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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找关系的钱能要回吗,律师说找关系的钱能要回吗是真的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9 02:45:11


生活中,恋爱期间的双方经济往来大多较为频繁,这些转账可能目的繁多,借款、赠予、生活支出等等,尤其是恋爱期间的借款,几乎不可能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如何认定转账的性质?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就涉及到这个问题。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褚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陆续向王某账户多次转账共计181900元,双方对转账的目的和性质各执一词。

褚某坚称转款系借款给王某。王某则称褚某当时在追求王某,出于感情投资陆续向王某进行转账,这种行为是褚某基于对王某的感情投资的赠与并非找褚某借款,若是一般朋友借钱,借个一两次可以理解,借了这么多次不还还继续借给王某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常理,在交往期间虽然褚某向王某转了这么多次账,但也不是王某一人花的,而是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消费等,现双方感情破裂,褚某反咬一口把所有转账记录罗列,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不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案并非真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也并非普通朋友,而系褚某出于追求王某赠与财物,并用于生活共同开支而转款,不属于借贷关系,应驳回褚某诉求。

恋爱期间的转款要不要返还?

那么对于没有任何债权凭证,仅有转款记录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如何审理呢?通常,法院会尽力查明案件事实,并结合生活经验、双方经济能力及款项金额大小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判,最终对转账的性质进行认定。

1、认为出借人没有证据证实借贷合意诉请。比如(2021)川01民终191号判决中法院裁判理由:“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借款的交付,二是双方对借贷的合意…对于款项性质,罗某主张转账款项性质为借款,但罗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支付款项时其与颜某之间已达成借贷合意。本院认为,罗某主张向颜某出借款项,但却未要求颜某向其出具任何债权凭证,在颜某前债未予清偿的情况下,仍不断向颜某出借款项,且双方之间未约定利息及归还期限,罗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有违生活常理。此外,依据在案证据,罗某向颜某转账均发生于双方恋爱同居期间,转账次数频繁,存在一天之内多次转款的情形,且转款金额零碎,最小金额仅有50元,其主张案涉转账为借款缺乏证据支撑。”

2、认为小额转账系赠予,大额转账系不当得利支持返还。 比如(2020)皖1503民初2848号案,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恋爱关系中男女之间的小额转账是基于维持双方感情需要的一种赠与,该赠与限于对日常生活性开支进行的给付,具有一般生活性开支的必要性,一旦给付完成,法律不支持返还。恋爱期间发生的大额转账,不具有一般生活性开支必要性,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不应视为赠与行为,作为接受财物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3、认为虽未有借条但双方分手时进行了结算,收款人有归还的意思表示的,认为借贷关系成立,支持返还。比如(2020)京0114民初13712号案件法院裁判观点:“基于徐某转款期间与孙某系情侣关系,部分转账有可能是双方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而进行的赠与,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认定徐某主张的上述转账均系借款。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在孙某还款1900元后,徐某曾向其主张98100元,且某当庭陈述双方之间曾达成孙某应还款10万元的合意。孙某虽然否认曾经达成该合意,但未提交其在收到徐某发送的该信息后提出异议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对于徐某陈述双方分手时曾经达成要求孙某还款10万元的合意予以确认,现徐某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亦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徐某与孙某之间形成借款10万元的借贷关系,现孙某已经偿还2200元,剩余97800元应予返还。”

再例如:(2021)川19民终1399号一案法院裁判观点:“虽然在转款时李某未向张某书立借条,也未明确表示系借款,但是根据双方恋爱结束后李某有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对恋爱期间转款的性质达成了借款的合意,故本案宜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李某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偿还在张某的借款。”

4、认为转款是以结婚为目的之行为,分手后收款人占有资产没有法律上的理由,支持返还。比如(2021)川0522民初245号案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被告系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偿还信用卡、车贷、房贷等所进行转款,系原告为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而为,现原、被告恋爱关系已中止,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的给付行为目的落空,被告从原告处取得的较大数额的财产已无法律上的依据,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诉争款系赠与的意见不予采纳。”

恋爱期间的转款要不要返还?


除上述裁判观点之外,还有许多其他裁判观点,由于篇幅原因不再一一列举,但总体而言恋爱期间的转款若无相应债权凭证,或无法证实真实的转账目的,不同的法院对转款的性质可能有不同的裁判观点,支持返还、支持部分返还,支持全部返还的情况都有。

但我本人还是比较赞同“小额转账属于赠予或生活需要,大额转账无法查明转账真实原因的,应当认为属于借贷或不当得利的观点”,在案件客观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分情况认定可能更接近于案件客观事实。

回到本文的引子,笔者代理的上述案件,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转款系借款,被告认为转款系赠予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最后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按期限分批还款,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恋爱期间的转款要不要返还?

掩卷而思,一段感情的结束,给双方带来的情感创伤,其危害更要大过于物质上的纠葛,大额的资金咱也就不说了,也确实值得去探明真相,以确定占有或者返还是否正当。但那些“520”、“1314”的转款又怎好意思说出是借款?小额的零碎资金又何苦斤斤计较?也许情已不在,潇洒地转身离去,下一站幸福才能早点来到。#分手##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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