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阶段
1.01 侦查阶段委托(委托人面谈,介绍律所及团队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基本案情)。
核实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是否有权委托(办理委托手续的只能是本人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询问委托人是否有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书)
询问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家庭成员,联系电话,个人经历)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了解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了解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
了解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了解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1.02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的信息)。
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1.03 审判阶段委托(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的信息)。
了解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了解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了解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了解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1.04 请委托人提供身份信息(核实委托人信息,避免无权委托)。
委托人身份证
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派出所证明)
如此前委托过其他律师,请出具解除对原律师的委托声明
1.05 制作《接案笔录》,告知风险(告知委托人刑事辩护风险,不对结果作任何承诺)。
核查来访者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确认来访者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何时、何地、何事、何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关)
了解来访者目的:受害方主要是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进行民事赔偿等;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主要是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等
明确告知律师的职责和任务
明确告知律师收取代理费的依据及数额
请委托人在《刑事案件接案笔录》上签字确认
1.06 办理委托手续(签署授权委托书及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收取费用,开具发票)。
签订《刑事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注意: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签订《授权委托书》一式四份(公安、检察院、法院各一份,律师留存一份备用)
复印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系统立项,上传《委托代理合同》到系统
联络委托人提供开票信息,上传开票信息到系统
开具发票,并确认发票抬头、金额是否准确
联络委托人付款
已加盖印章合同扫描上传系统
1.07 委托注意事项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
二、侦查阶段基础工作
2.01 开具《所函》,及时向侦查机关出具委托手续(在有多人委托辩护律师情况下,优先提交手续,确认辩护人地位)。
确认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
询问办案人员联系方式,跟进案件进展,向办案人员了解基本内容:罪名,被采取、变更、解除的强制措施,被延长侦查、羁押等情况
查询法制部门电话,跟进案件进展
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 开具《会见介绍信》,准备会见(沟通案情,安抚犯罪嫌疑人,转告家属生活事项)。
提前查询看守所地址、路线、联系电话
提前询问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是否需要预约;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除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息、授权委托书外是否还需要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他材料;了解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是否需要批准
携带好会见模板、笔录纸、印泥、文具等物品
提前查询、存储看守所监管部门电话,如看守所设置会见障碍,及时投诉
将预定会见的时间通知委托人,并且了解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需要律师代办的与案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2.03 相关信息检索(根据委托人或犯罪嫌疑人告知的情况进行初步检索,对认定相关罪名及量刑的各种可能作出预估)。
分析犯罪构成要件
明确量刑规范
相关易混淆罪名区分
地区判例
2.04 整理证据材料,分析案件(全面细致深入了解案情,指导证据收集)。
1.犯罪主体
(1)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2)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属于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是教唆犯等
(3)是否团伙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集团
(4)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
2.定罪
(1)此罪还是彼罪
(2)是否正当防卫
(3)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4)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5)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6)是否有被害人承诺
3.犯罪形态
(1)犯罪既遂
(2)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4.量刑情节
(1)是否累犯
(2)归案经过,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
(3)金额、情节、手段、方式、后果
(4)是否达成谅解
5.其他:确认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2.05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1.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准备《取保候审申请书》
(2)办案机关同意取保的,提醒家属提供办理供取保候审所需的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的,准备好保证人的身份材料、住所材料,甚至工作证明、财产证明)
(3)取保候审后,敦促犯罪嫌疑人配合后续程序的推进,以免出现嫌疑人“脱保”、失联、再行违法犯罪等状况
(4)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5)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2.申请监视居住
(1)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并不妨碍侦查的,辩护律师认为其不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在住处监视居住
