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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8 18:43:11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具有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作用,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政务处分法出台的意义,必须放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才能看得分外真切。众所周知,此前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应有之义。尽管如此,虽然其本身也规定了部分重要制度,但并未也无法详尽规定所有制度内容,而需要制定配套法律法规。

比如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但在这个原则之外,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又该依照什么样的程序,监察法都未明确。而作为监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意在明确政务处分的原则、情形、权限、程序以及处分的种类和措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舆论普遍认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弥补纪、法中间的空白地带。

当然,政务处分法的出台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结果。在当年监察法实施之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但显而易见,这只是一个过渡性的制度。政务处分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关系到公职人员和公众的切身利益,几乎每一个政务处分都难免会被社会关切,因此,出台一部法律来进行规范势在必行。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对应着紧迫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提速,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也日趋规范化.但据新华社报道,在实践中也发现,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是监督惩戒中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制度短板,正是政务处分法的重大使命之所在。

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务处分法,其首要的特点在于集大成。以往关于公职人员的处分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不仅零散,甚至还有不尽一致之处。现在政务处分法不但将处分依据统一了起来,同时结合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用规则和程序,显然更科学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政务处分法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全覆盖。过去,党纪处分覆盖了全体党员,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党员,有些公职人员的越矩行为甚至出现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处分”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这是明显的漏洞。而政务处分法明确,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依赖于政务处分法的这种全覆盖,将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无疑将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一张严密法网,使人们泛称的所谓“微腐败”也逃脱不了应有的惩罚。

此外,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一方面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维护。

前有监察法,后有政务处分法,两部法律的相继实施代表着国家监察的法治化、规范化进入了全新阶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要努力保证法律的执行力,依此推进对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的追责处理,全面从严治党治吏的目标完全可以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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