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上海找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新冠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7 12:16:09


一、疫情封控期间,承租人租赁的居住用房屋合同到期应当如何处理?承租人是否需要继续支付租金或房屋占用费?

根据承租房屋的性质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租赁的公租房,承租人可申请暂缓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原租赁合同期满日至实际退租日之间的租金,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

如果租赁的是非公租房的其他房屋,承租人、出租人可以就租金、租赁期限等进行协商,由承租人继续承租房屋。租赁期限可以为固定期限,也可以为不固定期限。

二、疫情封控期间,出租人无法交付房屋的怎么处理?

疫情或疫情防控政策属于不可抗力,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出租人无法向承租人交付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承租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故当出租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无法按约交付房屋的,应当及时保存上海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并尽快通知承租人,通知最好以书面形式发出,同时保留好发送通知的记录。


三、疫情防控期间,承租人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装修施工被迫停工,能否要求延长装修期限?

需结合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实际强制停工期、租赁房屋的实际装修期、约定的装修期来做判断。如果强制停工期较长,确实延误了工期,那么承租人可以以情势变更和公平原则向法院请求延长装修期或者减免部分租金。

【律师解读】

针对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目前主要以调解稳定租赁关系为主,对于确实无法调解的,一般适用公平原则来在双方之间进行风险划分和承担。这次上海疫情自3月份爆发至今已两月有余,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在2022年3月14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加装电梯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赞同施工(特殊情况需要继续施工的必须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承租人承租房屋的装修工程属于前述通知应当强制停工的情形,承租人可以主张适当延长装修期限或减免租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