(2)存在下列情形的辩护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 a.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b.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c.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3.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1)对侦查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可以要求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被取保、监视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结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4.注意事项
(1)书面申请变更,注明事实理由和方式
(2)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担任保证人
2.06 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诉或控告
对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申诉控告
(1)采取的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不予变更或解除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拒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法规定使用上述财物的
对受理申诉或控告的机关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诉(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2.07 跟进案件进展,及时提交律师意见(把握关键时间点,利用批捕黄金时期进行辩护,如被批准逮捕及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1.侦查阶段
(1)对实体和程序提出书面和口头辩护意见
(2)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管辖
(3)是否存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如果有,及时申请排除
2.批捕阶段
(1)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及时向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或控申部门申请立案监督,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2)尽最大可能密切关注案件动向,及时联络办案人员与法制部门,跟踪案件进展,一经提请批捕立即向检察机关批捕部门提交律师意见,提出不批准逮捕申请,把握黄金辩护时间
(3)认为犯罪嫌疑人罪行具有下列情形的,及时申请不批准逮捕:a.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b.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c.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d.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e.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4)一旦不批捕,立即提醒家属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办理供取保候审所需的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还应按要求准备好保证人的身份材料、住所材料,甚至工作证明、财产证明等)
3.批捕后,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
2.08 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后,及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三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立案制发《不立案通知书》;立案十日内决定,可延长五个工作日,无论是否提出建议,均制发《结果通知书》)
1.准备的手续与材料
(1)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持证人信息及年度考核备案页面的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函
(3)相应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5)捕后在押人员身患严重疾病的病情证明材料(病历等)
(6)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证明材料
(7)有合适的保证人的证明材料(如保证人的职业证明、不动产证明、保证书等)
2.把握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点,因刚逮捕侦查机关需要进一步侦破案件,如果检察部门受理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可能会有碍侦查,最好在逮捕一个月之后再尝试进行,或者在移送审判起诉后再行申请,防止检察部门不予立案
3.尽量争取面见承办检察官,当面发表更为详尽的意见
4.无论审查结果如何,第一时间告知嫌疑人、被告人和委托人,避免他人提前告知,降低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信任度,从而导致对辩护工作不满
三、会见
3.01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解释所涉罪名及量刑规范
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规定
解释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解释关于羁押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3.02 询问犯罪嫌疑人有关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是否实施或者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描述
询问犯罪嫌疑人如何看待自己的行为性质
关于无罪、罪轻的辩解
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被提讯的时间地点次数及讯问的内容
询问有无相关证人及证据线索
本案是否存在违法立案、违法管辖的情形
3.03 询问犯罪嫌疑人程序性事项
询问办案机关制作讯问笔录前是否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权利,还是仅在笔录中才告知
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无被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形,如果有上述情形,代为申诉、控告(若存在前述情形,告知嫌疑人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核实情况时,要如实陈述,并确认新笔录中有记载)
3.04 询问犯罪嫌疑人私人事宜
有无家庭事务安排
有无所需生活物品
有无工作安排
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05 制作《会见笔录》
非本人委托的,会见时要经犯罪嫌疑人本人签字确认委托辩护
可以签字的应当交被告人签字
四、各阶段调查取证
4.01 取证内容
就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对方不同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比照案发现场情况或侦查实验笔录进行复原实验
4.02 收集客观证据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尽可能获得原件
视听资料可以收集存储介质原件,或用公证的方式固定
无法取得原件的,复制 、拍照、录像,尽快向办案单位提出调取申请,提供原件存放地点和持有人信息,避免证据灭失
4.03 调取证人证言
尽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不直接向其本人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
