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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被告找律师,孩子抚养权问题 听听律师怎么说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8 13:37:15

因为争夺孩子,双方发生冲突,最终大打出手。6月19日,记者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二审审理了程某与乔某、乔某禾、刘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张建华律师,听听律师是怎样说的。

因为抚养权 双方大打出手

程某与乔某,夫妻俩,共同育有一子,5岁。因感情不和,双方发生离婚纠纷。2015年12月27日,被告程某与父母带着数名亲属从长治来到太原。几人进入原告乔某、乔某禾所在公司。程某强行将孩子抱走,使得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原告三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2016年5月5日,经太原市公安局某分局伤情鉴定,原告乔某臀部及右膝部的损伤为轻微伤、乔某禾的右手部损伤为轻微伤。2017年9月22日,经司法鉴定原告乔某禾的右手损伤构成10级伤残。

万柏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程某及其父母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证据,确认被告赔偿原告乔某、乔某禾、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万柏林法院判决:被告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某17398.8元,赔偿原告乔某禾86131.8元,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709.5元,被告程某父母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太原中院二审审理认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一致。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探视遭拒 可申请执行保障探视权

现实中,离异夫妻抢孩子而引发的警情并不鲜见。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张建华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拥有探视权。即使父母离婚了,父母双方还是孩子的监护人。如果遭遇不给探视,或者未获抚养权一方将孩子抢走怎么办?对此,张律师表示,权益被侵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保障探视权。对于强行将孩子带走或者“偷”走的,执行法官会对抢走孩子一方进行执行,强制其将孩子交回。如果对方拒绝执行,那么将会被依情形处以训诫、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

离婚时 孩子一般怎么判

那么,离婚时,孩子一般会判给谁?张建华律师表示,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针对不足2周岁的孩子。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母亲无特殊情况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也就是一般2周岁以下的孩子都会判给母亲,母亲身患传染性疾病或者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除外。

第二种情况,针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争夺抚养权,要求孩子随其生活,而一方有下列情形其中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进行绝育手术,或因其他意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形;跟子女在一起生活时间较长,突然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存在明显不利因素的;本身没有其他子女,而配偶有其他私生子女或者此前离异有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三种情况,针对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因此时的子女已具有自己的意志,如夫妻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发生争执的,应充分、首先考虑该子女的意愿。

当然,还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

额外情形一:考虑先前与父母的抚养关系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额外情形二:有利子女生活情况下的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张建华说,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谁、法院怎么判的情况,由于每个家庭的生活情况不同,这些规定也不能生搬硬套,所以把握对孩子最有利的条件是至关重要的,要想取得抚养权关键在于如何证明自己是最适合抚养孩子的一方,这时候如果有专业的律师帮助可能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报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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