诉讼程序所解决的问题可能同时在另一国法院依据该国的诉讼程序得到解决。

如果一个新西兰的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具有管辖权,接下来则需要决定应该适用哪国法律来审理该案件,这是“选择法律”问题。“国际私法中”中的法律选择规则是新西兰法律的一部分,赋予新西兰法院决定哪一法律能够用来解决具体问题。这些被用在解决实体问题的法律可能是新西兰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可能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内容。此外,我们还不能认为管辖权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是完全独立的。新西兰法院同样可以决定案件中的某些问题受到外国法管辖。

临时救济的问题在众多跨境案件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新西兰诉诉讼法中有许多特殊问题的临时救济是不对新西兰境外的人提供的,或是不对新西兰境外的财产提供临时救济措施。但要求新西兰法院提供的临时救济的呼声也越来越多,希望新西兰法院可以对一些实质性程序问题提供临时救济措施。

跨境纠纷能够在“境外取证及披露”中产生许多困难的特殊问题。取证问题与管辖权问题或临时救济问题相比并不常见,但随着许多诉讼中涉及外国当事人及外国证人,此问题的重要性的也日益凸显。

第五个关键的国际私法问题则是外国法院判决或命令在新西兰的承认与执行问题。针对新西兰居民或新西兰公司,或是涉及外国被告在新西兰财产的外国判决需要在新西兰法院获得执行的问题越来越常见。

新西兰国际私法是由一系列普通法规则和立法构成。新西兰国际私法的普通法规则由英国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衍生而来。英国法院及其他英联邦法院的决定都对新西兰法院解决国际私法问题产生影响,而且新西兰一些立法规定是直接以英国立法为模板的。如前所述,新西兰国际私法的某些法律规定则是通过条约、示范法及国际机构等国际法律合作而做出的。但是新西兰国际私法也逐渐发展了本土的国际私法规则,有关新西兰的案例发展以及立法都受到了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定(Australia 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以及其他跨塔斯曼合作协定的影响。在某些领域,普通法继续作用于新西兰的国际私法,而这写普通法在英格兰可能已被欧盟的相关法律所替代。新西兰的国际私法当然也受到澳大利亚法律的影响,特别涉及某些宪法性规定的时候会受到澳大利亚联邦法律的影响。

新西兰国际私法在近十年发生了连个最大的变化:一是关于2009年2月1日产生的新高等法院规则(new High Court Rules),这一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外国诉讼程序的可救济性,也是首次允许新西兰法院对外国诉讼程序提供临时救济;二是2010年跨亚斯曼诉讼法(the Trans-Tasman Proceedings Act 2010),这部法律改变了新西兰诉讼法在澳大利亚的适用规则,新西兰能够执行澳大利亚的判决。同样,澳大利亚立法也改变了澳大利亚诉讼法在新西兰的适用,新西兰的判决也能够在澳大利亚得到执行。跨塔斯曼合的有关立法将变得更为简单、便宜。

本书旨在从实践的角度对新西兰的国际私法提供一个指引,聚焦跨境的民事和商事的纠纷解决。本书并没有都对关于家庭和继承领域的国际私法问题进行论述。本书的主要目的是构建一个概念性的框架,帮助理解和思考跨境法律问题以及在跨境交易和跨境纠纷中碰到的实践问题。本书同样不涉及国际仲裁,其自身就是一个宏大的法律问题。本书的核心任务是帮助新西兰的律师在遇到跨境法律问题时能够合理运用相关的国际私法规则,在当今的新西兰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新西兰并没有一部国际私法的立法文件,虽然新西兰的法律标题用到了“冲突法:管辖权与外国判决”,看似与国际私法产生紧密联系,但其实际上并没有对法律选择、临时救济、跨境取证及披露作出规定。新西兰法律的总体安排还远不能够适应复杂的法律选择问题。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相关国际私法规则是有用的,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对新西兰的律师是绝对可靠的。当咨询到新西兰律师时,对新西兰法律及其他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的差异性保持正确的认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书目录】

1. 导论(Introduction)

1.1 何为“国际私法”?

1.2 新西兰国际私法的范围

1.3 跨太平洋关系协定——概述

1.4 本书的研究范围

2. 为何是国际私法?(Why Bother with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3. 法院如何处理外国法(How Court Deal with Foreign Law)

3.1 为何新西兰法院涉及外国法

3.2 外国法的查明

3.3 《2006年证据法》第144条

3.4 澳大利亚公共文件的可采纳性

4. 管辖权和方便法院——哪个法院来处理纠纷?(Jurisdiction and Forum Conveniens—Which Court Will a Dispute Be Heard in?)

4.1 问题的本质

4.2 原告起诉非居住在新西兰的被告的情况

4.3 外国被告在新西兰以外适用新西兰诉讼法的情况

4.4 被告在新西兰应诉的情况

4.5 跨太平洋关系协定下被告在澳大利亚应诉的情况

4.6 确定新西兰法院为合适的法院的因素

4.7 法院条款

4.8 新西兰被告在外国法院应诉的情况

5. 外国判决的执行(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ements)

5.1 外国判决在新西兰的效力

5.2 普通法中的外国判决的执行

5.3 国内法下的执行:《1934年判决执行法》

5.4 跨太平洋关系协定下澳大利亚判决的执行

5.5 联邦判决的执行不适用《1934年判决执行法》

5.6 外国判决的间接执行

6. 临时救济(Interim Relief)

6.1 概述

6.2 尊重新西兰境外资产的临时救济

6.3 非居住在新西兰人与临时救济的冲突

6.4 外国实质性程序对临时救济的支持

6.5 跨国披露令

7. 跨境诉讼中的取证(Obtaining Evidence in Cross-Border Litigation)

7.1 新西兰境外为新西兰诉讼程序取证

7.2 新西兰境内为海外诉讼程序取证

8. 法院将适用哪部法律?(What Law Will The Court Apply?)

8.1 概述

8.2 实体与程序的区别

8.3 识别与连接因素(Characterisation of issues, and connecting factors)

8.4 外国法的排除

8.5 涉外案件中适用新西兰法的情形

8.6 反致

9. 合同(Contract)

9.1 合同的自体法

9.2 合同中的准据法:可选择的主题

9.3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9.4 电子合同

10. 侵权(Torts)

10.1 新西兰境外的作为与不作为

10.2 新西兰法会一直适用于发生在新西兰的行为吗?

10.3 侵权行为在何地成立

10.4 事故损失赔偿

11. 关于行为的法定事项(Statutory Causes of Action)

11.1 基于新西兰法而在新西兰境外产生的错误行为

11.2 基于外国法而在新西兰境内发生的行为

12. 财产——概述(Property—An Outline)

12.1 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

12.2 财产位于何处?

12.3 动产的转让

12.4 不动产的转让

12.5 不动产的管辖权

13. 有关跨境问题合同的起草(Drafting Contracts to Take Account of Cross-Border Issues)

13.1 法律选择条款

13.2 法院条款

13.3 服务机构

13.4 仲裁条款

13.5 电子合同的综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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