尽量采取申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共同前往调查取证
申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共同前往调查核实证言陈述,但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律师应提出传召被害人、控方证人的事实、理由及不予传召的法律后果,并说明该笔录对于定罪或者量刑具有重大影响,非经出庭作证,无法对其查证属实
对证人证言仅作客观记录,勿引导陈述
对证人取证时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回避
4.04 制作《调查笔录》
提醒其他人员(被告人家属、亲友、利害关系人等)回避,拒绝无关人员在场
必须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强调如实作证
向未成年人取证应当有监护人在场,并请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
询问尽量详细、具体,提问不能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更不能引导性发问
载明详细信息:被调查人的姓名、时间、地点、身份,告知伪证后果,被调查内容
每页由证人核对签字:准确无误,真实意思表示,每一页签名捺手印,最后一页标时间,以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已向我念过,与我所说的内容一致”
笔录修改处需要证人签字捺印
可以请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做调查笔录时也可要求证人同时亲笔书写证词予以佐证
4.05 不得调查证人证言的对象
受贿案件的行贿人(或者纪委查办的“双规”案件的有关证人)
证言不明确、反复、不稳定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多次取证的证人
证言属于“孤证”(即缺乏旁证或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
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证人(如强奸案件的受害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等)
4.06 调查取证注意事项
律师调取证据除获得结果证据外,也要真实记录调查取证的全过程,从而形成有关调查程序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过程证据”,向法庭证明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维护调取的结果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1.记录调取证据过程
(1)调查取证要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完整而准确地记录调查取证上的全部过程,并要求所有参与调查取证的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2)如条件允许,取证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调查取证最好两人同行,同时尽量邀请第三人随行见证
2.庭前准备阶段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交法院,请求纳入法庭调查的范围,将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转化为证据
3.律师调查取证时如发现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停止调查
4.应当提交书面证据线索或证人名单
5.发现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必须征求委托人、当事人同意后,提交证据线索给办案机关或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调查建议
6.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
7.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8.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4.07 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为公、检、法各级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其负责的诉讼阶段各自享有独立启动刑事司法鉴定的权力,且不会受到相互制约。在必要的时候,司法机关可以启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仅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无决定权。
1.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4.辩护律师应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或者建议法庭不能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标准
(1)曾经有过精神异常史,证据可能来源于亲属或者周围人的反映,或来自于医院门诊、住院病历记录等
(2)反映有精神病家族史
(3)虽没有明确病史,但亲属及周围人反映涉案对象性格古怪、情绪不稳、行为冲动、睡眠规律反常、头脑笨拙、动作幼稚、有抽搐史等
(4)涉案对象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过程等有悖常理
(5)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精神反常现象
(6)其他特殊情况,如毒品、酒精依赖史等
其中具有1-3项及4-6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果具有1-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鉴定;如果具有4-6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一步调查取证再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如果不具有以上6种情形,则可以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
五、审查起诉阶段基础工作
5.01 开具《所函》,及时向检察机关出具委托手续
在有多人委托辩护律师情况下,优先提交手续,确认辩护人地位。
确认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
询问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及时提交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02 联络检察机关阅卷中心
及时预约阅卷,第一时间了解证据材料。
查询检察机关地址,案管中心及承办人联络方式
预约阅卷时间
询问检察机关阅卷要求(能否拍摄照片,是否需要携带光盘或U盘)
5.03 复制全部案卷材料
全方位、无遗漏阅卷,所有证据卷、文书卷均复制,包括封面及封底。复制所得案卷不得外传,包括犯罪嫌疑人家属。
拍摄全部案卷材料
对拍摄照片按卷进行扫描处理,输出pdf文档
每份案卷pdf文档页脚处插入页码及卷数
案卷打印输出并装订
5.04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
制作案件人物关系图
制作案件时间节点图
比对证据分析要点,各种类证据间是否存在冲突(详见下述各类证据分析)
案件疑点整理(用于会见时询问犯罪嫌疑人核实,为庭审发问做准备)
重点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涉嫌的罪名及适用法律
5.05 开具《会见介绍信》,准备会见
提前确认是否满足会见条件,准备会见
查询看守所地址、路线、联系电话,提前询问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除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息、授权委托书外是否还需要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他材料
了解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将预定会见的时间通知委托人,并且了解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5.06 会见犯罪嫌疑人
沟通案情,核对证据真实性与证据内容,寻找辩护切入点。
核实阅卷材料中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有无遗漏
询问是否有其他证据线索提供
