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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找律师事务所,明星找律师事务所是真的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8 07:52:08

新京报讯(记者张赫)昨日,“鹿哈综艺首秀路透”上了微博热搜,并引发网络热议,不少网友指责这种行为是蹭热度。很快,这档综艺的嘉宾杨迪发文澄清称,这是一档选音乐女主播的节目,其中一些嘉宾只是女主播请来的朋友,“录制那一刻我当然知道他们是山寨版的谁,但我确实无法表示我不参与录制。”但杨迪表示,绝不存在和他们一起录制综艺的说法,也绝对不会助长这种风气,“我也会告知节目组,哪怕是帮主播朋友拉票的画面也得全部剪掉,这是我明确的态度。要对被伤害到的朋友说一声抱歉,以后我和我的团队也一定更加敏锐,下不为例。”随后,同为嘉宾的刘维转发杨迪的微博,同样表示“下不为例”:“我也是训练生出身,更明白靠实力让大家认可的不易,我也认可杨迪所说的硬实力才应该是推崇和有价值的。”另一方当事人鹿哈ESO在社交媒体回应此事称,他们只是去帮朋友加油助阵,也不知道为什么会上台,(就此事)向杨迪和刘维道歉,“我们可以背负所有的议论,但是不要伤害任何一个无辜的人。我相信你们也有好朋友,我们只是简单地帮他们助阵加油而已,从来没有想过其他的,我们也在不断地提升自我。”

“鹿哈”上综艺引众怒,律师解读“山寨明星”: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鹿哈ESO回应此事的视频截图。

“鹿哈”,是某平台横空出世的主播组合“ESO”的成员之一,团队内还有“王二博”、“易烊干洗”,“黄子诚”等成员。他们来自长沙等地,模仿对象涵盖了来自EXO,TFBOYS等不同组合的艺人。

6月底,#黄子诚退出ESO# 的话题第一次上了热搜,很多人乍一看误以为是“黄子韬”。该组合也因此实现了“出圈效应”。而后,“ESO”组合成员也成为了热搜专业户:“鹿哈参加相亲节目”、“ESO出道直播被城管赶走”、#易烊干洗加入eso#,甚至“#王二博缺席直播是因为冰雨火吗#” 等玩梗话题层出不穷,“ESO”的粉丝数量、直播观看量也疯狂上涨。

“ESO”的一夜爆红,也催生了诸多“非正式男团”空降于网络世界,例如,以蔡泽坤、华晨灰、王源源等人组成的TS天团;范蒸蒸、潘玮坡、阿岳组成的EMO男团等……不少网友对于这些素人模仿明星、在街头表演、玩明星梗的现象,视为一种娱乐消遣;但也有人认为,靠“模仿”吃艺人红利并走入综艺、电视等大众视野,会助长“山寨”的不正之风。

“模仿明星”较早可追溯至上世纪末。当年,东南卫视推出的电视节目《开心100》曾有“开心明星脸”环节,邀请长相酷似明星的素人来节目表演,深受观众欢迎。该节目也成为当年的收视王牌。

如果说,过去“模仿明星”仅限于模仿形象或声音,如今随着“明星”和“流量”被认为是牟取利润的捷径,“模仿”也促成了一系列打着法律“擦边球”的行为。2015年,某草根歌手曾因外表长得像汪峰,便打着汪峰的旗号商演、开展营销活动,后被告上了法庭索赔近50万元。“山寨版林俊杰”则曾用林俊杰的名字开酒吧、做商演,在海报上甚至连“模仿秀”三个字都没有打上去,引得林俊杰经纪团队怒斥其涉嫌欺诈,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取证。

解读:

“山寨明星”是否是一种违法行为?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所谓“模仿”和“山寨”都并非法律概念,所以很难界定其侵权的界限。“但冒充明星并进行商业活动的,可能会涉及侵权。”以当下“ESO”的现象为例。首先“鹿哈”“王二博”等名字与真正明星的名字并不完全相同,起这样的名字主要是为了“搭便车”,在法律上讲,无法定义其侵犯姓名权。但ESO成员通过在姓名、行为等方面“山寨明星”,或用模棱两可的字眼误导消费者,进而博取流量并获利,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够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赵虎表示,虽然ESO成员称其没有签约公司,但其个人也算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

而对于“山寨明星”是否会侵犯明星本人的名誉权,赵虎表示,如果只是模仿艺人行为,并没有贬损艺人形象,或者让不明真相的人混淆并对艺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就不会侵犯其名誉权。

编辑 佟娜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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