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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找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网站,未成年驾驶机动车肇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9 05:04:12

近年来,未成年人租赁、驾驶机动车,频酿交通事故。那么,此类事故一旦发生,该由谁担责?租车公司未严格履行租车业务规程,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又该承担何种责任?本报今日说法栏目详细讲述。

案例一

  15岁少年无证驾驶租赁车辆造成同伴死亡

  2018年9月3日17时30分许,小杨(化姓,15岁)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搭载胡某、林某、李某)从儋州木棠向洋浦方向行驶,行驶至美洋线46公里850米路段时,由于小杨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小型轿车失控冲出路外发生侧滑翻车,造成小杨、胡某、林某、李某受伤。胡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另查明,苏某为涉案车辆车主。2016年1月20日,经工商部门批准,苏某成立儋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涉案车辆用于公司经营管理。2018年8月31日,儋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知道李某甲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出租给李某甲,李某甲将涉案车辆交由未成年人小杨等人使用。

  事发后,胡某甲、何某(即胡某父母)诉至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定各项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3349元/年×20年=666980元,丧葬费37544.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754524.5元;二、依法判令小杨等人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小杨、杨某乙、徐某(即小杨父母)连带赔偿40%,即301809.8元;儋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某承担40%,即301809.8元;李某甲承担20%,即150904.9元;三、判决案件诉讼费由小杨等负担。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胡某甲、何某420906元;儋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胡某甲、何某112726.5元;李某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胡某甲、何某112726.5元。胡某甲、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租车公司不严格履行租车规程,承担25%责任

  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苏某虽是肇事车辆所有权人,但其已经将车辆交给儋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运营使用,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儋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租车公司,不严格履行租车业务规程,未经审查即将车辆出租给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李某甲,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较严重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甲在租得案涉车辆后,作为车辆的使用权人,对于车辆负有基本的管理义务。但其明知小杨系未成年人,却将车辆交给其使用,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对胡某甲、何某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综合儋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李某甲的过错程度,酌定儋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李某甲承担15%的赔偿责任。小杨因违法驾驶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小杨系未成年人、其父杨某乙为二级精神病人,小杨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母亲)徐某承担。鉴于小杨目前已满十六周岁,待其年满十八周岁后,若其母亲徐某仍未完全履行赔偿责任,则小杨应主动履行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受害人胡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十五周岁,其明知小杨为未成年人却搭乘其驾驶的车辆,放任自己处在危险境地,应为此承担10%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胡某甲、何某112726.5元;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胡某甲、何某345755元;儋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胡某甲、何某187877.5元。

  案例二

  15岁少年租车给无驾照朋友驾驶,出车祸后为理赔找人“顶包”

  曾某系雅阁小轿车所有人,其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将雅阁小轿车交付代为出租经营,出租收入由双方分成。

  2017年10月26日,小梁(2002年出生,无驾照)与某公司签订合同,承租涉案车辆,约定租赁时间为一日。合同签订后,小梁向某公司支付450元租金,某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小梁。

  小梁租赁案涉车辆后,将车辆交给洪某(无驾照)使用。2017年10月27日2时30分许,洪某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儋州市中和镇喇叭口附近时,因驾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案涉车辆受损。为报保险理赔,洪某让冯某(有驾照)顶替其驾驶员身份。2017年10月30日,儋州市公安局中和派出所出具事故认定,当事人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10月27日,曾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某公司员工符某代为处理因交通事故与洪某的协商赔偿事宜。2017年10月28日,符某与洪某签订《车辆赔偿协议书》约定:一、乙方(洪某)一次性赔偿给甲方(符某)车辆维修费;二、乙方每天赔偿甲方车辆误工费200元整;三、乙方要承担赔偿甲方车辆维修费后的费用30%。协议签订后,洪某向符某支付了5000元。

  2017年11月26日,保险公司对曾某作出拒赔通知,载明因出险驾驶员非实际驾驶员,驾驶员存在调包情形,决定作拒赔处理。后某公司将案涉车辆送到维修公司进行维修。该维修公司出具发票,载明汽车维修费用63980元。

  经一审法院释明,某公司明确表示,其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该案诉讼。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梁某乙、柯某(即小梁法定代表人)、小梁、洪某共同赔偿某公司垫付的受损车辆维修费63980元,受损车辆合理停运损失12000元(车辆自受损之日起至维修完成之日止,共计60天,每天200元)和受损车辆的折旧费5000元,共计80980元;判令梁某乙、柯某、小梁、洪某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交通事故导致案涉车辆损失数额为63980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小梁与洪某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中小梁的责任由其监护人即梁某乙、柯某代为承担。洪某已支付的5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即小梁与洪某现应共同赔偿某公司车辆损失26990元。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租车公司未审核承租人身份,担责30%

  海南二中院认为,某公司将涉案车辆出租给小梁,而小梁又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洪某,洪某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某公司未审核承租人身份,将车辆出租给未成年人,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小梁作为涉案车辆的管理人,将所承租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洪某驾驶,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梁为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梁某乙、柯某承担。洪某为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综合分析各方的过错程度,某公司应承担30%的责任,梁某乙、柯某应承担20%的责任,洪某应承担50%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梁某乙、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2796元;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6990元。

  律师说法

  租车公司未审查驾驶资格,车辆发生道路事故须担责

  那么未成年人租车出事故后,谁承担责任?海南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介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怎样才算有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在上述两宗案件中,租赁公司在出租车辆时,应当对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因素进行必要的审查。租赁公司明知承租人没有驾驶资格,应该预见到机动车由承租人驾驶会造成危险,反而仍安排放任将车辆出租给未成年人,因此租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鹏表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换言之,这里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是否有效与责任承担是两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借用、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记者 吴佳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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