询问是否存在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有无辩解
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情况
了解归案的方式
询问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刑讯逼供等)
询问侦查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询问有无家庭事务安排,有无所需生活物品
制作会见笔录(可以签字的应当交被告人签字)
会见完后及时转告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待办事项
5.07 检索
根据证据材料再次进行检索,为辩护意见提供支持。
相关易混淆罪名犯罪构成,分析指控罪名定性是否准确
相关司法观点、裁判观点
最新量刑规范
最新地区判例
5.08 罪名分析
分析是否应当适用其他罪轻的罪名。
此罪或彼罪
单位犯罪或个人犯罪
是否构成犯罪(排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被害人承诺)
分析移送审查起诉罪名与原罪名区别
5.09 量刑情节分析(为量刑辩护做准备)。
犯罪形态:既遂、未遂、中止
归案经过,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
在团伙犯罪中的地位: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是教唆犯等
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是否自愿认罪
是否累犯
是否退赃
是否获得谅解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
5.10 向检察机关提交律师意见或申诉意见
把握审查起诉阶段行使辩护权的机会,在公诉机关移送法院前剔除指控不准确或不实的内容,降低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
电话联络承办检察官,预约时间
提交书面《律师意见书》
5.11 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经委托人要求,应当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准备《取保候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提供办理供取保候审所需的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还应按要求准备好保证人的身份材料、住所材料,甚至工作证明、财产证明等)
取保候审后,敦促犯罪嫌疑人配合后续程序的推进,以免出现嫌疑人“脱保”、失联、再行违法犯罪等状况
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5.12跟进案件进展
及时了解补充侦查信息,移送法院信息,进行下一步工作。
退回补充侦查的,及时补充阅卷
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请求解除强制措施
六、审查起诉阶段阅卷
6.01 分析证据卷—犯罪嫌疑人供述(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据要点)
比对提讯时间、笔录时间、次数是否吻合(有讯问笔录而无提讯记录,有提讯记录而无讯问笔录,两者记载时间有冲突,等等,均可引发证据合法性质疑)
被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如果是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办案机关是否提供了合格的翻译
讯问笔录中嫌疑人是否有未签名、捺指印或被代签、代捺指印等情况
讯问笔录的讯问人和记录人是否存在签名不一致,是否存在同一时间同时作了数份笔录等情况,是否全程在场(侦查人员应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侦查机关是否是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都应进行讯问;拘留、逮捕后的讯问一般在看守所内,否则需要有合理解释)
查看首次讯问时间(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嫌疑人到案后,除非同案抓获很多人,若很长时间不进行首次讯问,易引发讯问前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质疑)
是否遵循先讯问后辨认规则(先辨认后讯问,有诱供、指供的嫌疑,会使笔录的真实性存疑)
姓名、人称是否匹配(笔录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侦查机关查询人员信息的姓名不一致,笔录中称呼、绰号、小名、曾用名等与嫌疑人无法对应,即无法证明同一性)
时间久远的细节描述,未作说明或解释(人对时间久远的具体日期和事件细节的记忆会逐渐模糊,如嫌疑人能精确描述,则其真实性存疑,除非有记忆深刻的合理解释)
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反复或翻供,讯问笔录中未记录相关经过或原因(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嫌疑人供述存在反复,在庭审中不供认,若无其他证据印证,法庭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后是否还存在其他重复性供述,如果有应当一并排除(但有两种例外:更换侦查人员后,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6.02 分析证据卷—书证(对书证的可采纳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6.03 分析证据卷—物证(审查物证的证据要点,对物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物证是否为原物
物证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物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物证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物证收集是否完整全面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
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6.04 分析证据卷—证人证言(审查证人证言证据要点,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
证人证言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证人证言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证人证言是否前后矛盾
证人证言是否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6.05 分析证据卷—视听资料(审查视听资料的证据要点,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的建议及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视听资料的来源及提取过程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是否为原件,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完整,有无伪造、变造、剪辑、增减等
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是否影响播放效果等
视听资料为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
6.06 分析证据卷—电子数据(审查电子数据证据要点,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6.07 分析证据卷—讯问视频(除视听资料的一般分析要点外,对讯问视频的审查要注意比对笔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核实是否每份笔录均有同步视频(应当但未全程录音录像,供述可能会被排除)
视频时长与笔录时长比对
对比视频与讯问笔录,有无漏记、错记以及无中生有的记录,有无复制、粘贴其他笔录
查看视频是否从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室开始或是中途开始
查看视频中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
查看视频中有无殴打、威胁犯罪嫌疑人的影像、声音
查看犯罪嫌疑人有无被诱供情形
查看视频中犯罪嫌疑人有无念底稿的情形
视频关键内容形成文字稿,并标注时间节点
