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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业的房屋买卖律师哪里找,南京民事纠纷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7 07:33:09

之前南京欠款纠纷律师讲过,欠款纠纷判决下来之后,欠款人如果无法偿还,可以优先请相关欠款律师进行调解,如果仍然无法调解或进行偿还,那么正常的流程就是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债权人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欲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却可能面临法院以债务人“无产可破”为由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尴尬情形。

南京欠款纠纷律师认为,在债务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究竟是否如法院所认为的,若受理破产申请会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是否应当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呢?

南京民间借贷律师认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债务人“无产可破”的情形,不应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据此,即便启动了破产程序,如果欠款人“无产可破”,法院也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对债权人而言,对债务人资产情况的调查十分重要。无论是作为财产线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还是在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避免法院以债务人“无产可破”为由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均有直接的影响。因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旦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必将产生与破产清算工作相关的必要费用。如果被申请人无任何财产,则无法支付破产清算的必要费用。这点也是非常重要的。当然,这也关系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催款和诉讼的时间很关键。时间拖得越久,就越难收回。特别是欠款人被限制消费,或资产已经在拍卖中了,而且起诉的时间也是有诉讼时效的,超过3年连法院都不管了。


南京欠款纠纷律师哪个靠谱呢?

南京华商律师事务所首席欠款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自2003执业律师以来,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无数起法律咨询服务、社区普法讲座,且常年为罪犯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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