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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8 14:31:14

一方是洛阳某房屋开发商,一方是小区30名业主代表——5月12日上午,一起涉诉金额达150万元,历时数月的房屋产权纠纷在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得到圆满解决,困扰大家多日的“7.28平方米”烦恼烟消云散。

【案例回顾】

2022年1月3日,消费者杨先生等30多位业主向洛阳市消协投诉:2014年其在洛阳某楼盘购房时,置业顾问称买房赠送面积约7.28平方米的入户花园,杨先生等业主经过考虑后,分别购买了房产,并签订合同。然而,2021年6月办理房产证时,开放商却通知杨先生等人需补缴房屋面积差,并且要求其签订《商品房面积实测补充协议》。杨先生等人发现,协议上写明房屋预测面积140.92平方米,实测面积148.2平方米。“多出来的面积,正好是当初承诺赠送的7.28平方米入户花园面积。”杨先生等人认为补缴房屋面积差的要求不合理,多次反映仍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投诉至洛阳市消协。

【调解过程】

洛阳市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楼盘前期开发时牵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消费者诉求无法解决。为此,洛阳市消协工作人员多次与开发商、业主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由洛阳市消协律师团翻阅相关法律,商量解决方案。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按照这一原则,市消协工作人员又多次组织业主和开发商进行调解,并商定了补交差价的比例、计算方法和标准。

5月12日上午,洛阳市消协、杨先生等30名业主和开发商进行三方协议签订。至此,这起涉诉金额达150万元、历时数月的房屋产权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律师说法】

一起房屋产权纠纷诉求得到了圆满解决,那么,消费者应该从中学到哪些经验呢?一起听听律师的说法。

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陶然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40.92平方米,实测面积148.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超出3%,因此洛阳市消协的调解依据合理合法。

陶然建议,消费者在与房屋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将之前开发商和销售人员承诺过的相关事宜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中详细标注和写明。这样既可以避免在发生争执时各执一词,也能避免之前承诺过的事宜因为不明确不具体而无法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洛阳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市消协将坚持“真心真意办实事,实心实意见实效”工作导向,紧盯“消费问题化解率”和“企业满意率”,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服务,又致力于解决企业的堵点、难点、困点问题。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文/图 通讯员 孙怀真 张亚亚)

涉诉金额150万元!洛阳市消协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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