6.08 分析证据卷—侦查实验笔录(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应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完全一致
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6.09 分析证据卷—辩认笔录(侦查机关组织辨认程序如果不够严密,没有严格地遵守辨认规则,违反法定程序的辨认,其辨认结果不能在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辨认是否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辨认人有无在辨认前见到过辨认对象,在辨认前,应当尽量避免辨认人和被辨认人对象有所接触,包括媒体报道情况的引导等也会对辨认人造成心理影响,产生先入为主的概念,辩护律师对这一点要进行质证(辩前不见规则)
询问应当在辨认前进行,侦查人员应在辩认前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询问结论与辩认结论差异性越小,辨认结论证明力越强(辩认前询问规则)
辨认活动是否单独进行,如多名辩护人对同一辩认对象辨认,辨认人具有彼此交换意见的条件,辨认结论便不再是个别辨认人的意见,而是辩认人集体意见的整合(个别辩认规则)
辨认对象或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被辩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的,照片上的人数不得少于十人(混杂辩认规则)
有无给辨认人暗示或指认的情形
有无制作规范的辨认笔录
6.10 分析证据卷—勘验、检查笔录(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要点,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
补充勘验、检查是否说明理由,前后有无矛盾
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勘验、检查笔录是否经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6.11 分析证据卷—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合法性、专业性、可信度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3)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4)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5)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6)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7)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8)签名、印章、鉴定时间
(9)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10)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11)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12)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2.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6.12 分析文书卷(审查文书中时间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审查文书卷中办案流程是否合法,时间是否超期,文书是否涂改
查看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与犯罪嫌疑人核实有无遗漏
与证据卷中的时间节点相比对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注意文书衔接上的变化,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
注意不同文书上罪名的变化,除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定性认识不准确外,也存在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内容发生变化的问题,也可能是侦查机关的管辖权冲突
6.13 制作阅卷提纲(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了解单位的相关情况
涉嫌犯罪事实:涉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诉讼文书定性罪名是否准确
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同案人情况:共同犯罪的案件,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被害人情况: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谅解
涉案款物情况:有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清单是否齐备
6.14 制作阅卷笔录(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复制的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件材料较多的,应制作阅卷笔录)。
1.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2.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1)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
(2)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3)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
3.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6.15 阅卷注意事项
辩护律师阅卷后应有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亦不得对外发布(与家属交谈时注意防止家属拍照或摘抄案卷材料)
七、庭前准备工作
7.01 开具《所函》,及时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手续(在有多人委托辩护律师情况下,优先提交手续,确认辩护人地位)。
确认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
提交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联系承办人员,确定阅卷时间
联系承办人员,询问开庭时间,取得开庭传票(刑事诉讼法院只须提前三天通知开庭即可,提前预估开庭时间很有必要)
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如有合作律师需要复制案卷,应当由该律师出具所在事务所的全套委托手续,再行提供,勿私下传递
7.02 开具《会见介绍信》,庭前会见被告人(帮助被告人熟悉开庭程序,进行发问准备,引导被告人自我辩护)。
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
询问被告人收到起诉书的时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询问是否收到用作证据材料的鉴定意见书,是否申请补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
询问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及时告知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开庭流程及注意事项,帮助被告人熟悉流程
与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观点、辩护思路进行沟通,征求其意见(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协助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要点准备
告知被告人拟发问内容
制作会见笔录(可以签字的应当交被告人签字)
7.03 审查《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量刑的重要依据,辩论及质证应当重点围绕起诉书进行)。
查看被告人基本信息,是否有错漏
查看被告人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在起诉书中排名位置
查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罪名、犯罪事实、金额,与起诉意见书有无变化
查看起诉书中认定的犯罪形态、自首、立功、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是否与证据材料一致
查看起诉书中所列证据材料是否全部移送法院
查看起诉书指控的时间范围与犯罪行为时间是否一致
查看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
7.04 庭前阅卷(反复阅卷,比对证据增减情况,预估检察机关指控思路)。
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进行对比,掌握公诉机关在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适用法律方面有无变化
与在检察院阅卷材料比对,证据增减情况
重点查阅检察院自行收集证据材料
7.05 制作开庭提纲(制作初步辩护提纲提交承办法官,反映辩方观点,方便法官了解案情,减轻法官阅卷负担,加深法官对辩方观点印象,帮助法官就是帮助自己)。
确定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确定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确定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确定辩护提纲(明确辩护观点:有罪、无罪、证据不足)
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有可能是当庭宣判,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尽量在开庭前,提出辩护意见与合议庭沟通,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词初稿;对辩护意见有修改的,应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修改后的辩护意见
7.06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争取召开庭前会议,进行庭前沟通,把握辩护机会)。
1.应当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1)对案件管辖有异议(包括侦查、审查起诉的管辖)
(2)需要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
(3)需要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己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4)提供新证据的
(5)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6)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7)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
(8)案情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重大的
2.确定召开庭前会议后,辩护律师根据情况与被告人及审判人员就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进行沟通
7.07 参加庭前会议(提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程序相关的问题,利用庭前会议机会加强法院对辩护观点印象。如未召开庭前会议,应该在开庭前五日提交下述材料)。
1.庭前会议应提交材料
(1)制作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目录清单,一式三份,连同证据材料一起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
(2)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相关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拟证事实等,一式三份,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
(3)需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应当单列目录,并附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排除的理由、线索及相应的证据,一式三份,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
2.会议必要的沟通内容
(1)确认庭审可能持续的时间
(2)确认是否可能当庭宣判
(3)向审判人员、公诉人介绍自己的基本辩护思路,必要时可以事先提交举证提纲
(4)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进行质证的有关证据、意见
(5)就案件程序、证据瑕疵、起诉书表述失误等方面提出质疑意见
3.辩护律师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及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并根据庭前会议相应的修改辩护方案,完善质证和举证提纲
4.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如确有必要,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院长签发证人强制出庭令
5.如确有必要,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院长签发证人强制出庭令
7.08 准备出庭
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向法庭提交律师调取到的证据,请求法院将所调取的材料纳入法庭调查的范围,如在法庭上出示有关实物证据,将有关证人传召到法庭上提供证言等
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1)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2)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3)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4)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7.09 辩护方案的协商确定(律师只需画清地图,告知自己选择某种辩护方案的理由,并告知被告人各种选择的后果 ,切勿帮助被告人选择某一辩护策略)。
1.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
(1)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
(2)向被告人说明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征求其意见
(3)就有关证据及案件细节向被告人做核实
(4)询问被告人即将在庭上作出的选择,是作有罪供述,还是选择无罪辩解
(5)告知被告人有关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
2.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3.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7.10 申请证人出庭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凡是在刑事诉讼开始以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作为证人参加诉讼,而不应当作为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辩护律师、鉴定人、翻译人员参加诉讼
7.11 协助被告人与受害人和解(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协助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建议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
1.建议和解的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注意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2.和解注意事项
(1)被害人死亡的,和解须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2)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3)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均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4)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6)和解协议主要内容:a.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b.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c.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d.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3.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7.12 缓刑审前调查
核实被告人住所地管辖司法局
提供被告人住所地管辖司法局名称、司法局矫正科联系方式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寄送《适用非监禁刑审判社会调查函》及调查材料到管辖司法局矫正科
提前询问矫正科所需材料:一般需准备保证人出具 《担保书》,提供保证人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户口簿与被告人关系证明(结婚证等)、房产证复印件,到社区开具《被告人居住证明》
司法局矫正科下发《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调查评估报告》到当地司法所
填写《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交司法所
司法所到被告人住所地社区走访,分别向居委会(或村委会)及社区居民了解被告人一贯表现及生活情况,制作谈话笔录
司法所向被告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一贯表现及工作,制作谈话笔录,须单位加盖印章
社区管辖民警向司法所出具被告人一贯表现、前科及犯罪影响的证明
司法局向人民法院出具《审前调查意见》
八、出庭
8.01 参加庭审
1.提前和审理法院确认开庭日期、地点有无变动,公诉机关有无补充新证据
2.携带律师证及手续原件准时参加法庭审理
3.查询开庭当天天气及附近停车场位等信息,预留充足时间
4.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5.记录开庭争议焦点
6.发表辩护意见
7.如果被告人庭上突然改变立场,律师最好申请法庭休庭,与被告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休庭,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之下,适当迁就被告人,对自己的辩护思路进行调整;如果无法迁就、调整,只能退出辩护
8.辩护律师书面请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9.庭审前,辩护律师请求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10.庭审中辩护律师建议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8.02 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让法官发现案件事实中的矛盾之处,将事实的辩论焦点引出,为质证环节铺路)。
发问时,表明自己的身份
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向被告人发问
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对于公诉人的下述发问,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1)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2)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3)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4)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5)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6)其他应当质疑或反对的
根据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深入分析,深入研究细节,指出违法性,有责性的不足之处,进行发问
发问应当简洁清楚,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进行发问,避免:问语法律术语太强、问语含糊、问语过长、问题众多、问题与案件无关、问题重复
8.03 质证(参见阅卷分析中对不同证据的分析要点)。
可以以公诉机关证据中对我方有利之处予以举证,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如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2)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8.04 举证(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该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梳理证据脉络与体系,确认待证事实。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所有证据清单及材料打印一式三份,提交检察院、法院各一份,留存一份
证据标注卷数、页码
辩方调取、收集的证据单独成卷,附上证据目录
将公诉机关证据材料中的缺陷证据或对被告人有利证据单独成卷,标注卷数及页码,便于当庭出示
制作筛选出来的公诉机关证据材料汇总清单(注明原案卷中的页码、卷数)
8.05 发表辩护意见(在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长许可后发表辩护意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理由,辩护意见的发表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勿自行扩大范围)。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证据是否清楚、是否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
待证事实的证明体系是否完整
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8.07 庭后提交辩护词(针对庭审焦点就事实、定罪、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围绕争议焦点,观点明确
多利用可视化方式展示辩护观点
辩点应成体系,目的明确重点突出,不要过于琐碎,加粗加黑大标题及段落小标题以及辩护词中关键点
尽快整理、完善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8.08 补充提交辩护意见
如有需要可补充提交辩护意见,加深法官对辩方观点的印象
补充提交相关案例、最新司法观点、学说著作
8.09 领取裁判文书(收到裁判文书第一时间提供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回访被告人,征求被告人意见,转告委托人意见,及时协助被告人在上诉期内上诉。如被告人不上诉,辩护律师应保存好法律文书等相应材料,及时结案并整理相应的材料归档,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首页注明文书领取日期
文书及时交付委托人并告知领取日期
文书扫描存档
9.01 开具《会见介绍信》,庭后会见被告人(在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回访被告人)。
告知案件进展情况
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是否认可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其“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
9.02 跟进涉案扣押财物的处理(维护被告人合法所得财产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扣押的全部财产是否随案移送法院
判决书中是否认定被扣押财物为非法财产予以没收,如果不是,应当及时申请返还
9.03 案卷装订,归档整理(制作案卷卷宗,呈现案件处理过程及形成的文件内容)。
所有文书、证据材料及时上传系统
卷宗内容应包括全部文件复印件
卷宗制作应在案件结束之日起两周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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